| 证券期货法律专业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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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最新动态
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数据信息统计 截至201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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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市主板 |
深市主板 |
中小企业版 |
创业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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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家数) |
938 |
484 |
670 |
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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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发行股本(亿股) |
23,793.93 |
3,967.57 |
2,056.89 |
455.55 |
|
总流通股本(亿股) |
18,215.21 |
3,300.43 |
1,200.72 |
170.67 |
|
总市值(亿元) |
166,965.74 |
36,287.36 |
29,809.09 |
7,67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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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市盈率(倍) |
13.09 |
19.14 |
26.73 |
31.28 |
数据来源:上交所网站 深交所网站
IPO发行、审核情况
自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4月27日,共有14家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总共发行60,216万股,募集资金112.15亿元。
其中,沪市主板4家,发行33,011万股,募集资金63.88亿元;中小板发行5家,发行16,495万股,募集资金26.90亿元;创业板发行5家,共发行10,710万股,募集资金21.36亿元。
2012年4月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公司情况
沪市主板IPO发行公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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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
股票简称 |
募集资金总额(万元) |
上市日期 |
发行价(元) |
发行量(万股) |
|
157,500.00 |
2012-04-11 |
21.00 |
7,500.00 |
||
|
136,500.00 |
2012-04-23 |
13.00 |
10,500.00 |
||
|
138,220.00 |
2012-04-27 |
20.00 |
6,911.00 |
||
|
206,550.00 |
2012-04-26 |
25.50 |
8,100.00 |
||
|
总计 |
|
638,770.00 |
|
|
33,011.00 |
中小板IPO发行公司情况
|
代码 |
股票简称 |
募集资金总额(万元) |
上市日期 |
发行价(元) |
发行量(万股) |
|
45,485.00 |
2012-04-16 |
11.00 |
4,135.00 |
||
|
30,000.00 |
2012-04-16 |
12.00 |
2,500.00 |
||
|
36,500.00 |
2012-04-16 |
7.30 |
5,000.00 |
||
|
49,560.00 |
2012-04-26 |
21.00 |
2,360.00 |
||
|
107,500.00 |
2012-04-26 |
43.00 |
2,500.00 |
||
|
总计 |
|
269,045.00 |
|
|
16,495.00 |
创业板IPO发行公司情况
|
代码 |
股票简称 |
募集资金总额(万元) |
上市日期 |
发行价(元) |
发行量(万股) |
|
33,340.00 |
2012-04-10 |
20.00 |
1,667.00 |
||
|
86,800.00 |
2012-04-10 |
31.00 |
2,800.00 |
||
|
37,400.00 |
2012-04-25 |
17.00 |
2,200.00 |
||
|
26,550.00 |
2012-04-25 |
15.00 |
1,770.00 |
||
|
29,549.00 |
2012-04-25 |
13.00 |
2,273.00 |
||
|
总计 |
|
213,639.00 |
|
|
10,710.00 |
上述信息来源:东方财富网
债券发行统计
2012年4月份债券发行量 单位: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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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 |
本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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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种类 |
次数 |
发行量 |
次数 |
发行量 |
|
政府债券 |
5 |
1,383.10 |
13 |
3,563.10 |
|
央行票据 |
0 |
0.00 |
0 |
0.00 |
|
政策性银行债 |
14 |
1,726.60 |
39 |
6,998.10 |
|
政府支持债券 |
0 |
0.00 |
0 |
0.00 |
|
商业银行债券 |
2 |
30.00 |
14 |
1,253.50 |
|
企业债券 |
46 |
880.90 |
142 |
2,556.90 |
|
中央企业债券 |
6 |
379.00 |
12 |
997.00 |
|
地方企业债券 |
40 |
501.90 |
130 |
1,559.90 |
|
集合企业债 |
0 |
0.00 |
0 |
0.00 |
|
短期融资券 |
1 |
100.00 |
1 |
100.00 |
|
中期票据 |
37 |
400.40 |
131 |
1,756.50 |
|
集合票据 |
4 |
9.40 |
9 |
23.71 |
|
合计 |
109 |
4,530.40 |
349 |
16,251.81 |
数据来源:中国债券信息网
新规速递
4月13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向社会公布证监会公告[2012]7号——《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经过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及近几年的持续努力,证券公司合规经营意识、风险管理能力、内部控制水平均有很大提升,有必要根据行业实际情况,适当降低证券公司部分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的计算比例,放大业务空间,鼓励行业创新发展。
《决定》适当降低了证券公司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经纪业务相关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要求,如将自营权益类证券、固定收益类证券的风险资本准备基准计算比例从20%、10%降低到15%、8%;将专项、集合、限额特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资本准备基准计算比例从8%、5%、5%、5%降低到4%、3%、2%、2%。
《决定》进一步降低了连续三年为A类的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从目前基准比例的0.6倍降低到基准比例的0.4倍(目前,A、B、C、D类证券公司按照基准比例的0.6倍、0.8倍、1倍、2倍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该负责人还表示,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经验,修订完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建立健全“逆周期”调节机制,进一步提高风险监管的有效性、针对性和适应性,促进行业稳步健康发展。
4月18日,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所做的修改,上交所对《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修订并发布。
修订后的《指引》进一步细化了适用增持股份行为的范围,由此前“拥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行为”扩展到了三大类增持股份行为。
同时,与原规则相比,修订后的《指引》还进一步强化了大股东后续增持计划的披露要求,新增了“相关股东首次增持行为发生后,拟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增持行为发生之日,将后续增持计划一并通知上市公司”;“相关股东在首次增持行为发生后无后续增持计划的,也应当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由上市公司在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公告中予以披露”;“相关股东在首次增持股份前,拟先公告增持计划的,除比照第四条的规定披露增持计划外,还应当在公告中承诺最低增持比例或增持金额”等具体条款。
在进一步规范大股东增持行为的同时,修订后的《指引》也赋予了大股东在特定情况是否继续增持的选择权。《指引》第七条明确,在相关股东增持股份过程中,因上市公司进行公开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证券发行,或其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进入转股期等原因,导致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或计算基数发生变动的,相关股东最迟应于上市公司刊登相关股份变动公告后两个交易日内,通知上市公司是否继续执行本次股份增持计划,继续执行的应说明拟继续增持的数量和比例,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4月20日,国务院国资委颁布了《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9号,以下简称“《登记办法》”)。
《登记办法》的出台,是国务院国资委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摸清企业产权分布状况,推动企业优化产权配置,加快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登记办法》立足于国务院国资委的职能定位,坚持平等保护各类出资人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结合新形势下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出资企业的工作需要,将产权登记的工作定位由政府部门界定权属的确权行为转变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政府授权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及其分布状况进行登记管理的行为,将境内外企业产权登记管理统一到《登记办法》予以规范,将登记范围延伸到国家出资企业所实际控制企业的参股股权。同时,国务院国资委组织研发了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产权登记的信息化、网络化和对企业产权状况的高效、实时、动态、全过程监管。《登记办法》的实施,将有利于全面了解和掌握混合所有制条件下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对外投资企业产权的总体情况,反映国有资本在不同级次、组织形式、地域、国民经济行业和企业内部主辅业的分布情况,动态记载企业产权变动原因、产权流动方向及产权配置效率等信息,对企业产权配置过程实施有效监督与管理,为国家出资企业改革发展及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提供决策依据,也为推动企业优化产权配置,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机制打下基础。
4月20日,深交所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并自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去年11月28日,深交所曾发布《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与当时的方案相比,此次发布的上市规则明确并进一步更改了创业板退市标准。
新规则明确表明,财务报告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又不予以纠正的公司将快速退市。在退市标准方面,根据最新的上市规则,公司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为负,及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为负等情形,将暂停上市。
与此同时,公司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深交所三次公开谴责、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等情形下将被终止上市。
由此,创业板退市制度正式出台,自2008年出台的创业板市场或将更规范地走向市场化轨道。对于创业板公司来说,此次退市制度的正式出台将给其带来很大的压力,尤其是对于长期以来业绩较差的公司,很有可能被新的退市制度所淘汰。
4月28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截至4月18号晚24点,共收到(正式)反馈意见1650件,其中个人投资者的意见占比是96.5%,意见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一是建议进一步强化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对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建设的责任。二是要求会计师和事务所提高职业能力,防范财务虚假披露行为。第三点是建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获得上市的批文后,可以在有效期内根据市场的行情自主选择启动发行的时机。第四个方面是行业市盈率是询价和定价的参照,而不应该成为指导价。第五个方面是对不同违法违规行为,相对应的监管处罚措施应该进行细化和具体化,使惩戒更具有操作性和威慑力。监管部门也对这些问题一一做了回应,值得注意的是在指导意见中,明确了发行人可以自主选择发起时间窗口的规定。
《指导意见》中还有一条提到,如果发行人的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25%,需要补充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监管部门对此解释说,《指导意见》推出“25%规则”的改革措施,其目的不是管制价格,而是强化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并让投资者有更多的时间分析、消化相关信息,理性做出投资决策。这个规则对逐步改变我国盲目打新炒新的市场特征有积极意义。
4月29日,深交所发布《关于改进和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上交所也发布了《退市制度征求意见稿》。
据介绍,深交所新退市方案中新增和变更了7项退市条件。包括净资产为负;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年度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公司暂停上市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股票累计成交量过低(不适用于仅发行B股上市公司);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不适用于仅发行B股上市公司);七是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不适用于主板上市公司)。
根据上交所发布的方案,上交所上市公司新增了8条退市条件:分别是关于净资产和营业收入的退市条件、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的退市条件、关于股票成交量和股票成交价格的退市条件。
据介绍,两个交易所的退市方案基本相同,深交所只在具体条款上区分出了“中小板”。沪、深交易所答记者问时表示,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一项基础性制度。为使市场保持吐故纳新、动态平衡的合理状态,促进优胜劣汰机制的形成,推动市场规范、健康、稳定发展,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功能,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市场要闻
上交所再推重要举措服务基金市场
4月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管理公司运营风险管理业务指引》。
近两年,交易所交易基金产品蓬勃发展且已形成一定市场规模。随着交易所交易基金产品多元化发展,其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管理水平要求也越来越高。上交所在多年实践基础上,认真研究交易所交易基金内在运作规律,汇总各家基金管理公司运作管理经验,形成了该指引。
据悉,上述指引明确了基金管理公司开展交易所交易基金业务应具备的人员和系统配置,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加强相应的内控制度建设,重点规范了交易所交易基金运作流程和风险防范措施。同时,指引还从持有人利益出发,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好风险揭示和投资者教育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任免上海证券交易所主要负责人
4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召开干部大会。中国证监会党委书记、主席郭树清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四局局长夏崇源在会上宣布了中央和国务院决定:桂敏杰同志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党委书记,提名桂敏杰同志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理事长人选,免去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副书记、副主席职务;耿亮同志由于年龄原因不再担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党委书记、理事长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召开第三届理事会第51次会议,按照法定程序选举桂敏杰同志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理事长。
上海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李希,中国证监会党委委员、主席助理吴利军出席了会议。
商务部发布了《对外贸易发展“十二五”规划》
根据商务部26日公布的《对外贸易发展“十二五”规划》,到2015年,我国进出口总额将达到约4.8万亿美元。
《规划》指出,“十二五”期间,我国稳增长促平衡应取得实质进展。进出口平稳增长,总额年均增长10%左右,贸易平衡状况继续改善。根据《规划》,“十二五”期间,我国外贸发展空间布局要更加完善。对欧、美、日、港等传统市场进出口平稳增长,比重稳中有降。对新兴经济体、发展中国家等其他市场进出口较快增长,到2015年,占全国外贸比重达到58%。
期货交易所大幅下调手续费
4月27日,国内四家期货交易所宣布降低所有期货交易品种的手续费标准,各品种降费比例从12.5%到50%不等,期货交易所手续费水平整体下降30%左右,调整后的手续费标准将从6月1日起执行。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期货市场经过两次清理整顿,市场呈现出了稳步健康发展的良好态势,市场监管和法规制度建设不断加强,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商品期货品种和金融期货陆续上市,市场规模稳步扩大,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显著提升,国际影响力日益增强,正处于由量的增长向质的提升转变的关键时期。经过近年来的规范发展和积累,期货市场已经具备了在更高层次和水平上服务国民经济的能力。中国证监会一直致力于推动降低期货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便利现货企业广泛参与,服务广大投资者。近年来各期货交易所从服务投资者和提升自身竞争力出发,已经陆续下调了部分品种的手续费。此次期货交易所对所有品种手续费进行较大幅度的下调,是进一步降低期货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服务国民经济能力的重要举措,将对期货市场下一步的改革、创新和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中国证监会将继续督促指导期货交易所不断完善交易制度,降低交易成本,提升市场效率,提高市场运行质量,更好地服务资本市场改革和国民经济发展全局。
据了解,有关降低股票交易费用,减少股票交易成本的事宜,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和审核之中。
证监会宣布降低A股交易费总体降幅25%
4月30日,沪深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宣布,降低A股交易的相关收费标准,总体降幅为25%。调整后,沪深证券交易所的A股交易经手费将按照成交金额的0.087‰双向收取;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A股交易过户费将按照成交面额的0.375‰双向收取。
上海证券交易所30日发布通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自2012年6月1日起对上证所部分收费标准进行调整。根据通知,届时A股证券交易经手费收费标准由原按交易额0.11‰收取降为按0.087‰收取。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通知,深圳市场A股证券交易经手费现行收费标准为按交易额的0.1475‰收取(其中本所收取0.122‰,中登公司收取0.0255‰)。现由按交易额的0.122‰收取降为按0.087‰收取。
案例解读
证监会公告两公司IPO被否原因 上海冠华坐实造假罪名
二次上会被否缘于首次上会的“虚假信息披露”,上海冠华不锈钢制品公司为此前的欺骗与隐瞒付出了巨大代价。证监会近日公布了上海冠华及广州白云电器IPO被否原因。
2月8日,上海冠华二次登堂上会受审,遭发审委再度否决。翻查上海冠华前后两份招股书,尽管公司通过股权转让消除了首次上会多家投资公司突击入股问题,然后新版招股书亦暴露出旧版招股书存在重大虚假记载。
证监会近日公告,2007年10月上海冠华增资入股的股东中,有凌薏投资等4家股东当时的实际控制人及股东,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有亲属关系。此外2007年供应商宏颂不锈钢、宽裕不锈钢、柳飞五金增资入股上海冠华持股比例分别为1.88%、1.40%和0.57%,其中宏颂不锈钢、柳飞五金实际控制人与公司高管有亲属关系。且上海冠华与上述3家供应商的交易在报告期内持续存在。
发审委在此次审核中关注到,上海冠华前次申报材料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上述事宜,也未在前次发审会现场聆讯中如实作出说明。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下称“《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申请不予通过。
根据 《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最近36个月内曾向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业内人士指出,上海冠华或将受到严惩。根据相关规定,发行人向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除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证监会将采取终止审核并在36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
而帮助其首次上会的保荐机构及保荐人也难辞其咎。2010年6月,上海冠华首次冲击资本市场,当时保荐机构为爱建证券,保荐人为梁亮、刘凡。在上海冠华第一次公布的招股中,凌薏投资、宏颂不锈钢等公司均被披露为“与上海冠华不存在关联关系”。业内人士表示,这属于典型的“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根据《首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都将受到处罚。
此外证监会还公告了广州白云电器IPO被否原因。发审委表示,白云电器实际控制人为胡氏五兄妹,其子女又共同投资设立白云电气集团,并通过该集团参、控股12家企业。该等关联方多与公司同属于输变电设备行业,且存在同一客户的情形;其中参股企业东芝(微博)白云真空开关管(锦州)有限公司的主营产品真空开关管主要配套在10-35KV真空断路器中,该公司2009年和2010年向广州东芝白云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销售收入占其自身营业收入的比重在30%以上,同期公司与广州东芝白云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之间存在持续关联采购和销售。上述情况显示白云电器在独立性方面有严重缺陷,首发申请不予通过。
特别声明:本信息简报所载内容均来自国内报刊、专业网站已发表的文章。在任何情形下,本信息简报均不可作为法律意见、作出行动或制止行动的依据。
本期责任编辑:郭仁利 王灿芝
观韬律师事务所协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