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期货法律专业委员会 | |
| 主 任: | 潘晓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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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最新动态
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数据信息统计 截至2012年3月30日
|
|
沪市主板 |
深市主板 |
中小企业版 |
创业板 |
|
上市公司(家数) |
934 |
484 |
665 |
306 |
|
总发行股本(亿股) |
23,790.92 |
3,957.54 |
1,990.03 |
426.76 |
|
总流通股本(亿股) |
18,212.20 |
3,285.88 |
1,162.44 |
158.42 |
|
总市值(亿元) |
154,942.35 |
33,606.94 |
28,655.88 |
7,499.73 |
|
平均市盈率 |
13.86 |
17.84 |
27.90 |
30.49 |
数据来源:上交所网站深交所网站
IPO发行、审核情况
自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3月30日,共有26家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总共发行205,186万股,募集资金237.17亿元。
其中,沪市主板1家,发行134,973万股,募集资金72.89亿元;中小板发行10家,发行36,080万股,募集资金74.62亿元;创业板发行15家,共发行34,133万股,募集资金89.66亿元。
2012年3月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公司情况
沪市主板IPO发行公司情况
|
代码 |
股票简称 |
募集资金总额(万元) |
上市日期 |
发行价(元) |
发行量(万股) |
|
601800 |
中国交建 |
728,854.20 |
2012-03-09 |
5.40 |
134,973 |
|
总计 |
|
728854.20 |
|
|
134,973 |
中小板IPO发行公司情况
|
代码 |
股票简称 |
募集资金总额(万元) |
上市日期 |
发行价(元) |
发行量(万股) |
|
002658 |
雪迪龙 |
70,513.38 |
2012-03-09 |
20.51 |
3,438 |
|
002659 |
中泰桥梁 |
39,390.00 |
2012-03-09 |
10.10 |
3,900 |
|
002660 |
茂硕电源 |
44,918.00 |
2012-03-16 |
18.50 |
2,428 |
|
002661 |
克明面业 |
43,617.00 |
2012-03-16 |
21.00 |
2,077 |
|
002662 |
京威股份 |
150,000.00 |
2012-03-09 |
20.00 |
7,500 |
|
002663 |
普邦园林 |
131,040.00 |
2012-03-16 |
30.00 |
4,368 |
|
002664 |
信质电机 |
53,344.00 |
2012-03-16 |
16.00 |
3,334 |
|
002665 |
首航节能 |
102,918.10 |
2012-03-27 |
30.86 |
3,335 |
|
002666 |
德联集团 |
68,000.00 |
2012-03-27 |
17.00 |
4,000 |
|
002667 |
鞍重股份 |
42,500.00 |
2012-03-29 |
25.00 |
1,700 |
|
总计 |
|
746,240.50 |
|
|
36,080 |
创业板IPO发行公司情况
|
代码 |
股票简称 |
募集资金总额(万元) |
上市日期 |
发行价(元) |
发行量(万股) |
|
300293 |
蓝英装备 |
37,200.00 |
2012-03-08 |
24.80 |
1,500 |
|
300294 |
博雅生物 |
47,550.75 |
2012-03-08 |
25.00 |
1,902 |
|
300295 |
三六五网 |
45,390.00 |
2012-03-15 |
34.00 |
1,335 |
|
300296 |
利亚德 |
40,000.00 |
2012-03-15 |
16.00 |
2,500 |
|
300297 |
蓝盾股份 |
39,200.00 |
2012-03-15 |
16.00 |
2,450 |
|
300298 |
三诺生物 |
63,800.00 |
2012-03-19 |
29.00 |
2,200 |
|
300299 |
富春通信 |
27,200.00 |
2012-03-19 |
16.00 |
1,700 |
|
300300 |
汉鼎股份 |
39,600.00 |
2012-03-19 |
18.00 |
2,200 |
|
300301 |
长方照明 |
54,000.00 |
2012-03-21 |
20.00 |
2,700 |
|
300302 |
同有科技 |
31,500.00 |
2012-03-21 |
21.00 |
1,500 |
|
300303 |
聚飞光电 |
51,150.00 |
2012-03-19 |
25.00 |
2,046 |
|
300304 |
云意电气 |
55,000.00 |
2012-03-21 |
22.00 |
2,500 |
|
300305 |
裕兴股份 |
84,000.00 |
2012-03-29 |
42.00 |
2,000 |
|
300306 |
远方光电 |
67,500.00 |
2012-03-29 |
45.00 |
1,500 |
|
300307 |
慈星股份 |
213,500.00 |
2012-03-29 |
35.00 |
6,100 |
|
总计 |
|
896,590.80 |
|
|
34,133 |
上述信息来源:东方财富网
债券发行统计
2012年3月份债券发行量 单位: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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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 |
本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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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种类 |
次数 |
发行量 |
次数 |
发行量 |
|
政府债券 |
4 |
1,060.00 |
8 |
2,180.00 |
|
央行票据 |
0 |
0.00 |
0 |
0.00 |
|
政策性银行债 |
12 |
2,721.50 |
25 |
5,271.50 |
|
政府支持债券 |
0 |
0.00 |
0 |
0.00 |
|
商业银行债券 |
9 |
618.50 |
12 |
1,223.50 |
|
企业债券 |
72 |
1,027.50 |
96 |
11,676.00 |
|
中央企业债券 |
2 |
218.00 |
6 |
618.00 |
|
地方企业债券 |
70 |
809.50 |
90 |
1,058.00 |
|
集合企业债 |
0 |
0.00 |
0 |
0.00 |
|
短期融资券 |
0 |
0.00 |
0 |
0.00 |
|
中期票据 |
49 |
842.40 |
94 |
1,356.10 |
|
集合票据 |
0 |
0.00 |
5 |
14.31 |
|
合计 |
146 |
6,269.90 |
240 |
11,721.41 |
数据来源:中国债券信息网
新规速递
4月1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主要从强化信息披露、调整询价范围和配售比例、加强对发行定价的监管、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抑制炒新以及加大对不当行为的处罚力度等多方面入手,继续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发行制度的变革。《意见》中要求推进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信息制度建设,淡化监管机构、中介结构的结论性判断,将企业资质好坏交由市场评判,强化信息披露的时间、力度,信息披露将进一步提前。
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承担,保荐人要对其他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
律师要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提倡和鼓励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撰写招股说明书。
询价制度的变更:①主承销商可以推荐5-10名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②向网下投资者配售股份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与转让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发售股份”)的50%。网下中签率高于网上中签率的2-4倍时,发行人和承销商应将本次发售股份中的10%从网下向网上回拨;超过4倍时应将本次发售股份中的20%从网下向网上回拨。③预估发行价高于上市平均市盈率,发行人说明理由。④超募资金、不足资金来源去向要求明晰。
询价结果显示,发行价高于市场平均市盈率25%,披露询价对象报价情况、风险提示。补充盈利预测,即高于市盈率25%,强制进行盈利预测,盈利预测后要重新询价。盈利预测之前有规定,上市之后盈利预测达不到,发行人和保荐人将被采取监管措施。
存量发行规定:持股满三年的老股东可部分向网下投资者转让,控制人地位不能丧失。但是老股东获得的资金必须进行锁定,非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转让所得资金一年后可从专门账户中转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一年后转10%,两年后转20%,三年后全部转出。
3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召开新闻通气会,正式向社会公布证监会公告[201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保荐机构进一步健全保荐业务内控制度,提高保荐项目质量。要求保荐机构建立对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成员的问核制度,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尽职调查工作;要求保荐机构完善对保荐项目的持续追踪机制,避免保荐项目执行过程失控;要求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成员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说明自己所从事的具体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意见》适当调整了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项目家数的规定。在现行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一家发行人的保荐工作,可同时在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各有一家在审企业的基础上,调整为允许同时在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各有两家在审企业。
为强化诚信管理、促进保荐代表人尽职履责,《意见》同时明确,放宽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项目家数限制的制度安排不适用于有违规记录的保荐代表人和长期不从事具体保荐业务的保荐代表人。
此外,自《意见》发布时起,证监会公告[2009]19号同时废止。创业板首发申请人满足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36个月的要求(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的可连续计算),招股说明书和审计报告最近一期会计数据在有效期内即可申报。
3月30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公布证监会公告[2012]6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明确,对于上市公司因实施上述重组事项可能导致长期不能弥补亏损,进而影响公司分红和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相关上市公司应当遵守《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不得采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同时缩股以弥补公司亏损的方式规避上述法律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相关上市公司应当在临时公告和年报中充分披露不能弥补亏损的风险并做出特别风险提示;在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时,相关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充分披露全额承继亏损的影响并做出特别风险提示。
3月8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完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就完善股票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制度的有关事项作出如下规定:
一、当股票上市首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至14:57;
(一)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10%的;
(二)盘中换手率达到或超过50%的。
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深交所于14:57将其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二、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首日等实行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的盘中临时停牌,参照前条规定执行。
3月8日,上交所出台了《关于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抑制新股首日炒作。
《通知》规定,新股上市首日出现以下三种异常波动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一)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10%以上(含);
(二)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20%以上(含);
(三)盘中换手率(成交量除以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达到80%以上(含)。
因第(一)项停牌的,当日仅停牌一次,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停牌时间达到或超过14:55的,当日14:55复牌。因第(二)、第(三)项停牌的,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5。
上交所提醒投资者,如果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新股交易换手率就已达到或超过80%,我所在9:30即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至14:55。此外,在盘中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撤销未成交的申报。
市场要闻
中国银监会召开监管工作会议表示将推进地方融资平台贷款清理规范
中国银监会在3月2日召开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会议上指出,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平台贷款风险监管,深入推进清理规范工作。
会议充分肯定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理规范工作取得的成绩。会议指出,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仍未结束、世界经济复苏尚不明朗、国内经济增速有所放缓的形势下,要全面客观地认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面临的债务到期、平台重组和抵质押品价格波动等风险和问题,进一步加强平台贷款风险监管,深入推进清理规范工作。
会议提出,在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要进一步细化和深化政策措施,进一步提高针对性和前瞻性,做好六个方面的具体工作:一是加强风险监测,切实化解到期贷款的风险。二是根据现金流覆盖程度及项目建成达产等情况,采取分类处置措施,切实缓释存量贷款风险。三是按照“保在建、压重建、控新建”的要求,严格准入标准,坚持有保有压和结构调整;严格把握贷款投向,优先保证重点在建项目需求;严格新增贷款条件,确保达到现金流覆盖、抵押担保、存量贷款整改和还款资金落实等方面的要求。四是以现金流覆盖率为抓手,严格把握平台退出条件,强化退出类平台贷款的风险管控。五是在原有“名单制”管理的基础上,对全口径融资平台(包含退出类平台)按照“支持类、维持类、压缩类”进行信贷分类。六是明确职责,强化监管约束,对平台贷款经营管理中出现违法违规问题的,严格按照职责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国务院决定设立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3月2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
会议指出,温州市民营经济发达,民间资金充裕,民间金融活跃。近年来,温州部分中小企业出现资金链断裂和企业主出走现象,对经济和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影响。开展金融综合改革,切实解决温州经济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不仅对温州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而且对全国的金融改革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探索意义。会议批准实施《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要求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多元化金融体系,使金融服务明显改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能力明显增强,金融环境明显优化,为全国金融改革提供经验。
会议同时确定了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加快发展新型金融组织、发展专业资产管理机构等十二项主要任务。
国务院强调健全新股发行退市制度,强化权益保护
2012年3月18日,国务院下发通知批准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健全新股发行制度和退市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和权益保护。建立债券市场监管协调机制,明确监管责任,促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
意见指出,强化国有控股大型金融机构内部治理和风险管理,出台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深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积极培育面向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的小型金融机构。深化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积极稳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
同时,加快建立和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研究建立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预警、评估体系和处置机制。修订《贷款通则》,规范各类借贷行为,合理引导民间融资。推进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推动实施银行业新监管标准。
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稳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使用。
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健全新股发行制度和退市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和权益保护。建立债券市场监管协调机制,明确监管责任,促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稳妥推进原油等大宗商品期货和国债期货市场建设。积极培育发展机构投资者,优化资本市场结构。
案例解读
京博控股违法违规案
近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山东京博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博控股)违法违规案,京博控股及其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马韵升被处罚。
案件背景:
2007年7月,京博控股动用约2.7亿元资金,利用自己和17个关联企业以及1个自然人的证券账户,持续买入国通管业流通股股票,至2007年12月18日,最高持股比例达到30.31%。为取得国通管业的控股权,2008年1月,京博控股试图通过场外方式收购国通管业11.89%非流通股。此收购计划失败后,同年11月,京博控股再次启动场外收购,又动用约3.1亿元资金以高于流通股市价的价格收购了国通管业23.32%非流通股份。这期间,京博控股陆续减持了流通股股票,整个收购京博控股共计投入资金约5.8亿元。
在整个收购过程中,京博控股控制的19个证券账户持有国通管业流通股股票分别于2007年7月24日、8月3日、8月10日、8月27日、9月24日、12月13日达到国通管业总股本的5%、10%、15%、20%、25%、30%。但京博控股均未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信息披露义务和要约收购义务。
2007年12月18日,京博控股持有国通管业流通股比例达到30.31%,证监会展开稽查后,19个证券账户开始陆续减持,至2009年4月9日,其持股比例降低至16.12%。在减持期间,京博控股又多次触发《证券法》规定的持股比例每减少5%需履行报告和公告的义务,但仍没有向证监会、交易所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与此同时,京博控股还两次虚假披露持股信息误导投资者。2008年7月11日,京博控股披露其前一交易日持股比例达国通管业已发行股份的5%,持股数量为 5,251,343 股,而其当日实际持股比例高达23.92%,实际持股数量高达25,120,262股;2008年9月25日,京博控股披露其前一交易日持股比例为10.03%,持股数量为10,536,361股,而其当日实际持股比例高达26.48%,实际持股数量高达27,812,654股。
处罚依据:
《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证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证监会认定,京博控股在其交易国通管业股票过程中多次未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未向国通管业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虚假披露其持股信息的违法事实,分别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证券法》第八十八条等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及第二百一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京博控股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马韵升。证监会决定,责令京博控股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对马韵升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此后,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本案是发生在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的违法案件,京博控股作为上市公司收购方既未按规定披露大额持股信息,又未在持股比例达到30%时发出强制收购要约,还虚假披露持股信息误导投资者。其之所以刻意隐瞒,一是为了规避向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二是为了通过先增持股票再减持部分股票,博取差价,降低收购成本,违法意图明显,违法情节恶劣。
特别声明:本信息简报所载内容均来自国内报刊、专业网站已发表的文章。在任何情形下,本信息简报均不可作为法律意见、作出行动或制止行动的依据。 本期责任编辑:赵 伟 瞿士静 观韬律师事务所协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