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期货法律专业委员会 | |
| 主 任: | 潘晓黎 |
| 副主任: | 顾 权 周 惠 杨姗姗 王 斌 |
| 秘书长: | 刘志颖 |
| 副秘书长: | 刘甜甜 |
| 委 员: | 关泽宇 郭政轩 金 玲 李丰海 李 响 林 征 刘荣昌 曲 楠 曲 伸 申 珊 石 凡 孙小雲 王丽颖 闫 磊 周一琳 王 力 李思为 苍宜言 崔晓旭 |
资本市场最新动态
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数据信息统计 截至2012年1月31日
|
|
沪市主板 |
深市主板 |
中小企业板 |
创业板 |
|
上市公司(家数) |
932 |
484 |
651 |
286 |
|
总发行股本(亿股) |
23,498.87 |
3,945.40 |
1,955.61 |
404.45 |
|
总流通股本(亿股) |
18,109.79 |
3,248.04 |
1,140.17 |
148.17 |
|
总市值(亿元) |
156,369.22 |
32,925.88 |
26,990.82 |
6,826.98 |
|
平均市盈率 |
14.12 |
19.10 |
27.43 |
33.93 |
数据来源:上交所网站深交所网站
IPO发行、审核情况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共有10家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总共发行33,076万股,募集资金63.58亿元。
其中,沪市主板发行1家,总共发行5,600万股,募集资金6.94亿元。中小板发行5家,发行17,278万股,募集资金38.46亿元。创业板发行4家,共发行10,198万股,募集资金18.18亿元。
2012年1月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公司情况
(1)主板IPO发行公司情况
|
代码 |
股票简称 |
募集资金总额(万元) |
上市日期 |
发行价 (元/股) |
发行量 (万股) |
|
601313 |
江南嘉捷 |
69,440.00 |
12-01-16 |
12.40 |
5,600 |
(2)中小板IPO发行公司情况
|
代码 |
股票简称 |
募集资金总额(万元) |
上市日期 |
发行价 (元/股) |
发行量 (万股) |
|
002652 |
扬子新材 |
26,946.80 |
2012-01-19 |
10.10 |
2,668 |
|
002653 |
海思科 |
80,200.00 |
2012-01-17 |
20.00 |
4,010 |
|
002649 |
博彦科技 |
55,000.00 |
2012-01-06 |
22.00 |
2,500 |
|
002650 |
金达威 |
120,000.00 |
2011-01-06 |
30.00 |
4,000 |
|
002651 |
利君股份 |
102,500.00 |
2012-01-06 |
25.00 |
4,100 |
(3)创业板IPO发行公司情况
|
代码 |
股票简称 |
募集资金总额(万元) |
上市日期 |
发行价 (元/股) |
发行量 (万股) |
|
300285 |
国瓷材料 |
40,560.00 |
2012-01-13 |
26.00 |
1,560 |
|
300286 |
安科瑞 |
26,010.00 |
2012-01-13 |
30.00 |
867 |
|
300283 |
温州宏丰 |
35,420.00 |
2012-01-10 |
20.00 |
1,771 |
|
300284 |
苏交科 |
79,800.00 |
2012-01-10 |
13.30 |
6,000 |
上述信息来源:上市公司资讯网
债券发行统计
2012年1月份债券发行量 单位:亿元
|
|
本月 |
本年 |
||
|
债券种类 |
次数 |
发行量 |
次数 |
发行量 |
|
政府债券 |
1 |
280.00 |
1 |
280.00 |
|
央行票据 |
0 |
0.00 |
0 |
0.00 |
|
政策性银行债 |
3 |
500.00 |
3 |
500.00 |
|
政府支持债券 |
0 |
0.00 |
0 |
0.00 |
|
商业银行债券 |
1 |
5.00 |
1 |
5.00 |
|
企业债券 |
8 |
279.00 |
8 |
279.00 |
|
短期融资券 |
0 |
0.00 |
0 |
0.00 |
|
中期票据 |
21 |
179.00 |
21 |
179.00 |
|
集合票据 |
0 |
0.00 |
0 |
0.00 |
|
合计 |
34 |
1,234.00 |
34 |
1,234.00 |
数据来源:中国债券信息网
新规速递
2012年1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免征或减半征收契税政策,主要涉及企业公司制改造、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公司合并、公司分立、企业出售、企业破产、事业单位改制等。
根据《通知》,非公司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此外,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对于事业单位改制,《通知》明确,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通知》执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2012年1月1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下称“《问题与解答》”),该《问题与解答》明确,证监会在审核借壳上市方案中,将参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重点关注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是否符合证监会有关治理与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是否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011年12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调整预先披露时间等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进一步督促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增强诚信与责任意识,提高申请文件质量,增强审核工作透明度,严格审核秩序。《通知》要求自2012年2月1日起,发行人将预先披露时间提前到反馈意见落实后、初审会之前,并就审核秩序等相关制度进行完善。
预先披露制度,是指申请首次公开募股(IPO)的发行人,应当在提交发行申请后公开披露有关申请文件,以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目前,预先披露时间是在发审委会议召开5天前,与发审委会议公告同步公布发行人的招股书申报稿,不区分工作日与非工作日。
《通知》强调,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一经申报,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作出任何修改,必须向监管部门报告。发审委委员根据发行人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和提交的整套申请文件提出审核意见,进行投票表决。
2011年12月29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出台《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提出,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应当占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为了突出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扶持,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不能低于60%。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暂行办法》要求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暂行办法》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暂行办法》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并要求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但《暂行办法》规定,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中小企业依据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另外,根据《暂行办法》,享受政策扶持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是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但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2012年1月20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印发《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对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均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通知》规定,符合要求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且储存粮食、化肥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原油、塑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和食品、药品等工业制成品的仓储设施。
具体种类来看,符合条件仓储设施用地主要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市场要闻
证监会通报四起违规交易案 查处首例涉外案件
2012年1月19日,证监会下午向媒体通报九龙山国旅短线交易、保荐代理岳远斌、领先集团、光华基金会内幕交易等四起要案。据证监会相关官员介绍,九龙山短线交易案获利超2亿,是证监会查处的首例涉及海外公司的案件。
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会议暨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在京召开
2012年2月2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会议暨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文件精神,协调动员各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力量,全面推进清理整顿工作。
会议明确部际联席会议、证监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各省级人民政府的职责,要求其认真组织开展清理整顿工作,承担监管责任,全面排查风险隐患,提前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稳妥推进清理整顿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和舆论引导,务求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郭树清提出四项具体工作安排:一是各地要进一步摸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方案,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二是明确地方主体地位,尽快启动方案实施,确保在6月30日前完成各项工作。三是推动省部联动,从人员、信息、工作任务等方面实现全面对接。四是组成联合工作组,开展调研和督导,及时掌握各地工作进展、主要做法和实际效果,并给予必要的政策指导。
政策导向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2012年1月6日至7日在北京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在讲话中系统总结近几年来的金融工作,分析当前金融改革开放发展面临的新形势,对今后一个时期的金融改革发展作出部署,涉及提供更多优质金融服务、深化金融机构改革、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防范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加强资本市场建设、完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扩大金融对外开放、加强金融基础建设等方面内容。
特别声明:本信息简报所载内容均来自国内报刊、专业网站已发表的文章。在任何情形下,本信息简报均不可作为法律意见、作出行动或制止行动的依据。
本期责任编辑:邹华平 张宝森 于业汶 赵娇婷 观韬律师事务所协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