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0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物权法》在担保物权种类及相关制度设计上作出了重大创新和突破,由此引发的新的矛盾和纠纷不断涌现。担保物权是物权法体系中最活跃的领域,与经济发展水平、经济结构调整有着密切的关系。为帮助各有关单位正确理解和适用司法解释,探讨企业纠纷案件前沿热点、难点问题,提高相关人员处理此类案件的业务技能、代理水平和技巧。因此,我单位特举办“《物权法司法解释一》解读与担保物权纠纷法律适用高级研修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各企业主管领导、合规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各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各法律院系老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律师协会的负责同志。
二、研修时间、地点
2016年4月08日—10日 大连(4月08日为报到时间)
三、邀请授课老师
肖老师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法学博士
谢鸿飞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主任、研究员、法学博士
四、研修内容
专题一、《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实务解读
1、司法解释的起草背景、焦点介绍
2、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或基础关系争议
3、预告登记的效力
4、特殊动产转让中的“善意第三人”
5、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与适用
6、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法律文书的范围
7、按份共有优先购买权的司法保护
8、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专题二、担保物权纠纷法律适用
1、担保物权的重要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①担保物权的类型与取得 ②无效担保的认定与处理③担保物权优先除外规则④独立担保适用依据⑤共同担保与担保物权的竞合⑥最高额担保的法律适用⑦抵押合同和抵押权区分⑧最高额抵押权转让规则⑨担保物权效力范围⑩特殊担保与非典型担保
2、不动产收益权担保相关法律问题
①不动产收益权担保制度②不动产收益权法律属性③不动产收益权质权的特点④不动产收益权质押质物的评估⑤不动产收益权质押设定方式、实现方式⑥不动产收益权质权风险防范
3、担保物权纠纷法律适用及其风险防范——结合起草中的《物权担保司法解释》
①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与物权法的冲突②物权担保司法解释起草进展与内容③防范担保物权风险的主要环节④担保物权纠纷疑难问题
4、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的理解与适用
①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立案与审理②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主体③关于法院的审查标准及异议的处理
五、报名办法及费用
每人需交纳研修费2400元(含培训费、资料费),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报名回执表(请见附件)请传真或邮寄至会务处。大连市律师持律师证可优惠为1500元/人,团队报名5人以上可优惠为1200元/人。我们将根据报名回执发放报到通知,告知具体学习地点、乘车路线等事宜。
联系电话:010-59264682 传 真:010-58850992
手 机:13911711468 邮箱:buliuwei@126.com
联系人: 刘伟
六、附件:物权法司法解释培训报名回执表.doc
中国法律培训网
2016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