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6日大连市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10日大连市律师第八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大连市青年律师的成长与发展,正确、有效的筹措、管理及使用大连市青年律师发展扶助基金(以下简称“发展基金”),结合我市律师行业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以及《大连市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在会费账户中设立“青年律师发展基金”专户,依照“多方筹集、民主议定、公平合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使用。
具体筹措方式为:市律协从历年会费积余中提取10万元作为创始基金,以后每年在扣除上缴省律协的部分后,从当年收取的剩余会费中提取2%,列入年度会费预算。基金规模达到60万元时,当年不再提取。本基金也可以接受会员及社会各界的捐赠。
发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三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表彰与奖励外,本发展基金的使用对象为已取得大连市律师执业证书的专职律师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1.市律协注册会员;
2.执业未满五年(虽执业满五年,但在连执业未满三年);
3.年龄在四十五周岁以内(含四十五周岁)。
第四条 大连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青工委)具体负责发展基金的管理、审核和发放工作。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五条 发展基金的来源(参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如下:
(一)会费提取;
(二)律师、律师事务所和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政府拨款;
(四)基金孳息。
第六条 对捐赠人的表彰,登记,公示
(1)对发展基金捐赠有突出贡献的捐赠人,由市律协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2)市律协在接受捐赠人对发展基金的捐赠时,应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资金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3)市律协应当向捐赠人书面通报其所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 上年度结余的发展基金自然转至次年发展基金账户。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八条 青年律师发展基金的使用坚持量入为出原则,每年基金支出以实有资金总额的30%为限。
经市律协青工委提请会长办公会同意的下列情形,可以使用发展基金:
(一)响应国家号召为经济不发达地区提供法律服务的青年律师;参加司法部、全国律协组织的援藏、援疆以及法援活动的青年律师;
(二)面向符合基金使用条件的律师开展集体业务、技能等各类培训;
(三)执业过程中,因办理公益案件受到国家级表彰的,给予奖励;
(四)对培养青年律师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市律协可以根据青工委的提议使用发展基金给予表彰或奖励;
(五)受市律协指派参加国内外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
(六)受市律协委托和国内外相关组织机构进行的交流学习活动;
(七)经会长办公会通过的其他需要使用发展基金的情形。
第九条 下列对象或情形不属于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不再是市律协注册会员的律师;
(二)参加的培训或交流活动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三)在发展基金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曾受过或正在受到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五)曾受过或正在受到政府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的;
(六)有过违法犯罪记录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追究的;
(七)经青工委确定的其他不需要使用发展基金的情形。
第十条 每位青年律师两年内只能享受一次针对个人的发展基金的资助(参加集体业务培训或被市律协表彰奖励的除外)。
第十一条 国内培训的资助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国外培训、交流活动的资助不超过人民币2万元,其他活动的资助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更高额度或超限额资金资助的,须经青工委报请市律协会长办公会同意后确定。
第四章 使用程序
第十二条 青年律师因出现本办法第八条之情形,需要发展基金资助的,应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办理:
(一)由申请人向所在律师事务所提出申报意见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二)由律师事务所向青工委提出申报申请,并出具申请人符合申请基金条件与申请文件真实性的证明;
(三)由青工委讨论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金使用条件的青年律师报经市律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决定,由青工委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及青工委应从以下方面查实:
(一)申请人的资格;
(二)申请事项所依据的市律协文件、培训邀请函、交流邀请函,以及相关的计划和实施办法等相关资料。
(三)因具体事项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一式两份;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和律师执业证;
3.其他证明申请事项和符合条件的材料;
4.青工委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除第1项应提交原件外,其他材料经市律协核对正本后,均可提交复印件。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开支,应由青工委提出相关使用意见,报经市律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支付。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在收到申请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向青工委申报。
第十六条 青工委审核后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金使用条件的,或者市律协会长办公会审议不同意使用发展基金的,青工委应在做出决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申请人。
申请人认为有新的证据或材料需要补充的,可自接到书面回复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青工委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申请是否提交市律协会长办公会审议,由青工委决定。
第五章 基金的监管
第十七条 发展基金只能用于青年律师的成长与发展之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公示条款
同意给予扶助基金补贴的决定,应在市律协网站中公示15天,供会员进行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则决定生效执行;如有异议,则异议案件将由常务理事会最后审议决定,并将审核决定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被资助人员的后续核查条款
申请人获得资助后,每六个月至少一次(或培训项目结束时)必须向大连市律师协会提供每年学习注册的证明,提供申请人的学习所获得的成果证明。大连市律师协会将审核及调查申请人学习的真实性及其效果。若发现不具备资助条件及不适合资助的,大连市律师协会有权要求申请人退还所资助的部分或全部款项。
第二十条 申请人在发展基金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应驳回其申请,情节严重的,移送市律协惩戒委员会查处。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应承担因弄虚作假而对发展基金造成的相应损失和后果;同时,市律协惩戒委员会应根据行业相关规定对申请人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做出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发展基金的现状和使用情况应作为向理事会、律师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的一项内容,接受全体律师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律协鼓励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给予发展基金适当的捐赠,以帮助青年律师获得更多的培训和进修机会。
第二十四条 市律协秘书处应对每一笔发展基金的使用情况建立档案并永久保管。
第二十五条 申请基金资助,申请人必须与大连律师协会订立资助协议。申请人必须承诺在完成培训后或因其他事由获得资助后在大连市律师协会所属的律师事务所中工作不少于三年。若少于三年,则以未到期限占应服务期限的比例退还相应资助金额。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律协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市律师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本办法如在实施过程中需要修订,由市律协青工委向会长办公会提出修订建议方案,经市律协理事会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