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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司法局律公处《关于2009年度律师事务所年检和律师执业证注册的通知》
编辑:     时间: 2009-02-26     作者:     浏览: 1997
大司[2009]20号
 
各区市县司法局,市直律师事务所,各公职、公司律师试点单位,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律师协会:
    根据《辽宁省司法厅关于2009年度律师事务所年检和律师注册的通知》精神,现将2009年度律师事务所年检和律师执业证注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年检工作
市司法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申请年检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省司法厅核准。具体要求如下:
    (一)审查内容
    1、律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设立的基本条件;
    2、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
    3、律师事务所的运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4、是否按规定对律师事务所的变更事项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5、有无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公职、公司律师试点单位的年检注册依据省厅有关文件参照以上要求进行。
    (二)年检材料
    1、律师事务所的年度工作总结;
    2、律师事务所主任年度述职报告;
    3、经司法局指定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律师事务所2008年度审计报告(一式两份)。市直所、市内四区和开发区的律师事务所由市司法局指定审计机构(名单附后),其他区市县由当地司法局指定并报市司法局备案(审计报告格式附后);
    4、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5、2008年6月后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需提交由指定的审计机构(要求同3)出具的验资报告(一式两份);
    6、市直所要携带市司法局统一制发的记录本备查;
    7、有效合伙协议;
    8、《2009年度律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
    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年检,应按《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年检材料参照律师事务所申报。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律师事务所暂缓年检和不予年检
    1、未提供年度工作总结、主任年度述职报告、指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等材料的,或上述材料不合格的;
    2、因人员调转、资产变动,登记事项有重大变更,未按规定及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已不符合设立条件的;
    3、律师事务所经审计资产不足法定数额的;
    4、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5、律师事务所受到行政处罚的;
    6、律师事务所因确实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正在受到查处的;
    7、未缴纳团体会费的;
    8、未按国家规定依法纳税的。
    二、律师注册工作
    市局依据省厅年检注册通知精神和要求,对律师注册材料进行初审,具体要求如下:
    (一)审查内容
    1、申请注册律师是否符合担任专职、兼职、法律援助、公职或公司律师的条件;
    2、律师有无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
    3、专职和兼职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
    4、律师是否完成规定的业务培训任务。
    (二)注册材料
    1、《2009年度注册律师名册》( Excel表附件1);
    2、《2009年度律师公告名单》(附件2);
    3、《律师注册情况统计表》(附件3);
    4、《2009年度律师执业证注册登记表》(附件4);
    5、专职律师提交人才交流中心(含省、市、区)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原件),非各级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一律无效;人事档案不在人才中心的退休人员除提供《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外,还应提供原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其从事律师工作的证明(原件);兼职律师在提供其《教师证》、《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的同时,还应提供其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证明(原件);法律援助律师应由其档案管理部门出具档案存放证明(原件),同时由主管司法局人事部门出具同意其继续担任法律援助律师的证明(原件);公职、公司律师提供其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表现鉴定及同意其继续担任公职、公司律师的证明(原件);
    6、专职和兼职律师提供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
    7、完成业务培训的证明(由律师协会统一出具);
    8、实习期满,首次申领执业证的人员按相关规定在年检注册前提交《律师执业登记表》和相关的证明材料;
    9、需要更换律师执业证和新执业的律师,需提供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需将这部分人员名单在上交律师执业证后统一上报;
    10、律师执业证(上报年检注册材料时不收,等待通知上交)。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缓或不予注册
    1、律师因确实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正在受到查处的,暂缓注册(由市律师协会提供名单);
    2、律师因未完成年度培训或法律援助任务的,暂缓注册(由市律师协会和各级法律援助中心提供名单);
    3、年满70周岁的律师,未能提供县级以上卫生部门出具的体检健康证明的不予注册;
    4、非法律院校(系)从事法律教学工作、或非法学研究单位从事研究工作的兼职律师不予注册;
    5、律师未缴纳个人会费的不予注册(由律师协会提供名单);
    6、律师事务所未通过年检的,该所律师不予注册;
    7、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违法行为的不予注册;
    8、律师协会建议暂缓或不予注册的。
    (四)律师注册的有关事项
    1、律师因身体、学习等原因申请缓注的应由本人书面提出申请,律师事务所签署意见,经市司法局同意后,报省厅律管处备案,并将律师执业证收回。律师暂缓注册超过一年申请执业的,需按申请执业证程序重新办理;
    2、年检注册期间暂停办理律师调转关系;
    3、法律援助、公职公司律师的注册参照本通知,由各区市县司法局律公科和公职公司律师所在单位统一办理;
    4、各律师事务所负责通知本所在册的律师参加年检注册。对不参加年检注册或已经不符合执业条件的专职、兼职、法律援助、公职公司律师,各单位(以区市县司法局和市直所为单位)要将其律师执业证收回并上缴市司法局,同时附缴证人员名单;对于拒不交回律师执业证的,各单位要将其名单上报市局,由市局上报省厅以公告的形式予以注销;
    5、除本通知规定的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外,律师事务所不得以各种理由不为本所律师申报注册。凡律师要求注册,律师事务所不申报的,必须写出书面理由,市局视具体情况转律师协会调处或直接为该律师在其他所办理注册。
    三、年检注册的时间安排及程序
    今年的年检注册工作,市司法局在规定的期限内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根据年检注册日程安排表(附后),各区市县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向市司法局律公处上报2009年律师事务所年检及律师注册材料。年检注册材料经市司法局审查合格后,各律师事务所、公职公司律师试点单位和法律援助机构以经核准后人数向市律师协会缴纳会费和公告费(具体标准详见律协网站),并将交费表交律公处;
    (二)市司法局律公处将于4月下旬根据省厅的通知办理机构年检和律师注册手续,届时将通过协会网站通知各单位收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律师执业证。
    四、要求
    (一)年检注册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加强对律师管理的手段。要通过年检注册,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各律师事务所要召开会议,将年检注册的要求传达到每一名律师,因未能通知到律师而影响注册的,责任由各律师事务所承担。
    (二)各区市县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要精心组织实施。年检注册期间,各区市县司法局律管科长和律师事务所主任要亲自负责,严格审查把关,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齐全、符合要求,并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上报。
    (三)年检注册工作由市司法局律公处负责。律师协会要积极配合,并负责业务培训、投诉情况的审核,以及律协会费等相关费用的收取。各律师事务所在年检注册期间每天要按时登录大连市司法行政网和律协网站,及时接收工作信息和通知。
    (四)按照《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注册资金为30万元,根据省厅的通知要求,市内四区、开发区、金州区、旅顺口区的律师事务所在2009年底前注册资金补齐30万元,北三市和长海县所属律师事务所在2010年底前补齐30万元。
    (五)各所年检注册上报的表格要与附件格式一致,2009年注册律师名册( Excel表附件1)、公告名单、律师注册情况统计表(各区市县司法局也要同时上报准确情况)、2009年度律师执业证注册登记表和机构年检登记表一律用A4纸打印;2009年注册律师名册( Excel表附件1)、公告名单同时用U盘上报电子文档。律师名册、公告名单、律师注册情况统计表及律师的注册材料内容和顺序必须一致,上述表格在大连市律师协会网站下载。
    年检注册材料报送地点:市司法局25楼会议室。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会费、公告费与2008年度相同。
 
    附表:附件1名册.xls
          填写附件1说明.doc
          附件2公告名单.doc
          
                     
                                           二○○九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