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司法局律公处《关于收取实习期满人员有关材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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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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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司法局、市直律师事务所、市律师协会:
根据省厅关于实习期满人员办理律师执业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律公处决定提前收取实习期满人员的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交材料
1、《律师执业登记表》。
2、各种资格证明原件(学历证明,身份证明、暂住证、退休证);辞职人员需要提交辞职证明;兼职律师需要提交工作证、教师证,二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照片不要带白边)。
3、电子文档
二、时间安排。从2月26日开始办理相关手续。上报《律师执业登记表》的时间为2月26日- 3月10日。
三、要求
1、《律师执业登记表》上的所有证明材料要粘贴整齐,三份登记表要求其中的一份粘贴原件(聘用合同、体检证明、存档证明),手写和需要加盖印章的地方不得复印。并统一携带电子文档一份(在律协网站下载附件),要求内容准确。
2、材料要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3、严格遵守时间安排,材料以各所为单位统一上报,恕不接待分批上报,逾期不予办理。
4、《律师执业登记表》第4页律师事务所对申请人的鉴定意见中所指的律师事务所是指申请执业的律师事务所,而不是实习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5、收取执业证工本费10元。
6、提前收取实习期满人员的材料并不等于办理执业证,未参加协会考核和省厅培训的,不予办理执业证,材料将退回。
大连市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处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