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实习期满人员考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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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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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市局律公处《关于实习期满人员申请执业证的通知》要求,协会实习律师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实习期满人员进行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依据:将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的规定内容和市司法局的要求对实习期满人员进行考核。
二、考核对象:2009年3月实习期满,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均为被考核对象。
三、考核人员需要准备的材料:
1、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可填入实习鉴定书内);
2、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的品行表现及执业能力出具的考评意见(可填入鉴定实习书内);
3、实习基地律师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4、实习考核表;
5、办案卷宗一本(业务种类不限)。
以上材料1-4报协会,材料5在面试时携带。
四、考核程序
1、实习人员认真据实填写实习鉴定书,经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和指导老师审核后填写意见与鉴定后上报协会。
2、市律协实习律师管理委员会对实习期满人员提交的材料按“规则”进行审查,并对实习人员掌握律师职业道德、律师执业基本技能、律师执业管理制度的情况,以及实习人员的品行表现进行书面考核。
3、在书面考核的基础上按比例抽取部分人员进行面试考核。面试以答辩的方式进行,主要围绕实习人员参与承办的案件,考核实习人员是否具备申领律师执业证的基本条件。
4、经考核合格的,市律协在《实习人员登记表》签署意见。
五、要求:
1、各律师事务所要在3月2日前将所有材料报协会秘书处;
2、被抽取参加面试的人员接到考核人员电话通知后,按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面试;
3、实习律师应按要求认真填写考核材料,不按时提交材料和无故不参加面试者,将影响考核结果;
4、各具有实习基地资格的律师事务所要严格遵照《规则》的规定做好对实习人员的审核和材料申报,审核和材料申报要实事求是;
5、以上材料不可手写,A4纸打印,签章处需本人签名或所内盖章;
联 系 人:林路
联系电话:82305666-610

大连市律师协会实习管理工作委员
2008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