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28日,大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与家族财富委员会联合甘井子区婚姻登记处共同举办新《婚姻登记条例》专题调研活动。婚家委主任许俊、副主任隋永华、副秘书长孙平、郑冬雪、监事邹存宝及20余名婚家委律师参加了本次活动,实地考察了新条例施行情况,探讨了婚姻登记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以及律师作为专业人士参与婚姻家庭辅导服务体系的新思路。
本次调研活动甘井子区婚姻登记处提供了全面支持,登记处主任刘万旭出席了本次活动,为到访律师细心讲解了中国婚俗文化,介绍了婚姻登记中常见的法律风险,现场回答了各位到访律师的提问,大家针对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进行了详尽的研讨。
实地调研走访,三区两室一厅展风采
本次调研活动,在刘万旭的引领下婚家委律师们参观了甘井子区婚姻登记处三区两厅一室。其中,婚俗展示区呈现我国从古至今婚俗及结婚证演变历程;婚服展示区陈列56个民族特色婚服,尽显多元文化魅力;幸福大厅以温馨浪漫布景,为领证新人打造专属拍照空间;颁证大厅与婚姻家庭辅导室,也将仪式感与专业服务有机融合,此次参观深入地了解婚姻登记服务的多元与细致。
聚焦新法机遇,律师多维赋能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在随后的座谈会上,婚家委律师们结合工作实际就《婚姻登记条例》提出了相关问题,与婚姻登记处进行了探讨与交流,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共同推进婚姻家庭服务水平迈向新台阶。同时还围绕新法落地展开研讨,探讨了家事律师可深度参与的三大领域:一是为冲动离婚夫妻提供“法律+心理”复合调解,修复家庭关系;二是开展婚前法律课堂,普及财产协议、彩礼风险等知识,助力新人理性规划婚姻;三是协同登记机关筛查无效婚姻、家暴线索,提供法律意见并协助受害者维权。
共筑和谐基石,推动家事服务专业化
此次活动为新法实施后的家事服务协作奠定了基础。双方表示,将以此次调研为起点,以助力基层社会治理创新为宗旨,持续探索法律专业力量与公共服务深度融合,为婚姻家庭和谐注入法治温度。
附:
5.28甘井子婚姻登记处调研走访活动问答整理
1.新《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后,结婚登记可以全国通办,那么离婚还需要回到户籍地领取离婚证吗?
答:离婚也可以全国通办。本次实施的全国通办是很彻底的,结婚、离婚、补证都可全国通办。
2.补领结婚证需要夫妻双方都到场吗?
答:原则上需要双方到场,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电子结婚证在实践中的应用广泛吗?
答:电子结婚证在不同地区的发展情况不同,且需以实体证为前提。目前电子结婚证在相关部门的使用效果不一定理想,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协调和解决。
4.现在实践中是否有网上办理结婚、离婚登记的试办?
答:现在并没有这种试办,所有相关法律都规定结婚、离婚都需要双方到场。
5.女方在孕期或哺乳期到婚姻登记处离婚的,登记处会如何处理?
答:必须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是女方主动提出离婚。
6.双方离婚协议约定,一方净身出户并支付抚养费的,登记机关是否会认为该条款不真实或显失公平,并以此为由不予办理?
答:只要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不违法,且明确双方是自愿离婚,并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约定,婚姻登记机关就应予办理。即使一方在净身出户的前提下仍需支付抚养费,只要是自愿的,也应予以认可。同时,离婚协议中可以写明离婚原因,如:一方出轨、感情不和等。
7.婚姻登记处是否会要求当事人使用婚姻登记处的离婚协议模板?
答:没有这样的要求。婚姻登记处的模板是为有需要的人准备的,当事人自己起草的离婚协议只要不违法就可以。
法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核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书面材料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男女双方亲自到收到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8.婚姻登记义务机关是否有义务告知结婚双方的真实婚姻状况?当事人若主动询问,是否会如实告知?
答:婚姻登记机关没有告知义务。但是一方有多段婚姻,且婚姻登记系统显示只有结婚记录,没有离婚记录的,婚姻登记机关会要求其提供全部的真实材料,例如:离婚证、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法院一审判决须提供生效证明)等。
9.律师调查当事人婚姻状态的,应携带什么材料?全国通办的背景下,律师调查令是否可以在异地调取当事人的婚姻登记信息?
答: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查询本辖区登记的婚姻档案,需提供律师工作证件、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律所介绍信和法院文书,且法院文书必须要有关联性。
若查询非本辖区的婚姻档案,只能到当地进行查询,律师持律师调查令也无法在异地获取当事人的婚姻登记信息。
10.《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对当事人的身份及婚姻状况进行联网核对”,那么现在我们是否已与中国驻国外的使领馆联网,实现了民政部办理婚姻登记信息与我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的婚姻登记信息整合共享?
答:国内的联网是看不到使领馆办理的婚姻登记信息的,但是使领馆能看到国内的婚姻登记信息。
目前婚姻登记系统仍在继续完善中,仍有几类婚姻登记信息无法联网查询:一是在使领馆婚姻登记的;二是在国外依当地法律婚姻登记的;三是早年婚姻登记时登记机关未建档,或已建档但未将婚姻登记信息补录进婚姻登记系统的;四是因使用的婚姻登记系统不同造成没有实时共享的;五是没有与法院的离婚卷宗实现资源共享等情况。
11.补办结婚登记的结婚时间是补办证的时间还是双方自述的结婚时间?补领结婚证的结婚时间是档案时间吗?没有档案是以当事人或者是证人自述的时间为准吗?
答:从前并未办理过结婚登记,但在一起以夫妻名义生活多年的,按照法律规定属于事实婚姻进行补办结婚证时,结婚证上的时间为当时申请结婚时的时间。
补领的结婚证上有两个时间:一是首次结婚登记时间也即结婚档案上的时间;二是补领的时间。
12.男女双方在国内、国外均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日期不一致),后双方在国外办理了离婚,相关离婚证明可否作为回国再婚的证明?
答:不可以。在国外办理了结婚登记,又到中国办理结婚登记的属于重复登记。一方在国外离婚后,需要到国内办理再婚登记的,需要提起行政诉讼,撤销国内的婚姻登记。
13.个人是否能够通过开具单身证明的方式,来证明自己的婚姻状况?
答:不可以。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有关规定:除对涉台和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等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因此当事人若想证明自己单身,可以到公证处进行自述公证。(摄影:马惠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