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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典型案例的通知》的通知
编辑:     时间: 2025-04-30     作者:     浏览: 29

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典型案例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5)85号)转发给你们,请组织律师学习。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职能作用,合力推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组织选编了5件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典型案例。

案例一

 保障律师攸某某知情权案

【关键词】

辩护律师知情权  退回补充侦查  数智赋能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13日,某县侦查机关对苏某某涉嫌拐卖儿童罪一案立案侦查。9月22日,侦查机关向某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10月3日,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攸某某接受犯罪嫌疑人苏某某委托担任辩护人。10月18日、12月13日,某县人民检察院先后两次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但均未将退回补充侦查情况告知攸某某,没有答复律师当面反映意见的要求。

【办理情况】

线索受理。2023年12月22日,某县司法局向某县人民检察院移送一起阻碍律师行使执业权利案件线索。当日,某县人民检察院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律师专用窗口接谈了攸某某。攸某某反映,承办检察官未告知其代理的苏某某涉嫌拐卖儿童案已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情况,侵犯其知情权,且承办检察官对其提出当面反映意见的要求未予答复。检察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该阻碍律师行使执业权利控告案件。

调查核实。针对攸某某提出的控告事项,某县人民检察院及时开展调查核实,调取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及公安机关重新移送的卷宗材料,查清案件处于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阶段,并向原案承办检察官核实了解情况,确认其未告知攸某某该案已退回补充侦查,未答复攸某某的当面反映意见申请,攸某某反映的情况属实。

监督意见。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原案承办检察官未告知辩护律师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情况、未答复当面反映意见申请,违反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侵犯了律师的知情权和反映意见权,应予整改。该院决定对原案承办检察官进行谈话提醒,并将监督意见及时答复律师。原案承办检察官与攸某某联系,就未及时告知退回补充侦查情况向其赔礼道歉,并在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后,当面听取了律师攸某某的辩护意见。攸某某提出,苏某某没有出卖儿童的目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苏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承办检察官审查全案后认为,苏某某仅系接受孩子生父委托免费帮助联系了领养人,在知晓孩子生母不同意领养后的次日及时送还孩子,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苏某某主观上具有出卖儿童目的,报经检委会研究后,依法对苏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类案治理。2024年2月2日,承办检察官向攸某某反馈了案件办理结果,攸某某对检察机关的工作表示满意。某县人民检察院为解决同类问题,积极采取切实有效工作举措:一是以案促改治理类案,对2023年以来办理的案件进行全面自查,发现类似情形案件6件,全部列入督办事项,逐案约谈承办检察官,切实保障律师知情权、反映意见权。二是协调联动完善机制,与某县司法局联合走访本县11家律师事务所,发放调查问卷240余份,征求工作意见、建议,并向市人民检察院进行了工作汇报。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市司法局、市律协召开检律会商座谈会,进一步完善阻碍律师行使执业权利线索移送机制,细化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举措。三是数智赋能提升质效,检察机关联合中国联通公司,研发“律师重大程序性信息网络告知平台”,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改变管辖、提起公诉等事项,依法及时向律师发送告知短信,确保重要通知全覆盖。目前,该平台已在该市两级检察机关推广应用,向律师发送重要程序性事项告知短信3000余条。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承担着双重责任。一方面,要在各检察办案环节尊重和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为律师依法执业提供便利条件;另一方面,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妥善办理阻碍律师行使执业权利监督案件。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要积极发挥内部监督职能作用,针对检察机关自身阻碍律师执业权利的问题,要勇于刀刃向内,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监督纠正阻权行为。针对排查出的阻碍知情权等问题,要积极推动数字检察赋能法律监督工作,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重大程序性信息“应告知尽告知、应告知即告知”,以数字化助力检察工作现代化。

案例二

保障律师李某阅卷权案

【关键词】

辩护律师阅卷权  复制受限  交流会商

【基本案情】

闫某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B省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一审判决后,闫某提出上诉。2024年3月20日,A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接受闫某委托,担任辩护人。2024年5月29日,李某从A省赴B省某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州法院)提交相关手续申请阅卷并要求复制电子卷宗。某州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仅允许李某当场阅看或摘抄,因临近下班且卷宗量大,李某未能完成阅卷。

【办理情况】

线索受理。2024年5月29日,李某离开法院后直接到某州人民检察院控告,认为其阅卷权受到阻碍,要求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纠正。鉴于李某系外地律师且需当日返程,某州人民检察院初步审查后立即予以登记受理。

调查核实。受理该阻权监督案件后,某州人民检察院迅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于受理次日主动联系李某听取其诉求,随后前往法院进行调查,全面了解本案相关情况。经查,李某在法院递交相关手续及阅卷申请后,工作人员将可阅内容导入电脑供其查阅。因时间紧卷宗量大,李某要求复制电子卷宗带回阅看,工作人员告知只能阅看或摘抄不能复制,经多次沟通均未获准,后因临近下班时间,李某未阅完全部案卷。

监督意见。某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复制案卷材料,法院应当为辩护律师阅卷提供便利。本案中,辩护律师因卷宗材料较多,提出采用电子数据拷贝方式阅卷的需求,法院不予准许复制,不当限制了律师依法行使阅卷权。2024年5月30日上午,某州检察院调查核实后,及时与法院有关部门及人员座谈,当场提出纠正意见,督促法院及时解决律师拷贝案卷材料的需求。

类案治理。2024年5月30日下午,某州法院反馈已与律师李某电话联系,将电子卷宗刻录成光盘邮寄给李某,得到李某谅解,今后将充分保障律师阅卷权,为律师阅卷提供便利。次日,某州人民检察院向李某书面答复办理情况。同年6月2日,李某致电某州人民检察院,感谢检察机关及时监督帮助其顺利阅卷。为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某州人民检察院以此案为契机,在全州范围内开展专项调研,并于2024年12月2日牵头州法院、州司法局、州律协召开“工作交流会商”会议,检察机关通报了本地法院阻碍律师执业权利案件的相关情况,与会单位充分沟通并就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达成共识,拟定四项措施共同推动落实,一是转变观念,加快推进数字档案建设,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同步向人民法院随案移送存储电子卷宗的光盘;二是安排专人专岗及时处理网上阅卷需求,为律师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阅卷服务,切实保障律师阅卷权;三是在法院档案室公布同级检察机关监督电话和监督事项,督促依法规范履职;四是定期联合排查阻权案件线索,建立健全案件线索移送及协作配合机制。

【典型意义】

为辩护律师复制案卷材料提供便利是保障律师阅卷权的重要体现,也是办案机关的法定职责,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动电子卷宗随案移送工作。对律师提出以电子数据拷贝方式复制案卷材料的,办案机关应予准许并保障到位,对不当限制、阻碍的,检察机关应及时监督纠正,确保司法公正。检察机关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与办案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的交流会商,从个案办理拓展到类案审视,对普遍性问题系统性监督改进,推动源头治理。

案例三

 保障律师王某会见权案

【关键词】

辩护律师会见权变更  强制措施  简易听证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2日,A市侦查机关将盛某涉嫌洗钱罪一案指定辖区某县侦查机关管辖。同日,盛某被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1月18日,盛某家属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担任盛某的辩护律师。同日,王某向某县侦查机关提出会见申请,但某县侦查机关未予及时安排会见。

【办理情况】

线索受理。2024年2月28日,某县人民检察院收到王某来信,控告侦查机关阻碍律师会见,要求检察机关依法监督。某县人民检察院当日予以受理。

调查核实。某县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在受理当日联合成立办案组,启动调查核实程序,听取律师王某的意见,向侦查机关问询了解相关情况。经核实,侦查机关对王某的会见申请研判后,以上游犯罪案件相关证据尚未完全固定为由不同意安排会见,律师王某反映会见权受阻问题属实。同时,办案组在面对面听取意见过程中,律师王某提出盛某被监视居住后,其所在企业受到了一定影响,希望变更强制措施。办案组及时向侦查机关反馈了相关情况,并详细通报了上游犯罪案件进展情况。

监督意见。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案中,侦查机关未安排王某会见盛某,侵犯了律师会见权。经与侦查机关研商后,某县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3月6日召开简易公开听证会,邀请侦查人员列席,并选取两名律师担任听证员。听证会上,律师王某充分表达意见,当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并表示将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做好当事人相关工作;侦查人员介绍了盛某认罪认罚情况,承办检察官介绍了相关上游犯罪案件处理情况。听证员指出本案拒绝安排会见违反法律规定,并建议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听证会结束当天,某县人民检察院向侦查机关制发《纠正阻碍辩护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通知书》,要求纠正违法行为。

类案治理。2024年3月8日,侦查机关安排王某会见。3月10日,侦查机关经研究认为上游案件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已固定,盛某本人已认罪认罚,依法决定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为更好支持保障辩护律师依法执业,某县人民检察院牵头县公安局、司法局及律师协会召开联席会议,针对律师提出的办案机关不及时安排会见、审批时限长、有碍侦查情形多等情况列明《律师权利清单》和《阻权负面清单》。同时,某县人民检察院同步对2021年以来律师会见难问题进行梳理,并向A市人民检察院报告。两级检察机关围绕近三年律师会见权保障问题进行专题调研,针对强制措施适用不严格不规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合法权益保障不充分等问题,向A市侦查机关制发检察建议。A市侦查机关回复表示,将围绕检察建议书中指出的问题进行自查,制定整改措施,进一步规范强制措施的适用。

【典型意义】

对律师反映的会见权受阻问题,检察机关要依法受理、审查办理,必要时可以通过简易听证等方式全面听取各方意见,促进办案机关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强制措施适用和变更等方面达成共识。相关问题经查证属实的,要依法提出监督纠正意见。监督个案办结后,要与当地司法部门、律师协会组织联席会议、专题调研开展类案监督,推动解决律师会见难问题,严格依法适用和变更强制措施。

案例四

 保障律师林某某反映意见权案

【关键词】

辩护律师反映意见权  认罪认罚案件  在场见证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28日,某县侦查机关以犯罪嫌疑人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日,曾某某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某某担任辩护人。7月14日,林某某向某县人民检察院提交曾某某的委托辩护材料。7月18日,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曾某某开展认罪认罚工作时,未通知林某某到场,直接由值班律师见证具结。

【办理情况】

线索受理。2023年8月7日,某县人民检察院举办“检律亲清守公正,理念融通促法治”检察开放日活动。在座谈环节,律师林某某反映承办检察官在办理曾某某故意伤害案时,未经其同意直接由值班律师代为见证认罪认罚,未保障其作为辩护律师反映意见的权利。会后,某县人民检察院予以登记受理。

调查核实。某县人民检察院立即成立办案组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经查阅案件卷宗、律师来访登记手册,询问律师林某某,听取承办人意见后查明:2023年6月28日,某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曾某某故意伤害案;7月14日,林某某提交了曾某某的委托辩护材料,因系统原因相关部门未及时将材料予以移送交接,导致7月18日承办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曾某某开展认罪认罚工作时,直接让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7月25日,承办检察官补充听取林某某对事实认定、案件定性及量刑建议的意见,该律师认可曾某某认罪认罚具结情况及检察机关处理意见。

监督意见。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认真听取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已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提前通知辩护律师,确保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并有明确的意见,不得绕开辩护律师安排值班律师代为见证具结。本案中,相关部门在未及时移交林某某的委托辩护材料、未全面核实委托代理的情况下由值班律师代为见证具结,违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第六条等规定,侵犯了林某某的知情权、反映意见权。2023年8月15日,某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报经检察长同意,以书面方式向相关部门提出了整改意见,并回复林某某办理结果。

类案治理。某县人民检察院为进一步畅通律师诉求表达渠道,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看守所接待大厅公示检察监督电话,提供意见反馈表,专人专岗收集律师意见,确保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理机制落到实处;相关部门建立“双重确认”登记模式,分别在案件受理、审查环节确认当事人是否聘请律师,并在《辩护情况登记表》中登记,确保严格规范开展认罪认罚工作。为加强内部监督,某市人民检察院就认罪认罚绕开辩护律师见证、听取律师意见不充分、对值班律师熟悉案件预留时间不足等情况,在全市两级检察院开展类案排查,邀请人民监督员就认罪认罚工作开展司法规范化检查,推动召开公检法司律联席会议。全市两级检察院与当地律师协会认真执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会商和线索移送机制,依法监督纠正认罪认罚案件中阻碍律师执业权利的违法行为,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有效落实。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应当严格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针对认罪认罚案件已委托辩护律师但安排值班律师代为见证具结等阻碍律师执业权利问题,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要加强内部监督,为辩护律师实质性参与认罪认罚案件提供有效保障。对经查证属实的,要对认罪认罚案件办案程序进行补正,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量刑建议的合法性、正当性。围绕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执业权利保障问题,要组织专项检查,建立健全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线索快速移送处理机制,促进提升认罪认罚案件听取律师意见的主动性、充分落实控辩双方平等协商,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规范适用。

案例五

保障律师卓某反映意见权案

【关键词】

辩护律师反映意见权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客观证据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9日,切某某等人因涉嫌盗窃罪一案被侦查机关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卓某接受切某某家属委托,担任切某某的辩护律师。5月9日,律师卓某向侦查机关书面提交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材料,但侦查机关未予明确答复。

【办理情况】

线索受理。2023年5月12日,卓某向某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称,切某某归案后所作有罪供述系非法证据,其向侦查机关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但未得到明确答复,阻碍其依法行使执业权利。某县检察院初步审查了卓某提供的非法证据线索等材料,当日依法受理。

调查核实。某县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联合成立办案组,协同配合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经查,卓某反映的情况属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等规定,律师反映意见权未得到充分保障。同时,办案组综合分析调查情况,对控告事项进行实质性审查,依法调取了入所体检视频和切某某入所时《健康体检报告》《看守所入所健康检查表》《看守所新收人员伤情检查登记表》《看守所在押人员临时出所体表检查登记表》等书证,询问了切某某及其同案犯、看守所工作人员和切某某同监室人员,查看了侦查人员讯问切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和部分办案区域监控视频,查明切某某入所时右侧手臂、脚踝处确实存在淤青肿胀现象,但不能证实其形成时间和具体原因。此外,办案组查明,切某某3次有罪供述均系入所前作出。

监督意见。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非法证据排除是刑事诉讼的重要规则之一,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律师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办案机关应当认真听取律师意见。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五条等规定,切某某入所前所作的3次有罪供述,因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依法不予采信。某县人民检察院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书面监督意见。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对切某某及其同案犯重新讯问,切某某随即推翻之前所作有罪供述。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排除切某某3次有罪供述后,与侦查机关多次会商,重新明确以客观证据为核心的继续侦查方向,重点调取了切某某等人案发时所乘车辆轨迹、高速路卡口照片、监控视频等客观证据并进行了人像比对鉴定;逐一梳理在案电子数据和200余张监控视频截图,以时间顺序还原切某某等人跨市、跨区县作案的行程轨迹,完整重现了切某某等人踩点、盗窃、窝赃、取赃、销赃的轨迹,并通过步态、体态、面容三组鉴定意见,证实盗窃现场及运输赃物过程中拍摄到的人像与切某某及其同案犯身份的关联性和同一性。

类案治理。经全面审查证据后,某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实切某某伙同他人盗窃价值15万余元香烟、白酒的犯罪事实,遂于2023年11月1日以盗窃罪对切某某等人依法提起公诉,并向律师卓某告知调查情况和依法排除切某某3次有罪供述的决定,卓某予以认可并在庭前会议中主动撤回排除非法证据申请。2023年12月20日,某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切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处其同案犯罗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切某某提起上诉,2024年3月5日,某市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某县人民检察院跟踪回访了解到,切某某积极服刑改造,卓某对该案中检察机关监督履职情况表示赞赏。同时,某县人民检察院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推动侦查机关制定《关于压实所(队)领导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制度》《执法办案质量考评结果运用办法(试行)》,全面提升刑事案件办理质效。

【典型意义】

办案机关应当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对辩护律师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认为办案机关未明确答复,其反映意见权等执业权利受到阻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全面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对律师提供的非法证据线索,首先要充分听取律师意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将律师反映意见权等执业权利保障到位。其次要加强与侦查机关协作配合,通过案件会商、自行补充侦查等方式调取收集客观证据,依法监督纠正非法取证行为,强化非法取证源头预防治理。

 

大连市律师协会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