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关于建立法律援助律师志愿者队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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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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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律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作用,推动我市法律援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决定建立法律援助律师志愿者队伍。
一、目的意义
建立法律援助律师志愿者队伍是创新法律援助工作机制的一项新的举措,是广泛吸纳我市律师界优秀人才,壮大我市法律援助专业力量,不断满足社会弱势群体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的需要。建立法律援助律师志愿者队伍可以为我市年轻律师搭建自觉服务社会、服务民生的平台,同时解决部分年轻律师案源较少、缺乏实践锻炼机会和收入偏低等问题。建立法律援助律师志愿者队伍对于倡导广大律师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发挥专业优势化解各类矛盾和纠纷,进一步提升我市法律援助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树立我市律师积极关注民生、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主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良好职业形象等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组建方法
(一)报名条件。
1、在我市律师事务所注册并执业的律师。
2、热爱公益事业,有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无私奉献精神。
3、志愿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各项法律援助宣传和法律援助服务。
4、无违纪记录。
(二)报名方式。凡自愿成为法律援助律师志愿者,需本人提出申请,并由所在律师事务所推荐,填写法律援助律师志愿者申请表,从即日起至10月31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黄河路263号)报名。
提倡各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积极带头提出申请。
报名时提供2寸近期免冠照片2张。
(三)审核办法。市法律援助中心在分别征求市司法局主管部门和市律师协会意见后予以审核批准。
(四)成立仪式。法律援助律师志愿者队伍成立时要举行仪式,向志愿者颁发证书和徽章,并统一制作工作标志。
三、组织管理
法律援助律师志愿者队伍的业务由市法律援助中心统一管理。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法律援助律师志愿者队伍的业务管理本着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
(一)法律援助律师志愿者可以从事下列事项:
1、承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
2、参加由市法律援助中心组织的法律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
3、参与重大、疑难法律援助案件的研究与指导工作;
4、参与市法律援助中心安排的值班、接待工作;
5、参加市法律援助中心组织的定期法律援助业务培训;
6、完成市法律援助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法律援助律师志愿者实施法律援助行为,须接受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导、监督,并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三)法律援助律师志愿者从事法律援助,须经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批准或指派,并以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名义进行。不得擅自以律师个人名义从事法律援助。
(四)对下列法律援助律师志愿者,市法律援助中心有权解除他们法律援助律师志愿者资格:
1、法律援助工作中不服从市法律援助中心管理的;
2、不完成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任务的;
3、以个人名义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
4、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存在重大过错的;
5、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私自收费的;
6、存在其他有损法律援助社会形象的。
(五)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法律援助律师志愿者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及其他服务行为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和报酬。
(六)市法律援助中心定期组织评选优秀法律援助律师志愿者,给予表彰奖励。
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