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关于举办“创业板上市与私募股权融资专题培训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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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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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相关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A股全流通、创投公司税费优惠、红筹回归、以及证券法、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实施,为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为私募股权基金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机会。即将推出的创业板,将为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型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提供融资的新平台,同时也将大力促进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为其提供优质投资项目源和退出渠道。当前,中国已成为亚洲最活跃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私募股权基金必将成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手段!
为探讨资本市场前沿热点问题,帮助企业充分了解私募基金立法动向,学习了解创业板和中小板的上市条件、上市发行程序、上市前改制重组,增强企业在资本市场的融资能力,并在实践中规范和有效的操作,提高上市成功率,经研究,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决定于8月22日在大连市举办“创业板上市与私募股权融资专题培训班”。培训结束后,将由主办单位颁发四十学时法务结业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金融证券、上市公司、银行、基金、资产管理、保险、期货、投资咨询、战略咨询公司等金融机构中高层管理人员;大中型企业及民营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及主管投资、财务的高层决策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会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高级管理人员等。
二、培训内容
专题一:私募股权融资实务操作及案例分析
1、常见私募基金优缺点分析及其与中国私募基金的对接
2、全球私募资本在华寻找并购目标的战略、趋势、热点和私募准备工作
3、私募股权投资人的业务模式、投资分析及其收购策略与获利模式
4、最佳投资公司的寻找、评估和筛选与项目推荐、项目评估和交易估值
5、私募前的经营模式调整、商业计划书协作与收购后的整合和公司治理
6、股东协议制作、私募流程设计及投资退出策略与渠道设计
7、私募尽职调查和及相关私募法律文件制作
8、企业私募股权融资法律实务:融资谈判及其技巧与融资模式设计
9、产权交易市场与私募股权投资
专题二:中国式PE(风险投资):法律环境、实务操作与风险防范
1、并购新规前后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法律结构
2、新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对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影响及法律风险防范
3、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法律操作(工作环节、法律工作内容、Term Sheet 主要内容、特殊操作与境外融资)
4、离岸公司与海外间接上市
专题三:创业板发行上市实务操作与应注意的问题(上)
1、中国创业板的焦点问题、法律创新及其市场定位
2、创业板发行与上市规则及其与主板的比较
3、创业板上市审核流程及时间安排
4、关于发行条件、发行程序和资金募集
5、关于保荐人制度与创业板上市保荐资料的准备、审核
6、关于信息披露
7、创业板制度设计、交易、监管重点及法律责任
专题四:创业板发行上市实务操作与应注意的问题(中)
1、创业板上市可行性评估判断
2、创业板上市筹划、包装及上市方案选择
3、创业板上市工作团队和中介服务机构选择与协调
4、创业板拟上市企业改制模式、法律分析和企业风险控制
5、创业板上市前财务尽职调查与相关财务和税收问题
6、创业板上市融资与私募股权融资
7、创业板上市相关法律问题及风险规避(如:上市前法律尽职调查、上市法务设计、上市材料法律意见签署和创业板上市中的法律问题)
专题五:拟上市企业IPO前的重组改制及主要法律问题(下)
专题六:IPO审核实务与企业上市实务操作
1、股票发行上市与IPO审核实务
2、上市目的分析、上市地点选择、上市时机与风险防范
3、境外上市流程、审批、监管及应注意的事项
4、上市之前与当中的财务审计及上市过程中的法律操作实务
5、企业上市的早期法律准备及法律要件规范化的途径与步骤
6、反向收购、存托凭证、离岸公司/红筹方式与境外间接上市实务
三、演讲嘉宾(排名不分先后,若有调整请以具体报到通知为准。)
朱少平 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
刘健钧 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金融处处长
陈益民 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研究员
卢雄鹰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高级经理
关景欣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优秀私募投资法律顾问
刘海林 联合信贷(中国)金融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
四、时间、地点
2008年8月23日—25日 大连市(8月22日报到)
五、培训费用与参加办法
参加培训班的代表须交纳培训费2200元/人(含茶歇、资料等)。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报到时统一交纳。请将报名表传回,我们收到报名表后,于举办前七天将正式日程和报到通知传真给参会代表:
1.会务组联系方式:
电 话:010—68539078 13683070546
传 真:010—68577251
联系人:侯家国 13683070546
2.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兵马司胡同63号(邮 编:100034)
联系人:赵老师
六、特别声明
为维护社会诚信,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的培训项目均在中国法学会及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官方网站上公开披露。其它单位使用带“中国法学会”字样的名义开办培训班及研讨班、论坛等,均属侵权行为。
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http://www.cls.org.cn
附件:
报名表.doc

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
二○○八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