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5月30日下午13:30-15:00,大连市律师协会金融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在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会议室举办金融审判会议刘贵祥大法官讲话内容讨论沙龙活动。本次沙龙活动由金保委副主任孙雪峰律师主持,金保委主任吕万利、副主任曹殿卫、杜国栋、秘书长赵云以及部分委员共20人参会。
本次沙龙活动依次就以下三个主题进行讨论:
一、金融监管规章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金融监管规章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是具有争议的话题。《民法典》对合同无效情形的列举,系延续《合同法》、《民法通则》之规定。刘桂祥大法官的讲话稿事实上承接了《九民纪要》在这一问题上确立的司法倾向,对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违反规章情形进行了完善。
二、融资租赁的担保功能
民法典在进一步完善典型担保的同时,扩大了担保合同的范围,增加规定了所有权保护、融资租赁、保理等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融资租赁以“融物”的方式提供“融资”,没有租赁物不构成融资租赁。关于“售后回租”是否构成融资租赁的判决,重点不在于出卖人与承租人是否系同一人,而在于是否具备“融物”的本质属性。租赁物要具备可流通性、特定化、可使用性的基本要素。
三、名义借款人的认定与责任承担
在司法实践中,名义借款人是否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存在一定的争议。刘桂祥大法官在金融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观点为:商业银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知道实际用款人和名义借款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借款合同直接约束商业银行和实际借款人,名义借款人不承担还本付息的合同责任。商业银行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委托借款关系的,名义借款人在诉讼中以应当由实际用款人承担责任作为抗辩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实际用款人参加诉讼,并向商业银行释明其有权选择相对人,商业银行选定实际用款人作为合同相对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判令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商业银行选定名义借款人作为合同相对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释明名义借款人在本案中向实际用款人提出权利主张,在判令名义借款人承担责任的同时,判令实际用款人向名义借款人承担责任,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
刘贵祥大法官在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讲话的内容,回应了金融审判实务涉及的若干难点重点法律适用问题,且新意颇多,是值得关注的金融审判规则新动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