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大连市司法局 市律师协会关于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开展集中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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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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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连 市 司 法 局
大司﹝2008﹞83号
印发《大连市司法局 市律师协会
关于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
开展集中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大连市司法局 市律师协会关于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开展集中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十月九日
附:
大连市司法局 市律师协会
关于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
开展集中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司法部、省司法厅的部署和《全国律协关于在律师队伍“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开展集中教育培训的实施意见》,现就我市组织律师进行集中教育培训工作提出如下安排:
一、主要任务
开展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是当前律师工作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通过对党的十七大精神、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周永康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的系统学习研讨,要对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职能定位的本质内涵和基本要求,有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对坚持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有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对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法律服务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广大律师要在对以上内容进行认真学习的基础上,重点围绕“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及其在中国的发展”、“中国国情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西方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比较”、“律师工作要把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作为出发点和检验标准”四个专题来进行深入研讨,统一思想认识,提高理论水平和把握大政方针的能力。
二、培训对象
“大学习、大讨论”活动集中教育培训的对象为我市全体专职律师、兼职律师、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和律师协会秘书处人员。
三、培训内容
“大学习、大讨论”活动集中教育培训的内容有:党的十七大精神、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周永康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周永康同志和孟建柱同志在中央政法委举办的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吴爱英部长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和全国律师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专题培训班上的讲话。市律师协会根据以上学习内容,印制培训材料,发放到各律师事务所。
四、培训方式
根据我市律师队伍流动性强、人员分散的特点,培训工作采取多样灵活、与实际工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集中与分散培训相结合。市局将于活动期间组织一次集中培训,培训的对象为没有参加省律师协会组织培训的市律师协会理事、各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的培训由各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以所为单位组织一次集中培训,保证每名律师和其他培训对象都能够接受到及时、有效、全面的教育培训。
1、集中与分散培训相结合。市局将于活动期间组织一次集中培训,培训的对象为没有参加省律师协会组织培训的市律师协会理事、各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的培训由各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以所为单位组织一次集中培训,保证每名律师和其他培训对象都能够接受到及时、有效、全面的教育培训。
2、集体学习与个人学习相结合。各律师事务所在本所组织集中教育培训时要调动各个培训对象自主学习的积极性,要分别设立律师集中教育培训工作和律师学习记录,进行督促检查,保证每一名律师和培训对象都能够认真、严肃地参加学习,确保此次集中教育培训工作取得实效。
3、教育培训与业务培训相结合。律协各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在组织业务培训活动时,要安排一定时间组织学习,以教育培训促进业务培训。
4、培训与整改相结合。要结合集中培训工作,组织律师学习《大连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认真查找律师代理案件中不尽职尽责、打白条、收受“打理费”、超标准收费等违纪违规行为,通过学习,进一步规范律师职业道德,提高遵守执业纪律的自觉性。在教育活动中,要把边学习、边整改、边提高贯穿于工作实践中。
五、组织保障
1、加强领导。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成立集中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集中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由李晓林副局长任组长,律公处李国富处长和协会会长任副组长,律公处李宏翔副处长和协会各副会长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律协秘书处。各区市县司法局要加强对培训工作的领导,所属律师少的县区局,可统一组织全体律师进行培训。
2、发挥党支部作用。各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要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在集中培训中积极支持配合律师事务所组织好本所的学习。律师党员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做到带头学习、带头发言、带头作好记录。
3、加强监督检查。市局、律师协会和各区市县司法局要对各律师事务所开展集中教育培训工作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检查各所是否有计划地组织本所律师和其他培训对象进行集中教育培训、集中教育培训是否取得明显效果等。
各区市县司法局和市直各律师事务所在2009年1月底前,将本单位开展集中教育培训工作的总结材料报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