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实习期满人员进行考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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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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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的规定,现将实习期满人员考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至2008年9月实习期满,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均为被考核对象。
二、考核人员提交的材料:
1、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可填入实习鉴定书内)
2、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的品行表现及执业能力出具的考评意见;(可填入鉴定实习书内)
3、实习基地律师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三、考核程序
1、实习人员认真据实填写实习鉴定书,经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和指导老师审核后填写意见与鉴定,上报至市律协。
2、市律协实习律师管理委员会对实习期满人员提交的材料按“规则”进行审查,并对实习人员掌握律师职业道德、律师执业基本技能、律师执业管理制度的情况,以及实习人员的品行表现进行考核。
3、经考核合格的,市律协在《实习人员登记表》签署意见。
4、各律师事务所根据通知、统一领取《实习人员登记表》。
四、要求:
1、各具有实习基地资格的律师事务所要严格遵照《规则》的规定做好对实习人员的审核和材料申报,审核和材料申报要实事求是。
2、以上材料由实习基地律师所负责递交,不可手写,A4纸打印,签章处需本人签名或所内盖章。
3、递交考核材料的日期截止2008年9月5日。
联 系 人:林路
联系电话:82305666-610
实习律师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