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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大连市关于落实律师事务所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编辑:     时间: 2022-05-26     作者:     浏览: 4279

为加强我市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积极引导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依法依规诚信执业,充分发挥我市律师在依法治国、依法治市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大连市律师协会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我局起草了《大连市关于落实律师事务所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简称《指导意见》)。现将《指导意见》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者信件的方式于2022年6月2日前反馈意见建议,并请留下您的姓名、单位及联系方式。

邮件地址:sfjlsc2020@163.com

来信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延安路16号大连市司法局收,请在信封上写明“大连市关于落实律师事务所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试行)意见函”字样。

附件:《大连市关于落实律师事务所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大连市司法局  大连市律师协会

                                                                                                                 2022年5月26日


大连市关于落实律师事务所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积极引导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依法依规诚信执业,推动我市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大连市律师协会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定位,把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规范律师事务所管理,健全律师事务所制度,压实律师事务所管理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我市律师在依法治国、依法治市中的重要作用,践行人民律师为人民的服务理念,推动我市律师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二、工作目标

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应当通过制定本所规章制度加强对本所人员及业务管理,强化内部监督,全面落实律师事务所在党的建设、内部管理、业务管理、投诉处理、疫情防控等方面的主体责任。探索建立律师事务所为第一责任人,市县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及代表处、律师事务所上下联动、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我市律师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

三、工作措施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1.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党的建设,按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健全党的组织,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相互促进,推动律师事务所规范管理、健康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定维护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

2.律师事务所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并按期进行换届。律师事务所正式党员不足三人的,应当通过联合成立党组织、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并在条件具备时及时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注重把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业务骨干和青年律师发展为党员,努力提高律师队伍党员的比例。

3.推行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班子成员与管理层、决策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负责人是党员的应当同时担任党组织负责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不是党员的,由合伙人、主要管理人员中的党员担任党组织负责人。建立律师事务所党组织与决策管理层重大事项决策会商机制,律师事务所研究重大事项应当选择采取党组织会议先行审议、党组织和管理层联席会议、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者列席决策管理层会议等方式,听取党组织意见。完善律师事务所党组织政治监督机制,通过与负责人及当事律师谈心谈话、与决策管理层会商研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等方式,对问题或隐患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

4.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党员律师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做好律师事务所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形势下的执业活动。充分发挥律师法律服务职能作用,加强正面宣传引导,为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二)建立完善保障制度

1.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履行监管职责。注重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制定工作,强化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会议或者律师会议管理责任。鼓励引导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探索设立管理机构,规模较小的律师事务所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2.律师事务所应当监督管理本所专职律师专职执业,建立完善律师兼职和国籍变化等事项的内部核查机制。律师事务所不得违规设立办公地点、接待室,不得以独资、与他人合资或者委托持股方式兴办企业,并委派律师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职务,不得从事与法律服务无关的其他经营性活动。

3.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本所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不得接收不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到本所执业或者工作,不得指派本所律师违反从业限制规定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4.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重大疑难和群体性案件的请示报告、集体研究和检查督导制度,规范受理程序,指导监督律师依法办理重大疑难案件。进一步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扫黑除恶案件备案制度。建立案件代理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代理案件安全风险评估预警,提升律师安全意识、防范意识。

5.律师事务所应当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提高律师服务收费公开化程度,建立风险代理告知和提示机制,严格执行风险代理收费标准。维护律师服务市场良好秩序,反对不正当竞争,不得在招标和政府采购法律服务过程中排挤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参与业务竞争,或者无正当理由,以低收费吸引客户以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1.律师事务所应当监督本所律师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建立律师服务质量跟踪反馈机制,建立律师诚信档案,完善律师诚信信息公示平台。加强对聘用律师的诚信记录审核,对有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和多次被投诉记录的律师要重点考核。

2.注重实习律师和新执业律师职业道德培养,对实习期间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人员依法延迟准入或者不予准入。引领青年律师旗帜鲜明地坚定政治立场,不断增强服务大局的法治意识,着力培养一支讲政治、守规矩、精业务、能协作的青年律师人才队伍。

3.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投诉查处制度,指派专人负责投诉工作。对投诉事项进行初审初查,强化自查自纠程序,积极调处本所律师在执业中与委托人之间的纠纷,先行妥善处理。对本所处置不了的投诉报市律师协会和所属区市县司法行政机关,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成立大连市落实律师事务所主体责任工作专班,分管律师工作的副局长任组长,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和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处长、市律师协会会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各区市县司法行政机关分管律师工作的局领导、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各代表处主任组成。大连市落实律师事务所主体责任办公室设在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市律师协会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区市县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参照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架构成立相应的工作专班。

(二)加强指导监督

市县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要加强对律师事务所落实主体责任工作的监督指导,督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严格依法依规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断提升我市律师工作的管理水平。

(三)注重交流总结

市县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要注重交流、总结,推广开展落实律师事务所主体责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注重媒体宣传,进一步树立我市律师行业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