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大连市人民满意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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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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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司[2008]62号
各区市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市直各律师事务所:
为了宣传我市律师在为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特别是在开展“迎奥运、保稳定、化解纠纷促和谐”法律服务主题活动中发挥的积极作用以及涌现出的先进典型,进一步调动广大律师为我市率先全面振兴、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积极性,进一步提升我市律师社会形象,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大连市人民满意律师"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条件
凡在大连市连续执业满3年的律师均可参加“大连市人民满意律师”评选。评选条件是:
(一)政治素质高。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自觉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业务能力强。成功办理过一些疑难、复杂或者在省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或者所承办的法律服务案件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
(三)执业信誉好。对当事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按照委托合同履行义务,对委托事项,诚实无欺。从业以来无投诉和其他不良记录。
(四)遵守执业规范。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与同行互敬互助,无贬低、诋毁、损害同行威信和声誉的行为。从业以来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纪律处分。
(五)热爱公益事业。积极参加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主办的各项活动,积极参加各类义务法律咨询、法制宣传活动,积极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主动参加助学、助残、扶贫、为四川地震灾区积极捐款等各项社会公益活动和化解纠纷工作,在群众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二、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大连市人民满意律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晓林,副组长:李国富、孙怀进、张耀东;成员:李宏翔、梁军、孙德刚、孟祥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律公处。
三、评选方法步骤和时间
(一)推荐候选人。自下发“大连市人民满意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之日起至8月底以前,由律师事务所研究推荐候选人人选。区市县属律师事务所推荐的人选报区市县司法局,市直律师事务所推荐的人选报市局律公处。各律师事务所推荐出的候选人人选的个人情况介绍,业务经历、主要事迹、承办的典型案例、参与的公益事业等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字数不得少于3000字,一式三份(区市县属的律师要附司法局的审核意见)。上报时间为9月10日前。
(二)审核候选人。由评选领导小组根据各区市县和市直律师事务所推荐名单和推荐材料进行审核,9月底以前确定初审人员。凡是没有推荐材料的,不列入初审人员。领导小组将根据推荐材料和评选条件确定“大连市人民满意律师”初步人选。
(三)征求意见。自10月8日起至10月18日,通过市局和律协网站等方式公示初步人选。同时,向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庭,检察院的科、处室,司法行政机关的科、处室,律师事务所等递送初步人选征求意见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在此基础上确定候选人。
自1O月l9目至1O月3O日,按一定比例随机调取候选人办案卷宗,分别征求当事人、对方律师、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等意见。
(四)审定“人民满意律师”。在审核、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人民满意律师”人选,由市局研究审定。
四、评选工作要求
(一)各区市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市直律师事务所要充分认识开展“大连市人民满意律师”评选活动的重要意义,提高对评选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通过开展评选活动,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高律师队伍整体素质,增强律师社会影响力。
(二)切实加强对这次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市县司法局要组织好所辖律师事务所的“人民满意律师”评选工作,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对律师事务所推荐的人选经研究后上报。各律师事务所的评选工作由所主任负责,合伙人集体研究决定。成立党支部的律师事务所要充分听取党支部意见。
(三)在评选活动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条件,严格程序,坚持自下而上的推荐,真正评选出“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人民满意律师。
(四)所报材料要真实可靠,严禁在评选活动中拉票等不正之风。如有反映,经查证属实,取消此次评选资格。
大连市司法局
二OO八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