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看守所有关会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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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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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律师事务所:
鉴于现行《刑事诉讼法》与新《律师法》存在冲突性规定,为了保障律师会见权的落实,经市律协有关人员与市公安局监管支队沟通,特发出有关律师会见的通知,现予以转发,希望认真执行。同时,为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避免律师执业风险,建议各律师事务所加强有关会见手续的管理,律师也要加强自律意识。
附:通知
协会秘书处
2008年6月26日
通 知
各位执业律师:
根据新《律师法》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律师会见在押人员(涉密案件除外)需持律师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委托书、委托书复印件方可会见,(涉密案件需经办案单位同意),委托书必须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不加盖公章不予会见,需将委托书复印件交予看守所,本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大连市看守所
2008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