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买卖合同解释》)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修正,于2021年1月1日实施。
通过对条文的全面梳理,我们总结出以下变化亮点:
1. 修改后的《买卖合同解释》共计33条,相较修改前的《买卖合同解释》,共删除了13条、更改了18条、保留了15条。
2.修改主要体现两大方面:一是法律依据变更,变更为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二是变更了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3.删除的条文主要原因是原《买卖合同解释》规定的内容已被《民法典》所替代和修订。
比如,删除原《买卖合同解释》第二条关于预约合同的规定,原因是转化在《民法典》第495条中。而《民法典》第495条属于合同编通则的内容,说明预约合同不再仅限于买卖合同。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495条删除了“意向书”和“备忘录”,如订立预约合同尽量使用“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避免引起争议。
又如,删除原《买卖合同解释》第四条关于电子交易合同的规定。转化为《民法典》第491条中。而《民法典》第491条删除了适用电子签名法相关规定,因在《民法典》第153条已做出概括性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电子签名法性质上属于法律,故无需再进行明确。
再如,删除原《买卖合同解释》第三十五条关于所有权保留的规定,转化在《民法典》第642条中。《民法典》在原《买卖合同解释》第三十五条基础上,做出四处修订,一是当事人可以约定出卖人取回权的具体内容与适用情形;二是规定了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情形下,出卖人负有催告的不真正义务;三是增加一款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取回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四是删除了取回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情形下出卖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规定。
具体《买卖合同解释》的变化内容请参见附件: 具体《买卖合同解释》变化内容.pdf
辽宁省宣传与表彰专门委员会主任、辽宁省晟大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宋铁军
辽宁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士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