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大连市司法局《关于2008年度律师事务所年检和律师执业证注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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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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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司法局,各市直各律师事务所,各公职、公司律师试点单位,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律师协会:
根据《辽宁省司法厅关于2008年度律师事务所年检和律师注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2008年律师事务所年检和律师执业证注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年检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市局对申请年检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省司法厅核准。具体要求如下:
(一)年检内容:
1、律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设立条件;
2、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
3、律师事务所的运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4、律师事务所登记事项的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了手续;
5、有无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公职、公司律师试点单位的机构年检依据省厅有关文件参照以上要求进行。
(二)年检需提交的材料:
1、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主要内容为人员、内(外)设机构、业务开展、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被投诉处理等情况;
2、律师事务所主任年度述职报告;
3、《2008年律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附表一)一份;
4、财务审计报告。各律师事务所提交符合要求的200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附表二)一式二份。2007年注册后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需提交验资报告;
5、合伙人协议和合伙人会议记录本;
6、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
外地驻连分所的年检,按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年检材料参照上述要求申报。
公职、公司律师试点单位提交本单位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注册登记表(附表三)。
(三)暂缓年检或不予年检的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律师事务所(驻连分所)暂缓年检或不予年检:
1、未按规定提供年检材料或材料不合格的;
2、因人员调转、资产变动,登记事项有重大变更,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已不符合设立条件的;
3、律师事务所经审计资产不足十万元的;
4、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5、律师事务所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6、律师事务所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受到查处的;
7、未缴纳团体会费的;
8、未按国家规定依法纳税的。
二、律师注册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辽宁省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和《辽宁省公司律师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市局对律师申请注册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省司法厅予以注册,具体要求如下:
(一)审查内容:
1、申请注册律师是否符合担任专职、兼职、法律援助、公职、公司律师的条件;
2、有无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
3、专职和兼职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
4、是否完成规定的业务培训任务。
(二)注册时需提交的材料:
1、律师事务所(公职、公司律师试点单位和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的材料:
(1)律师事务所(公职、公司律师试点单位和法律援助机构)公告名单。(附表四)一份;
(2)《2008年注册律师名册》(附表五Word文档、表六Excel工作表)一份;
(3)《律师注册情况统计表》(附表七)一份;
(4)用U盘报送的表四、表五、表六、表七电子文档。
2、律师个人提交的材料:
(1)《律师执业证注册登记表》一份(附表八);
(2)档案存放证明。专职律师应提交人才交流中心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和原所在单位同意其从事律师工作的证明;兼职律师提供《教师证》、《工作证》和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证明;法律援助律师提供其档案管理部门出具档案存放证明和主管司法局同意其继续担任法律援助律师的证明;公职、公司律师提供其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表现鉴定及同意其继续担任公职、公司律师的证明;
(3)专职和兼职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
(4)完成业务培训的证明;
(5)首次申领执业证的人员按相关规定提交《律师执业登记表》和相关的证明材料;
(6)今年更换律师执业证和新执业的律师,需提供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待年检注册材料审核完毕后报至市局律管处;
(7)律师执业证。
(三)暂缓注册或不予注册的情况:
1、因被投诉正在受到查处的;
2、未完成年度业务培训任务的;
3、未完成法律援助任务的;
4、非法律院校(系)从事法律教学工作的兼职律师;
5、未缴纳个人会费的;
6、所在律师事务所未通过年检的;
7、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其他有关事项:
1、年满70周岁的律师,须提供县级以上卫生部门出具的体检健康证明,方可继续执业;
2、因身体、学习等原因申请缓注的,本人应将律师执业证和书面缓注申请交到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和所属区局签署意见,经市司法局同意后,报省厅律管处备案。未经市局同意暂缓注册超过一年,申请重新执业的,需按申请执业证程序重新申领执业证;
3、对不参加年检注册,又不交回律师执业证的,由省厅以公告形式予以注销;
4、因正当原因履行中断注册手续的,注册需提交恢复注册申请(包括中断注册情况说明)和有关证明;
5、年检注册期间暂停办理律师调转。
三、年检注册的时间安排及程序
年检注册工作从市局召开年检注册工作会议开始,按以下程序和时间进行:
1、各律师事务所按规定要求完成年度审计;
2、根据年检注册日程安排表(附表九),各区市县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向市局律公处上报2008年律师事务所年检及律师注册材料;
3、年检注册材料经市局审查合格后,各律师事务所、公职公司律师试点单位和法律援助机构以核定人数向市律师协会缴纳会费和公告费(具体标准详见律协网站),并将交费表(附表十)交律公处;
4、年检注册材料报送地点:市司法局25楼会议室。
四、要求
(一)年检注册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加强对律师管理的手段。要通过年检注册,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各律师事务所要召开会议,将年检注册的要求传达到每一名律师,因未能通知到律师而影响注册的,由各律师事务所负责。
(二)各区市县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要精心组织实施。年检注册期间,各区市县司法局律管科长和律师事务所主任要亲自负责,严格审查把关,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齐全、符合要求,并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上报。
(三)年检注册工作由市局律公处负责。律师协会要积极配合,并负责业务培训、投诉情况的审核,以及律协会费等相关费用的收取。各律师事务所在年检注册期间每天要按时登录市司法局和律协网站,及时接收工作信息和通知。
(四)所有上所报材料均用A4纸打印。打印的2008年律师名册、公告名单、律师注册情况统计表和机构年检审核表(表格样式可到大连司法行政网或律师协会网站下裁)及电子文档一并上报律公处。律师名册、公告名单、电子文档及律师的注册材料内容和顺序应当一致。
附件:
大连市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处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