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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大连律师与您同行(三)
编辑:     时间: 2020-02-24     作者:     浏览: 20430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是当今全社会面临的头等大事。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疫情防控中衍生出的企业劳动法律问题,关系你我他,困扰着当事人。别着急,大连市司法局携手市律师协会抽调精干律师组成大连市司法行政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关系法律服务团,免费解您忧帮您忙。在此期间,欢迎全市企业、职工拨打以下免费法律咨询热线,咨询您所关心的因疫情导致的劳动关系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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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鸿海律师事务所 张丹   15042446002

辽宁宪御律师事务所 刘艳    18640973095

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 雒园园  18940965085

辽宁先河律师事务所 陈宏伟  13009448877

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 王晗    15998596329

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 张红    18941359909

辽宁金菱律师事务所 卫祎    13998406369

辽宁恒义律师事务所 李龙江  13190183868

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 姚艳艳  13674260316

辽宁顾阳律师事务所 杨静丽  13998613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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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酣。连日来,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关系法律服务团一如既往就大家关心的劳动用工问题进行了耐心解答。对一些典型的、有代表性的问题,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结合全国律协劳专委发布的《全国律协劳专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相关政策措施中部分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作了归类整理,供参考。

一、用人单位能否在延迟复工期间直接用年休假进行冲抵?

根据《大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3号),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0202924时,企业应按照企业停工处理,职工在延迟复工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但是目前各省市发布的延迟复工通知中并没有明确用人单位能否在延迟复工期间直接用年休假进行冲抵。

需要明确一点的是,迟延复工期间并不是用人单位给员工增加的福利,而是因为必须遵守关于复工时间的规定,延迟复工的初衷在于维护公共安全,延迟复工期间用人单位暂停恢复生产。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生产、工作安排统筹安排员工休年休假,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并不代表需取得员工同意。迟延复工期间用人单位无生产任务或工作安排,用人单位有权自主行使统筹安排权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且具有正当理由,员工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合理安排,用人单位也将保证员工应有的年休假待遇,员工的合法权益并不会受到影响。

疫情防控是用人单位与员工共同的社会责任,需要共同承担。因此我们建议:明确迟延复工期间,用人单位可直接以年休假进行冲抵。

二、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答: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除上述情况外,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劳动合同,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能否依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

这个问题分为疫情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延迟复工期间用人单位可否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复工后,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能否能解除劳动合同三种情况回答。

1、疫情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2、延迟复工期间用人单位可否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文件并未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确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延迟复工期间占试用期的大部分或者延迟复工期间对于劳动者的考核有着重要的影响等类似情况,则应当将延迟复工期间从试用期中扣除,实现有效考核的目的,而不能仅仅因为延迟复工期间没有业绩等认定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3、企业复工后,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企业复工应当满足大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关于做好全市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生产的通知》要求的必备条件。其次,满足复工条件的,根据人社部发[2020]8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因此,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员工,企业可以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但特殊时期,尽量采取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

四、单位的内退、待岗、退休返聘、兼职、劳务、实习人员如果被确定为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政府措施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四类人员,也能享受“视同出勤”的工作报酬吗?

不能。人社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所规定的“不能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应当支付此期间工作报酬”的四类在岗职工是指与企业签有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政府措施不能正常提供劳动者,不应当包括内退、待岗、退休返聘、兼职、劳务、实习人员。如果对“四类人员”的范围进行扩大适用,这无疑将增加很大成本,对企业来讲是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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