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是当今全社会面临的头等大事。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疫情防控中衍生出的企业劳动法律问题,关系你我他,困扰着当事人。别着急,大连市司法局携手市律师协会抽调精干律师组成大连市司法行政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关系法律服务团,免费解您忧帮您忙。在此期间,欢迎全市企业、职工拨打以下免费法律咨询热线,咨询您所关心的因疫情导致的劳动关系法律问题。
辽宁鸿海律师事务所 张丹 15042446002
辽宁宪御律师事务所 刘艳 18640973095
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 雒园园 18940965085
辽宁先河律师事务所 陈宏伟 13009448877
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 王晗 15998596329
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 张红 18941359909
辽宁金菱律师事务所 卫祎 13998406369
辽宁恒义律师事务所 李龙江 13190183868
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 姚艳艳 13674260316
辽宁顾阳律师事务所 杨静丽 13998613567
一、律师服务团对市民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解答
随着企业复工,咨询的劳动法律问题增多,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问题:
(一)劳动者因新冠肺炎疫情原因无法按时返岗,工资报酬如何计算?
答:根据人社部发[2020]8号文件、大人社发[2020]24号文件以及大劳发[2003]65号文件规定,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可以安排职工放假休息待岗,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企业发放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种保险费用后,实际给付的生活费不得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720元。
(二)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否申请特殊工时?
答:可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特殊工时,也可以采用灵活工时(如缩短工时、弹性上下班等),确保用人单位正常运营。
(三)用人单位因新冠肺炎疫情原因停工停产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按照大连市人社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20】24号)有关规定,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生活费标准由用人单位与职工集体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根据大劳发【2003】65号文件规定,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种保险费用后,实际给付的生活费不得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720元。
(四)用人单位能否因新冠肺炎疫情原因进行裁员?
答:不建议企业在此种情况下进行经济性裁员。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原因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在当前情况下,即使因疫情原因导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仍然不建议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二、律师服务团重点核实解决的问题
针对员工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或者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后,用人单位发放的生活费的具体标准问题,律师服务团展开进行了重点研究。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辽人社明电【2020】10号)中规定:企业发放生活费的标准按不低于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据此,很多咨询的企业提出来给员工生活费的发放标准是不是应该是70%?
律师服务团成员经过反复核实后确定在前述《通知》发布后,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有关问答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20】24号)。在此文件中规定:生活费标准由用人单位与职工集体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也就是说大连市在【2020】10号通知的不低于70%的基础上规定了大连地区适用的80%的标准,这也与大连市之前的大劳发【2003】65号文件的标准保持了一致。
综上,对于企业普遍关心的生活费给付标准问题,律师服务团经过研究认真核实最终给出了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80%的答复。
三、律师服务团努力减轻赴武汉驰援医护人员的后顾之忧
2月8日晚,大连市510名医护人员包机驰援武汉,感动大连、感动中国。道声珍重,期盼凯旋也是全体大连市民的心声,律师服务团更是希望能通过自己的工作解决赴武汉驰援医护人员的现实困难。2月11日,律师服务团得知驰援武汉的医护人员付某的父亲有棘手问题要咨询,立即派出了辽宁顾阳律师事务所的杨静丽律师专门对接,解决了付某父亲的法律问题,减轻了医护人员的后顾之忧。
咨询的问题也相当有代表性。当事人因去年6月份发生车祸,做了脊椎手术,目前行动十分不便,想等子女回来带去做伤残鉴定,但又怕因此错过时效,现咨询律师相关法律规定。
答: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70号发布的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故此伤残鉴定应待治疗终结后提起,通常是出院后三个月后提出。2018年修订后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也没有对鉴定期间进行规定,实践中还是治疗结束后3个月左右做鉴定。现行法律法规对伤残鉴定提出的时间没有明确规定。目前,伤残鉴定部门只接受公检法的委托对个人伤残进行鉴定,不接受个人委托。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将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改为三年。因此,当事人自最后一次治疗结束后3年内都可以提起诉讼,而在诉讼期间是可以提出伤残鉴定的。这个交通事故发生时间是2019年6月,根据前述分析,当事人在治疗结束后3年内都可以提出伤残鉴定。
疫情危急,律师有爱!律师服务团希望继续为抗疫工作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