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律师协会《关于认真贯彻<劳动合同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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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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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律师协会文件
大律发[2007]14号
大连市律师协会《关于认真贯彻<劳动合同法>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称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这是一部保护劳动者,全面规范劳动者、用人单位、工会和劳动型行政部门关系的法律。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的一部重要法律。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含行政管理人员)之间所形成的劳动关系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和制约,要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确定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和全体律师都要认真学习《劳动合同法》,正确实施《劳动合同法》,按照《劳动合同法》做好调整和规范本单位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作。
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已将律师事务所纳入其调整范围,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律师助理和行政管理人员等都要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将赴付出高额的违法成本。各律师事务所应在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劳动合同法》的同时,认真检查本所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凡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者,至迟不得晚于2008年2月1日补签劳动合同。对于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劳动合同法》相抵触者,应依法修改变更。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制定或者完善用人制度,使律师事务所的用人制度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
三、依法为受聘人员投保。为受聘人员投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职责和义务。由于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决定,除此前少数律师已投了统筹事业险的以外,大连市事业保险中心不再接受律师投保。此前部分律师参加的“灵活就业人员险(俗称个体户险)”因其险种不包括工伤险,因而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律师事务所将承担巨大的赔付责任。因而各律师事务所应为受聘人员投企业统筹保险。这样,既能解除律师的后顾之忧,又能有效减轻一旦出险后律师事务所的经济负担。各律师事务所应在与受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为受聘人员投保。
四、建立健全风险基金制度。《劳动合同法》及配套法规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对因工伤、因病和因解除合同等都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补偿责任。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律师事务所将承担重大的经济责任。从“无事时防有事”的观念出发,各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防范风险和应对风险的有效机制,设立风险基金,并妥善管理好该基金。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和受聘人员均应深刻认识建立风险机制,设立风险基金的意义,增强风险意识,把风险机制切实有效地建立起来,为大连市律师队伍的和谐稳定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大连市律师协会
二OO七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