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律师协会代表处,各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过前期发布征集素材通知,在各区市县律师协会代表处,各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大力配合和支持下,目前已收到部分律所及有关律师个人提供的素材。为了更好地展示大连市律师行业形象,使各律所及各位律师为我市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所作出的贡献能够在责任报告中有所展现,提高律所及律师在各界的良好社会形象,现再次提示:材料征集时间最后截止至2018年6月1日,之后行业发展与规章制度委员会将组织相关人员对收集的材料进行全面整理编撰工作,为了避免发生超过时间提供材料无法展现在责任报告中情况,请尽快提供相关素材至联系邮箱中。
联系人:张自强、安然
联系电话:136-2409-1287(张自强,微信同手机号);
181-0411-3215、0411-39889199(安然,微信同手机号)
联系邮箱:dlls2018@126.com
大连市律师协会
2018年5月28日
附:《大连市律师行业发展与责任报告(2013-2018)》素材征集范围及要求
一、素材征集范围
相关素材主要围绕报告编写方向和要求,以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具体事例展示律师在政治责任、经济责任、社会责任、道德责任等方面的突出事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供以参考:
(一)政治责任
1、积极参与律师行业党建工作,为贯彻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作出突出贡献的,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
2、积极参与立法协商,对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制定积极献言献策;
3、积极参政议政,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各级党代会、人大会议、政协会议提交建议、议案、提案的具体情况;
4、积极参与依法行政,担任各级党委、各级政府、各行政机关、各具有社会管理职能机构的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顾问或为其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对我市及辖区内各级行政机构依法行政作出重要推动作用;
5、积极参与群体性、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为党政机关相关决策处理提供法律建议和意见;
6、获得国家、省、市、区及有关组织的各类表彰、荣誉的;
7、其他能够体现我市律师行业政治责任的事例和素材。
(二)经济责任
1、积极参与大连自贸区建设,积极探索自贸区建设(包括但不限于组织研讨、课题立项、撰写论文、具体实践),对自贸区建设提供法律服务,对自贸区相关项目提供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或提供相关法律意见的;
2、积极参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建设,积极参与打造我市良好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担任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工商联、企业组织)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或为其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
3、代理或参与重大社会影响的经济案件或项目,取得较好的社会反响的;
4、其他能够体现我市律师行业经济责任的事例和素材。
(三)社会责任
1、积极参与信访工作,对于化解信访工作对涉访涉诉案件处理取得积极效果的,化解申诉案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
2、积极参与便民法律服务网络结构,参与一社区(村)一法律顾问工作的,积极协助街道、社区、村委会化解纠纷、提供便民法律服务的,积极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积极参与基层法律服务的工作和建设的,积极参与社会纠纷矛盾化解的;
3、积极开展法制宣传,积极参与律师行业义务普法宣传活动的,积极参与有关部门、团体组织的普法宣传活动的,组织开展相关普法教育活动的,对法制宣传作出积极贡献的;
4、积极投身法律援助,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有关司法机构指派提供法律援助的,自发为农民工、妇女儿童、残障人士、老年人群等社会关注群体提供法律服务的,通过大连掌上12348等相关网络、电话常年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的;
5、积极投身社会公益事业的,积极参与捐资助学、济困赈灾的;积极参与各类公益基金项目的,积极参与各类公益组织、志愿者组织工作和活动的;
6、积极投身律师队伍建设和律师行业发展的,为律师队伍建设、青年律师培养作出贡献的,对律师行业发展、青年律师人才培养提供帮助和支持的,组织青年律师培训的,为律师行业发展提供帮助、支持或作出贡献的;
7、代理或参与社会关注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项目的法律服务工作,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的;
8、其他能够体现我市律师行业经济责任的事例和素材
(四)道德及其他方面责任
1、具有道德榜样或示范意义的好人好事;
2、其他虽为列入以上素材范围,但能够较好体现律师的各项责任或体现律师行业发展的素材,亦可进行提供。
二、素材提供要求
1、素材提供必须系真人真事,不得虚构杜撰;
2、素材提供需提供相关内容的文字版说明,内容包括律师人物或律师事务所、时间、地点、事件经过概述、相关良好效果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每个素材单独不得少于500字),可配有照片;
3、素材范围为2013-2018年之间;
4、请于6月1日前将相关素材内容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联系邮箱中,注意邮件名称以“律师/律师事务所名称+素材范围序号+联系方式”(如“张三+(三)3+13312345678”);
5、注意为尊重当事人隐私,如涉及当事人具体姓名可采用代称显示,如“李某”、“甲公司”、“行政机关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