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调研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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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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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律师事务所: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司法厅研究制发了《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并于今年5月1日起执行。根据该《办法》和《标准》的相关规定,涉及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计件收费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的具体浮动幅度,由各市选择确定;涉及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计时收费标准由各市物价、司法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为此,请各律师事务所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组织学习《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就本市律师收费具体浮动幅度及计时收费标准等进行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形成书面调研意见报律师协会。书面调研意见要求说理透彻,依据充分。
二、各律师事务所依据《标准》第七条的规定,就《标准》所列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外的律师服务收费,自行制定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报律师协会备案并进行公示。
三、各律师事务所形成的书面调研意见和备案材料务必于6月25日前报律师协会,待市律师协会综合各所意见后报市物价局和司法局备案同意后执行。
大连市律师协会
2007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