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
按照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市司法局、大连市律师协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由大连市律师协会建立代理申诉律师事务所信息库和代理申诉律师信息库,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律师代理申诉
本通知所称的律师代理申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决定、调解书不服提出申诉,由律师通过接待当事人、听取申诉诉求、进行释法析理、提出意见和建议、代理申诉等方式,引导当事人依法表达诉求,实现申诉程序法治化的法律服务活动。
二、律师代理申诉案件范围
1、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或者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
2、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提出申请再审的。
3、对执行生效裁判文书不服,或者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后仍不服,提出申诉的。
4、对国家赔偿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
5、对其他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决定不服,提出申诉,人民法院认定可以由律师代理的。
三、代理申诉律师事务所信息库和代理申诉律师信息库申报条件
(一)具备以下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向市律师协会申请加入市级代理申诉律师事务所信息库:
1、成立五年以上,具备较强综合业务能力,代理业务门类齐全;
2、五年内没有受过行业处分和行政处罚;
3、热心公益事业,具有一定代理申诉案件工作经验;
4、具有5名以上符合代理申诉条件的律师,并能够安排律师在人民法院提供驻点服务。
(二)具备以下条件的律师,可以向市律师协会申请加入市级代理申诉律师信息库:
1、政治坚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五年内没有受过行业处分和行政处罚;
3、热心公益事业,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社会责任感和代理申诉案件工作经验;
4、原则上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四、其他要求
1、各律师所要及时将文件传达到本所律师,认真组织律师自愿报名。
2、请于3月24日17时前以所为单位将《申报表》及《汇总表》盖章后书面报至市律协秘书处(并将电子版发至协会邮箱)。
联系人:高瑞颖
电话:82305666-608
大连市律师协会
2017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