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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律师协会足球队招收新队员的通知
编辑:     时间: 2007-07-30     作者:     浏览: 7136
  
    大连市律师协会足球队在律师协会领导的倡议与支持下成立于2003年,并于2006年3月通过了规范的球队章程,球队定期召开队员大会,设有正副领队、正副队长、提案委员会、联络委员会、财务委员会、和奖惩委员会分别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球队各类事宜,为队员提供服务。球队成立以来,在律协领导的持续关怀下,组织并参加了多场足球比赛,其中包括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沈阳市律师协会、锦州市律师协会、大连市法院、税务局、保险公司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足球队的友谊赛,达到了丰富我市律师的业余生活,增强律师体质,促进律师交流的目的,受到球队成员的一致好评,赢得较高的社会评价。
    为更好地展现我市律师的精神风采与球技,球队决定扩充实力,加强备战,招收一批新队员,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足球队:
    (1)、在我市(包括北三市)注册的执业律师及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的实习律师;
    (2)、身体健康、未患有不适宜进行足球活动疾病的;
    (3)、自愿接受球队章程的约束的;
    球队对于体能好、具备较好技术及相关足球比赛经验的律师优先考虑。
    报名方式:
    自愿履行球队章程,并符合上述条件者请将姓名、所在律师所名、年龄、足球运动经历等相关信息发送至律协秘书处lxmsc@dl.gov.cn,联系人:林路,联系电话:83787587
 
 
 
 
附件:
大连市律师协会足球队章程
 
为丰富我市律师的业余生活,增强律师体质,促进律师交流,特成立“大连市律师协会足球队”(以下简称“足球队”)。为规范球队的活动,在大连市律师协会组织下,经足球队全体队员讨论研究制定规范自身行为的本章程。
一、         球队性质
足球队是在大连市律师协会的组织下,由我市律师自愿组成的自发性群众团体,利用律师协会拨付的经费和自筹费用自主开展训练、比赛,从而展现我市律师良好的身体素质和精神风貌。
球队秉承“快乐足球”的理念;球队口号为“强身健体,以球会友”。
二、         球队成员
1、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足球队:
(1)、在我市(包括北三市)注册的执业律师及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的实习律师;
(2)、身体健康、未患有不适宜进行足球活动的疾病的;
(3)、未超过55周岁的;
(4)、自愿接受本章程的约束的。
上述报名者经队务委员会考核通过,即可成为临时队员;在参加球队活动连续满三
个月后可经核准成为正式队员。
2、队员的各项权利义务平等,对队内事务有平等的参与权及表决权。队员申请离队的,须提出申请,报送队务委员会备案。
3、队员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限于正式队员);
(2)、有权对足球队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
(3)、有权监督足球队各管理组织的活动;
(4)、有权联系比赛事宜,但须经由联络组统一安排;
(5)有平等地享有训练、比赛用品的权利、享受福利和保险的权利(限于正式队员)。
4、队员义务
(1)、自愿遵守本章程及球队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球队荣誉;
(2)、服从教练员指挥、安排;
(3)、训练、比赛作风良好,不得指责、辱骂他人;
(4)、遵守社会公德和体育道德;
(5)、其他队员大会确定的义务。
三、         队员大会
1、队员大会是全体队员自主决定队内各项事务的会议,是足球队的权力机构,由全体队员参加(到会人数不低于全部队员的2/3时表决程序即有效),所作决定由各服务机构负责实施。
2、队员大会每年定期举行2次,分别为6月底及12月底,具体日期和会场由队务委员会决定;经队长或1/4以上队员联名或提案委员会提议可召开临时队员大会,可以要求大会对某项提议进行表决。
3、队员大会的权利如下:
(1)、听取队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决定下年度的训练、比赛方案计划;
(3)、选举、罢免正副队长、副领队、队务委员会委员;
(4)、决定是否聘请教练员,选任、解聘教练员,决定教练员的报酬;
(5)、审议决定下年度的经费申请和财务支出计划;
(6)、决定队员物品的发放及回收制度,队员的福利制度,队员的保险事宜;
(7)、修改本章程;
(8)、本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5)、(6)、(7)项事宜须由到会正式队员的2/3以上通过,其他事项须经到会正式队员的1/2以上通过。
4、队员大会的召开
(1)、队员大会应在召开前一周内,由联络组负责通知全体队员。通知内容应包括队员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具体的通知方式可以通过律协网站发布信息或电话、电邮、传真等进行。
(2)、若队员临时有事无法参加队员大会的,应至少提前三日通知联络组。在这种情况下,该队员可以委托其他队员代为参加,但应出具书面委托书。没有参加队员大会的,也没有委托其他队员代为参加的,视为放弃在该次队员大会上的各项权利。
(3)、个别队员若在队员大会召开前有提议的,应提前三日将提议书面通知提案委员会研究审核,由提案委员会决定是否将该提议提交大会并由参加大会的队员进行表决。
(4)、队员到会后,在“到会签署表”上签到,由队长查点人数,由领队负责主持召开队员大会,提案委员会负责会议记录及整理会议纪要并保管上述相关资料。
(5)、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安排会议内容的进行程序。
(6)、对队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各项计划有异议或建议的,可在工作报告和计划宣读后,由领队组织发言、讨论和表决。
(7)、队员大会对会议需要表决的一般事项实行举手表决制,表决通过方式以第三条第3款的规定为准。
队员大会对需要进行选举产生结果的事项,实行无记名投票制,少选或多选的选票无效,现场选举由领队指定两名队员分别负责唱票和监督;
以上表决和选举方式由领队负责组织,提案委员会负责统计结果和记录,参加会议的队员在决议和选举结果上签字确认。
四、         服务机构
1、球队设立队务委员会具体负责球队的日常训练和比赛,实施和履行队员大会决定的各项事宜。队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集体运行方式,其成员由正副队长、副领队、各服务委员会主任共同组成。队务委员会的上述成员均由参加队员大会的全体队员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各委员应竭诚为球队及队员服务。
2、队务委员会设队长及副队长各一名,队长的职责如下:
(1)、协助教练员安排训练、比赛;
(2)、做好赛场上的组织协调工作;
(3)、调解队内矛盾,处理突发事件,制止个别队员违背体育精神的行为;
(4)、有权提议召开临时队员大会;
(5)、本章程规定、队员大会决定的其它职责。
副队长协助队长工作,队长缺席时代为履行上述职责。
3、球队设立领队及副领队各一名,领队由大连市律师协会会员事务委员会委派,职责如下:
(1)、监督队务委员会的工作;
(2)、检查、监督财务收支情况;
(3)、负责球队与大连市律师协会的沟通,及时领会和传达大连市律师协会的指示精神;
(4)、大连市律师协会授权的其它职责。
副领队由参加队员大会的全体队员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作为队务委员会成员,平时协助领队工作,领队缺席球队活动时代为履行上述领队职责。
4、队务委员会为了处理球队的日常事务,具体设立提案委员会、联络委员会、财务委员会、奖惩委员会、等服务委员会;各服务委员会的委员原则上不得少于两人,且不得兼任球队其他职务。各服务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如下:
(1)、提案委员会负责初步审核报名参加球队的人员条件,对初审合格的报名者提交队务委员会表决;收集、整理队员对球队的建议和意见;提议召开临时队员大会或队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提交某项议案;进行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保管相关会议资料。
(2)、联络委员会负责通知训练、比赛安排,统计、记录球队的日常训练和比赛情况,安排队员联络的比赛事项,保管各项统计、记录资料。
(3)、财务委员会负责购买、保管、分发和管理训练、比赛用品,支付各项费用,向大连市律师协会申领经费,制作球队日常收支明细帐表。
(4)、奖惩委员会负责依本章程对队员的行为进行认定和提出奖惩建议(物质奖励及开除出队的处分须经队员大会批准),并负责部分奖惩的实施;
(5)、本章程规定、队员大会决定的其它职责。             
5、遇有争议事项、突发事项或其他重要事项时,由队长或提案委员会决定是否对该事项的处理召开队务委员会进行投票或表决。
6、一般队务委员会会议由队长或提案委员会或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召开并决定会议议题。
7、队务委员会召开2日前由联络委员会通知全体委员,不能到会的委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否则视为弃权(当队务委员会委员全部在场情况下可随时随地召开会议,进行表决);会议由队长主持,提案委员会负责记录和整理会议纪要并保管相关资料;召开的投票或表决结果以参加会议的1/2以上委员同意为有效,其他程序事项参照队员大会的工作程序进行。
8、在定期队员大会召开前3日或临时队员大会召开1日前必须要就大会议题先期召开队务委员会进行队员大会的筹备工作。
    9、队务委员会委员中的正副队长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任期不得连续超过2届;其他服务委员会主任的任期为2年,可连选连任,不受届数限制。
10、队务委员会委员及其所属各服务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1)、有意向任职队务委员会委员的队员,在队员大会通过本章程后,自愿报名进行竞职演讲,演讲顺序和时间由主持人确定;队员不自动报名竞职时,可以由队员自由讨论推荐候选委员的人选或者进行海选,推荐的候选人或者海选的候选人经其本人同意后交由队员大会表决;对候选人的产生方式可以由队员大会过半数举手表决通过。
(2)、在自愿报名的候选人、队员自由推荐的候选人或者海选的候选人为1人时,可以由主持人主持全体队员举手表决;超过一人以上时,由主持人向参加大会的队员分发选票,队员按照需选举的职位填写自己认为可以胜任的队员。
(3)、当场由主持人指定两位队员进行唱票和监督,由主持人宣读唱票结果,选举结果立即生效,被选举的委员即时就任。
(4)、各服务委员会的委员由该委员会主任提名,经参加队员大会1/2以上队员举手表决通过后产生,或者日后经由队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产生,通过后即时就任,同该委员会主任同时卸任。
(5)、队务委员会的委员和各服务委员会委员的中途更换也按上述规定办理。
11、各服务委员会的职能
(1)、提案委员会
Ⅰ、随时整理队员提出的各项建议和意见,与相关队员进行沟通,并对能够协调解决的与其他相关队务委员进行协调解决,向提出者反馈意见或建议的结果,对无法协调解决的提请队务委员会或者队员大会进行讨论表决;
Ⅱ、对个别队员在队员大会召开前的临时提议进行研究审核,根据该议题是否具有普遍性或重要意义决定是否将该议题提交队员大会进行讨论表决;对个别委员在队务委员会召开前的临时提议进行研究审核,根据该议题是否具有普遍性或重要意义决定是否将该议题提交队务委员会进行讨论表决;
Ⅲ、做好队务委员会和队员大会的各种会议记录、整理相关会议纪要,保管会议资料;
Ⅳ、对于报名参加球队的律师,提案委员会应及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予以审核,并将初审合格的报名者及时提交队务委员会表决通过;
Ⅴ、作好其他队员大会或队务委员会决定的工作。
(2)联络委员会
Ⅰ、及时通知训练、比赛的时间和地点等;
Ⅱ、作好每次训练、比赛的统计和记录,并保管各项统计、记录资料;
Ⅲ、联络委员会安排队员联络的比赛事项时,应按照先后顺序,以尽量保证每位队员联系的比赛均得到采用为原则,而且应考虑队员的时间安排、对方球队的规范性以及场地的安全性;
Ⅳ、作好其他队员大会或队务委员会决定的工作。
(3)、财务委员会
Ⅰ、负责起草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向大连市律师协会申领经费;
Ⅱ、负责实施并记录球队平日的一切收支事项,制作球队日常收支明细帐表;
Ⅲ、购买、保管、分发并管理训练、比赛用品,保证正式队员有平等地使用训练、比赛用品的权利;
Ⅳ、及时更新或补充用品,保证训练、比赛用品的质量;
Ⅴ、作好其他队员大会或队务委员会决定的工作。
(4)、奖惩委员会
Ⅰ、对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奖励制度的队员,负责认定相关行为并提出初步处理方案提交队务委员会表决通过;
Ⅱ、对在半年之内,参加训练和比赛缺席次数少于三次的队员,负责给予口头表扬;
Ⅱ、若队员有本章程规定的惩戒制度的情形之一,且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的,负责对其进行批评;
Ⅲ、若兼有两种以上情形(包括两种)或有一种但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负责对其记过一次;
Ⅳ、受到惩戒的队员,在一年之内再没有受到任何惩戒并且表现良好的,奖惩委员会可解除对其的处分;一年之内,若有队员受到三次批评的,按一次记过处理,记过两次则留队查看,在留队查看期间(一年)内,仍违反队伍纪律的,经提请队务委员会的表决可将其开除出队(被开除出队的队员,若想重新参加足球队,需按照本规章的规定重新报名,接受审核);
Ⅴ、对队伍的建设、比赛成绩做出重大贡献的,提请队务委员会表决通过给予何种物质奖励并负责落实;
Ⅵ、负责执行其他队员大会或队务委员会决定的奖惩决议。
12、各服务委员会的工作方式:
(1)、在各服务委员会内部,由主任进行工作分工和组织协调委员关系,做好本服务委员会工作;
(2)、委员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主任组织内部表决,如果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由主任向队长或提案委员会反映情况,并接受协调;协调不成,经由队长或提案委员会提请队务委员会表决解决争议。
五、         奖惩制度
1、球队对队员实行奖惩制度。奖励包括:表扬、物质奖励;惩戒包括:批评、记过、留队查看、开除出队。
2、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队务委员会给予奖励:
(1)、积极参加训练、比赛连续不间断达六次以上的;
(2)、对队伍的建设、比赛成绩做出重大贡献;
(3)、队员大会决定的其它情形。
3、队员有下列情形的,由队务委员会进行惩戒:
(1)、不服从教练员安排、裁判员裁判;
(2)、辱骂、殴打教练员、裁判员、本队队员和对方队员;
(3)、训练、比赛中恶意犯规,导致出现人身伤害事件的;
(4)、严重违反队伍的规章制度的;
(5)、队员大会决定的其它情形;
(6)、其他违背体育精神和球队理念的行为的。
六、附则
大连市律师协会会员事务委员会负责召集并主持队员大会审议通过本章程,组织主持队务委员会的首次选举工作。本章程由出席会议正式队员的2/3以上在下面签字即生效。
                                              本章程制作日:2006年3月31日
制作说明:本章程是由辽宁海大律师事务所李红伟律师在辽宁东亚律师所康波律师于上次球队会议公布的章程草案基础上,根据当时会上律协领导及所有发言律师陈述的意见,结合球队的实际情况,参照借鉴公司法有关规定,经工作之余反复多次思考、撰写而成。此章程还经大连市律师协会会员事务部委员辽宁同人律师所刘同强律师、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王宏伟律师修改完善。
    参加队员大会的全体人员签署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