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
近期发现部分律师在参加市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时,因为课时原因,代替其他律师进行签到,这种行为既违背了律师协会组织业务培训的初衷,也不利于律师协会业务培训工作的正常开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律师需持本人律师执业证进行业务培训签到,对持多本执业证书的不予办理签到录入。
二、以下情况可计入律师培训课时。
1、撰写论文符合下列条件的,每篇论文可以计入12小时培训课时。
(1)参加大连律师协会组织的论文征集活动提交论文的;
(2)在公开出版物发表专业文章的;
(3)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提交法律专业论文并获奖的(须提供相关论文获奖证明)。
2、参加其他培训机构组织的法律相关业务培训,经相关单位出具培训证明的。
3、大连市各律师事务所自行组织的内部律师业务培训,培训内容报市律协业务研究与培训工作委员会(邮箱:dllxpx@126.com)审核确认的,可计入培训课时。
(以上2、3项课时计算由业务研究与培训工作委员会认定,以提交的培训证明来进行最终有效统计。)
业务研究与培训工作委员会
201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