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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转发《关于做好2016年全市律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
编辑:     时间: 2016-07-11     作者:     浏览: 3634

各区市县(先导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辽宁省司法厅《2016年全省律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做好工作安排的通知》(辽人社发[201654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律师工作实际,现将2016年全市律师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通过2015年度考核,经省司法厅公告,在我市的律师事务所中从事律师工作的专职执业律师。

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规定,已辞去公职并不再享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劳动保险待遇并在法律援助中心从事律师工作的执业律师,可作为律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请人。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于律师事业,遵纪守法,没有不良记录。

2、诚信为本,恪守律师职业道德,积极为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服务。

3、勤奋钻研业务,勇于创新实践,具有较高的法律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法律服务工作经验。

4、具备规定的学历、资历、能力、工作业绩、论文或著作要求。

(二)学历、资历要求

1、申报二级律师的,需取得国家承认的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且担任三级律师满5年;或取得国家承认的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律师工作满15年,且担任三级律师满5年;或取得法学博士学位,担任三级律师2年以上。

2、申报一级律师的,需取得国家承认的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且担任二级律师满5年;或取得国家承认的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律师工作满20年,且担任二级律师满5年。

(三)计算机应用能力

申请参加高级律师资格评审人员的职称计算机政策,暂按《关于2015年全省律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辽人社职[2015]25号)文件规定执行。在国家和省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印发的《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明确具体工作意见后,将及时调整变化,并且按照公平、公正和一年早知道的原则,从具体工作意见明确后的下一年度评审时开始执行新规定。

(四)继续教育学习要求

1、申报一级律师。

自担任二级律师后,年平均业务培训不少于100课时。

2、申报二级律师

自担任三级律师后,年平均业务培训不少于80课时。

(五)工作能力要求

1、申报一级律师,应当:能解决律师业务中出现的各种重大疑难问题,具有指导二级律师开展工作的能力,办理不少于5件在省内重大疑难、有重要影响的案件,代理意见被采纳,为委托人挽回重大损失,取得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同时,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为大中型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组建集团公司,或为企业上市、并购提供法律服务4个以上;

(2)担任市以上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项重大法律服务项目5个以上;

(3)连续3年担任至少两家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沈阳市区、大连市区的,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鞍山市、抚顺市、本溪市的,注册资金800万元以上,其它地、市、县的,注册资金为500万元以上),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成绩显著的;

(4)承担地市级以上政府(或政府部门)或大型企业(沈阳市区、大连市区的,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鞍山市、抚顺市、本溪市的,注册资金800万元以上,其它地、市、县的,注册资金为500万元以上)法律顾问5家以上,其中提出3项以上决策性法律咨询意见、建议被采纳,取得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2、申报二级律师,应当:具有丰富的律师工作实践经验,具有指导三级律师以下人员工作的能力,办理各类疑难案件5件以上(其中省内有影响的案件2件以上)。同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为大中型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组建集团公司,或为企业上市、并购提供法律服务2个以上;

(2)担任市以上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项重大法律服务项目3个以上;

(3)连续3年担任至少两家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沈阳市区、大连市区内的,注册资金为800万元以上;鞍山市、抚顺市、本溪市的,注册资金为500万元以上;其它市、县企业注册资金为300万元以上),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成绩显著的;

(4)承担县(区)以上政府,大、中型企业(沈阳市区、大连市区内的,注册资金为800万元以上;鞍山市、抚顺市、本溪市的,注册资金为500万元以上;其它市、县企业注册资金为300万元以上。)法律顾问4家以上。

(六)工作业绩要求

1、申报一级律师,应当具体下列条件之一:

(1)办理诉讼、仲裁或非诉讼法律事务,为委托人挽回重大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共计8件以上;

(2)办理取得改变定性成功或减轻处罚的刑事案件4件以上;

(3)年均办理刑事、民事、行政、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案件30件以上;

(4)年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件以上;

(5)参加2项省(部)级以上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2、申报二级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办理诉讼、仲裁或非诉讼法律事务,为委托人挽回重大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共计4件以上;

(2)办理取得改变定性成功或减轻处罚的刑事案件2件以上;

(3)年均办理刑事、民事、行政、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案件15件以上;

(4)年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件以上;

(5)参加1项省(部)级以上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七)论文或著作要求。

1、申报一级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家级期刊杂志或在全国律师行业学术研讨会上,发表法律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

(2)本人独自在经国家或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出版机构出版有关法律专业著作或译著(10万字以上)2本以上;

(3)与他人联合在经国家或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出版机构出版法律专业学术专著(或教材),其中本人独自撰写10万字以上。

在国家级期刊杂志或全国律师行业学术研讨会上发表有学术价值的案例的,每3篇案例可以视为1篇学术论文。提供案例的,需至少再提供符合本通知要求的、非案例的学术论文3篇。

2、申报二级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期刊杂志或省级以上律师行业学术研讨会上,发表法律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

(2)本人独自在经国家或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出版机构出版有关法律专业专著或译著(5万字以上),1本以上;

(3)与他人联合在经国家或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出版机构出版法律专业学术专著(或教材),其中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

在省级或省级以上律师行业学术研讨会上发表的有学术价值的案例的,每3篇案例可以视为1篇学术论文。提供案例的,需至少再提供符合本通知要求的、非案例的学术论文2篇。

申报的论文需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站进行论文期刊信息查询系统进行检索认证;或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主流数据库进行本人论文信息的检索认证。

上述继续教育、工作业绩、论文或著作,应为获得现任专业技术资格后重新获得的。

三、评审程序

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专职律师,可按下列程序申报高级律师资格评审。

(一)报卷

申报高级律师职称评审的人员,需按如下顺序提交以下报评材料:

1、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主卷:(主卷须按本条顺序装订成册

(1)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一式三份),此表随主卷报送,不订入主卷

(2)正常参评人员填写的《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附件一,一式八份,A4纸),主卷订一份,其余九份随副卷报送;

(3)职业资格(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包括经本单位及主管部门盖章的学历查询和检索证明的复印件)、任职资历(已经取得的职称证书复印件)、继续教育证明复印件,业绩成果获奖证书复印件,论文(包括经本单位及主管部门盖章的论文查询和检索证明的复印件)、著作、译作、发表刊物复印件(会议上发表的论文或文章必须要有会议提供的证明复印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证明复印件,荣誉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按本条罗列的顺序装订成册

(4)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合同复印件(一式三份),主卷订一份,其余两份及原件随副卷报送。需同时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参评律师必须提交市以上人才中心的档案存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主卷订复印件一份,原件及其余两份随副卷报送;

(6)报送材料同时交一寸免冠照片一张(随副卷报送)。

2、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副卷:(需要制作原件清单,列明报送的原件

(1)证明材料原件。学历证明(包括经本单位及主管部门盖章的学历查询和检索证明)、职业资格证明、任职资历证明、业绩成果获奖证书,论文(经本单位及主管部门盖章的论文查询和检索证明)、著作、译作发表刊物(会议上发表的论文或文章,必须有会议提供的证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证明,荣誉证书,学术(衔)称号和有关证明原件;

(2)原始卷宗。本人现任律师专业级别评定后(不含当年)开始承办的10本原始案卷卷宗(包括(3)项所要求的5个重大疑难案件案卷);

(3)案例材料及评议意见。本人现任律师专业级别评定之后(不含当年)办理的5个重大疑难案件的案例材料注:并非卷宗,而是案例。应当包括:诉讼业务须有案件经过、起诉书或答辩状或辩护词、判决书或调解书、结案总结等内容;非诉讼业务须有事件经过、相关的法律文书或经历的谈判过程、业务承办效果、办结小结等内容。评议意见要求:要对每份案例分别写出评议意见,不得以一份评议意见对所有上述内容进行评议。要由两名评议人分别写出评议意见,不得由两名评议人出一份评议意见。申报二级律师的,要有两名二级以上律师分别写出评议意见;申报一级律师的,要有两名一级律师分别写出评议意见)一式三份

(4)著作(论文)及评议意见。著作(论文)复印件并后附评议意见。(要对每份著作、论文分别写出评议意见,不得以一份评议意见对所有上述内容进行评议。要由两名评议人分别写出评议意见,不得由两名评议人出一份评议意见。申报二级律师的,要有两名二级以上律师分别写出评议意见;申报一级律师的,要有两名一级律师分别写出评议意见)一式三份

(5)参评人员本人现任律师专业级别评定后(不含当年)担任政府或企事业单位4家以上法律顾问的合同文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一份装订在主卷内)。

3、对参评律师论文的要求

几人共同撰写的论文,第一作者视为1篇论文,第二作者视为1/2篇论文,第三作者视为1/3篇论文,依此类推。

发表文章的期刊杂志必须为法学类,其它相关的期刊杂志不能作为参评材料上报。发表文章的研讨会必须是律师行业内的、被省人力资源与劳动保障厅认可的,其它相关的研讨会不能作为参评材料上报

上述证明材料及业绩材料需统一使用A4纸装订。《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单独装订,装入文件袋;《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与业绩材料,按照本通知要求按顺序编号后,装订在一起。装订要紧密结实,与所有证书原件一并装入档案盒内,盒内需有详细的申报材料清单,所列顺序与上述顺序一致。

4、承诺制度

(1)申报人填报并打印完成《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后,须在表中最后一页“备注”栏内填写如下承诺语 :“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相关处罚”。

(2)申报人所在单位须在申报人承诺内容下填写如下承诺语:“承诺推荐的申报人员所有材料真实有效。”并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5、开展学历认证、论文检索和查询工作

所有申报人员均要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进行学历信息查询;通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对新闻出版总署网站进行论文期刊信息查询并打印查询页,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主流数据库进行本人论文信息的检索。申报人员须提交经各单位及主管部门盖章的查询和检索证明。

6、报卷截止时间

报卷截止时间为722。此期限之后的任何时间,均不接受报卷。报卷时,应同时报送《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电子版表格(见附件二)。

(二)初审

申报人员报送申报材料,需先经所在律师事务所认可并做出推荐意见,再经律师管理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加盖公章后,统一上报。

(三)申报纪律要求

申报参加高级律师资格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律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两年内禁止参加高级律师资格评审。

1、伪造、变造证件或资历证明;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3、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4、存在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四)答辩

今年高级律师职称评审仍执行答辩制度,即凡申报评审律师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者,须由高评委专家组对其学识水平、业绩成果等方面组织答辩;凡未参加答辩的人员,高评委例会时不予投票表决。答辩内容主要是参评人员申报的论文、著作、案例等材料或执业中涉及到的有关法律问题。具体答辩日期及其他事项,另行通知。

四、其他要求

(一)为防止和杜绝弄虚作假等不良现象的发生,省司法厅将对律师高级职称结果在辽宁省律师网站上进行公示(网址:www.lnlawyers.cn),具体办法按照原省人事厅《关于在专业技术评审中实行公示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2]13号)要求执行。

(二)今年评审人员的任职时间计算到2015年12月31日。

联 系 人:穆芳萌

联系电话:83766610

附件:1、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2、推荐参评人员一览表;3、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doc                                                                                                        

                                                                                                              2016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