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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融资的法律与实践
编辑: 大连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时间: 2015-12-12     作者: 李莉    浏览: 35689

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 李莉

 

引言:在航运经营中,无论是建造新船、买卖二手船,还是船舶营运,都需要大规模的资金,但同时利润回报周期较长。这就决定了船舶融资在船舶经营中举足轻重的地位。本文就将在介绍船舶融资的几种基本方式的基础上,对相关的法律和实践操作进行梳理,以供有关同行朋友参考。

一、证券融资方式

这种融资方式主要是指通过公司上市或者发行公司债券的途径来获得资金。但是,由于船舶买卖和经营有其特殊性,如船舶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以及航运市场波动较大、投资回报周期长且具有不确定性等,这种融资方式很难为船舶买卖和营运提供及时且大量的廉价资金。

二、银行贷款融资方式

通过银行贷款来获得资金是目前船舶融资中最为常见、较为稳定成熟的一种方式。

2.1贷款银行考虑事项

通常贷款银行会对船舶的自身情况行进考量。其中,船舶的船旗国是一项重要的事项。船舶在哪一国家地区登记,这影响到船舶的监管、税费、办理相关事务的效率和流程、法律制度等,而在银行贷款中,更多的是关系到船舶抵押的登记。由于大多情况下,借款人是通过抵押船舶而获取银行贷款的,而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法律基本均规定船舶的抵押登记要在船舶登记国进行,所以贷款银行选择船旗国就相当于增加了将船旗国法院作为管辖法院或将船旗国法律作为适用的法律的可能。其次,贷款银行还会考虑船舶的船级社及其船级,借此考察船舶的安全管理、安保系统等情况;在船舶的建造或维修过程中,船级社的工程师都会参与其中以审核建造或维修的方案并进行完工后的验收。此外,贷款银行还会对船舶的价值、吨位、船龄、航行区域、保险等情况进行考虑。

贷款银行还会考虑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如借款人对于船舶的管理能力及情况,借款人收入与同期所需偿还贷款及利息的比例,借款人的市场地位等。

贷款银行会考虑市场因素,如租金、运费的价格,船舶营运成本,政府政策,地区局势等情况。

通过贷款银行的综合考量,其会决定是否接受贷款,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等。

2.2贷款数额。

实践中,没有百分之百的船舶贷款,一般会占购船资金的50%~80%。贷款银行在决定贷款的百分比时,通常会考虑建造或购买船舶的情况及市场行情,该船舶被强制出售的市场购价,借款人在航运市场中的地位、份额以及贷款银行和借款人之前的合作情况等。

对于贷款数额的提取,可以分为一次性提取和分期提取,在实践中后者较多。尤其是在新建船贷款中,由于建造款通常是分期给付给船厂的,所以贷款的提取也会配合支付船舶建造款的时间和次数来进行,同时也有利于借款人和贷款银行控制风险。

2.3 还款保障。

贷款银行能够将资金贷给借款人,通常是需要借款人提供还款保障的。

2.3.1船舶抵押

船舶抵押的目的是使贷款银行对于抵押船舶享有抵押权,能够在借款人违约时对船舶进行扣押、买卖或拍卖。同时,船舶抵押权的设立也能有效地保证贷款银行对于抵押船舶的监控,因为在未经贷款银行同意的前提下,抵押船舶是不能够进行转让的,借此能保障贷款银行的利益。

船舶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其抵押需要按照船旗国的法律在船旗国的船舶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关于登记的效力有两种,一是将登记作为船舶抵押权设立的要件,另一种是将登记作为对抗的要件。我国采取的是后一种。

除了进行船舶抵押之外,贷款银行通常还会要求借款人做出额外的保证,如保证船舶的船况、用途等,保证不使船舶承担除正常经营外的其他债务,保证不在该船舶上设定其他的抵押等。

在新建船舶的银行贷款融资中,在建船舶的抵押具有特殊性。由于作为抵押物的船舶正在建造的过程中,其价值具有不确定性和浮动性,因而给抵押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一些国家和地区并不将建造中的船舶作为法律所认可的船舶,且很多造船合同中约定船舶交付后所有权才转移到船东手中。故,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并不允许以在建中的船舶作为抵押物进行贷款融资,如英国。而我国是允许在建船舶设定抵押的,《海商法》第14条规定了“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抵押权……”,《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五)在建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此外我国海事局于200969日颁发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浙江省为了帮助航运企业走出融资困境,还于20094月出台了《浙江省建造中船舶抵押管理暂行办法》。但从目前实践的情况来看,由于程序的欠缺、对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界定模糊等问题,银行基本不接受以在建船舶作为抵押物的贷款融资业务,航运企业和船厂对此也了解甚少。

虽然船舶抵押是银行贷款融资方式中一种常见的、重要的还款保证,但是由于船舶市场价值存在波动、船舶在营运过程中会出现损毁甚至灭失或因政府的行为而被征收、征用等,所以,以船舶作抵押来保障贷款银行的利益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2.3.2 第三人担保

第三人担保的情形主要适用于单船公司融资和新建船舶融资中,贷款银行一般会要求借款人提供第三人出具的保函。通常出具保函的第三人是借款人的母公司或关联公司,或者是船舶的实际船东,也或者是其他财力雄厚的企业。

除了由第三人出具担保函这种形式,租约也是近些年比较常见的形式。第三人作为船舶的承租人,其对作为出租人的借款人具有绝对的支付租金义务,租金的数额就是借款人应该偿还给贷款银行的数目。在这种租约中,没有停租条款,承租人对于出租人也没有求偿的权利,其实际的角色就是扮演出租人的保证人。

此外,实践中还存在一种安慰函的形式,即第三人向贷款银行出具一份书面的陈述文件以表示其愿意帮助借款人偿还借款。但就安慰函是否具有保证的法律效力,在我国实践中因个案的情况不同,而在认定上存在很大的差异与分歧。故,若为避免分歧而达到保证之目的,安慰函的内容和措辞应当明确地体现保证的意向和效果。

2.3.3 船舶保险的转让

面对风险,贷款银行一般要求船东购买足额、全面的保险,如船壳险、战争险、保赔险等,还会要求借款人将保险转让给贷款银行,以保证当船舶发生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事故时,保险赔偿会首先支付给银行。具体来说,所有的保单、保险证书、保险记录中都应该包含“损失赔偿条款(Loss Payable Clause)”,确认保险人会把保险赔偿首先赔付给贷款银行;同时,当借款人存在违约行为时,保险人会及时通知贷款银行。此外,当借款人违反保险合同约定或保险规则时,如违反保证义务、虚假披露、拒交保费等,保险合同会归于无效或保险人解除赔偿责任。为了防止贷款银行的利益随之受损,很多银行会要求借款人为其购买抵押权人利益保险(Mortgagee’s Interest Insurance)。

2.3.4 船舶营运收入转让

船舶的营运收入主要是指运费和租金,此外还有救助报酬、船舶征用补偿费等款项。以租金为例,贷款银行会要求船东将其在租约下收取租金的权利转让给银行并得到承租人的书面确认。通常贷款银行会要求承租人将租金存入银行所开立的账户中以用来清偿分期的贷款本金和利息,账户中的剩余会用于借款人的船舶营运支出。但这种保证方式在船舶停止营运、承租人违约等情况下会受到限制。

2.3.5股权担保

这正担保方式主要适用于单船公司的融资保证中。贷款银行会和借款人签订股权转让证书,但证书的日期和受让人是空白的,双方会约定当借款人发生违约时,其会将股权转让给贷款银行,到时会将股权转让证书填写完整。通过此种方式,银行可以实际去控制船公司,在不申请扣船的情况下就掌控船舶,并且还可以在出售船舶和出售船公司之间进行选择。此外,选择这种保障方式时,借款人必须做出相应的承诺:股票是全部发行在外的股票,股票上没有且将来也不会有任何负担,借款人不会再发行股票等。

2.3.6 现金和银行账户担保

除了以上的还款保障方式,还会存在借款人以现金或银行账户进行担保的情况。

三、船舶融资租赁

3.1基本特征

在新建船舶和二手船买卖中,船舶融资租赁是非常常见的一种融资方式。

第一,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中通常至少涉及三方当事人。船舶的出租人会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和选择出资新建船舶或者购买二手船以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可见,船舶融资租赁通常会涉及到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建造人或出售人。

第二,标的船舶的所有权会在租约期满后发生移转。在租约的有效期内,标的船舶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但却由承租人占有并使用船舶。租约期满后,船舶的所有权就会移转至承租人名下。

第三,融资与融物相结合。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不同于一般的借贷法律关系,其通过租约的形式同时实现了融资和融物的目的。

3.2 租约

船舶融资租赁中的租约均是光船租赁租约。租期一般和融资安排的时间相同或者更长。在租金方面,租金根据建造或购买船舶所需融资的成本加上利润来计算的,包括贷款的本金、利息、费用和利润;并且要分期缴纳的租金是固定的,不会随利率的波动而变化。在租约中,承租人有两大重要的义务:一是承租人没有退租的权利,二是承租人在租约期间不能将标的船舶以光租的形式进行转租。

3.3我国目前船舶融资租赁的情况

在船舶融资租赁业务逐渐兴起的环境下,国内许多银行开设的融资租赁公司逐渐开始展开船舶融资租赁业务,如光大租赁、工银租赁等等。但是,根据现行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没有障碍,但是对民营融资租赁公司的大门仍是没有打开。

在税务方面,根据《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货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只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上述提到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实际成本包括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用和贷款利息等(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此外,承租方需要对融资租赁的船舶按照一定的年限折旧,折旧费用在税前扣除。我国采取的加速折旧方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承租方按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船舶的折旧年限可以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中较短的期间计算,但最短折旧年限不能短于3年。

四、投资银行的投资

投资银行针对航运企业进行投资以供企业建造新船或者购买二手船,这也是目前船舶融资的一种方式。一般情况下投资银行可以选择持有船东的股份、成为船东的股东,但其通常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投资银行向被投资者收取的回报一般会高于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但相对而言,其承担的风险也高于提供贷款的商业银行所负担的风险,故,其对投资项目的审核也是相当严格的。

结语:在航运市场不甚景气的今天,船舶融资对于盘活各航运企业的资金和运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融资租赁法》也正在起草制定的过程中,如何完善现存的船舶融资制度、如何开拓新的船舶融资方式将在很长时间内是业界关注的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