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维护妇女权益优秀律师”、 “大连市维护妇女权益十佳律师”评选表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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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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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我市律师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调动广大律师参与妇女维权工作的积极性,弘扬正气,树立律师良好社会形象,市司法局、市妇联决定在2007年“三八”妇女节前夕,开展评选表彰“大连市维护妇女权益优秀律师”和“大连市维护妇女权益十佳律师”活动。评选表彰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市委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树立和表彰一批热心妇女维权活动、关心妇女事业的优秀律师,推动律师积极参与妇女维权活动,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评选范围、条件和数量
(一)评选范围 全市参与维护妇女权益工作的律师,男女不限。
(二)评选条件
1、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做出突出贡献。
2、关心妇女身心健康,热心妇女维权工作,积极参与各级妇联的“法律帮助中心”或“援助联络中心”活动,在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方面成绩突出。
3、每年承办10件以上涉及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案件,其中近三年来每年办理两件以上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
(三)数量
全市评选出30名“大连市维护妇女权益优秀律师”,并从中选出“大连市维护妇女权益十佳律师”。
三、荣誉称号及表彰方法
由大连市司法局、市妇联向当选的律师授予“大连市维护妇女权益优秀律师”和“大连市维护妇女权益十佳律师”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对其中获得“大连市维护妇女权益十佳律师”中的女律师由市妇联授予“大连市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
四、评选方法和要求
(一)评选方法
市司法局、妇联联合成立评审小组,负责评选表彰工作。评选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选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各区市县所属律师事务所向当地司法局推荐,由司法局商当地妇联确定人选报市司法局;市直律师事务所向市司法局推荐。
2、由评审小组根据审报材料进行考核和评定;
(二)评选要求
1、坚持评选条件。评选活动应实事求是,对不坚持评选条件、虚夸假冒或有其他违反评选规定行为的,取消评选资格。
2、严格评选时间。各区市县司法局和市直律师事务所的推荐材料于2月17日前报市司法局。
附件:
“大连市维护妇女权益优秀律师” “大连市维护妇女权益十佳律师”推荐表.doc
大连市司法局
大连市妇女联合会
二00七年二月六日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市委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树立和表彰一批热心妇女维权活动、关心妇女事业的优秀律师,推动律师积极参与妇女维权活动,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评选范围、条件和数量
(一)评选范围 全市参与维护妇女权益工作的律师,男女不限。
(二)评选条件
1、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做出突出贡献。
2、关心妇女身心健康,热心妇女维权工作,积极参与各级妇联的“法律帮助中心”或“援助联络中心”活动,在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方面成绩突出。
3、每年承办10件以上涉及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案件,其中近三年来每年办理两件以上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
(三)数量
全市评选出30名“大连市维护妇女权益优秀律师”,并从中选出“大连市维护妇女权益十佳律师”。
三、荣誉称号及表彰方法
由大连市司法局、市妇联向当选的律师授予“大连市维护妇女权益优秀律师”和“大连市维护妇女权益十佳律师”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对其中获得“大连市维护妇女权益十佳律师”中的女律师由市妇联授予“大连市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
四、评选方法和要求
(一)评选方法
市司法局、妇联联合成立评审小组,负责评选表彰工作。评选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选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各区市县所属律师事务所向当地司法局推荐,由司法局商当地妇联确定人选报市司法局;市直律师事务所向市司法局推荐。
2、由评审小组根据审报材料进行考核和评定;
(二)评选要求
1、坚持评选条件。评选活动应实事求是,对不坚持评选条件、虚夸假冒或有其他违反评选规定行为的,取消评选资格。
2、严格评选时间。各区市县司法局和市直律师事务所的推荐材料于2月17日前报市司法局。
附件:

大连市司法局
大连市妇女联合会
二00七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