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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辽宁省律师协会《关于推荐省律师协会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编辑:     时间: 2015-04-17     作者:     浏览: 4188

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辽宁省律师协会《关于推荐省律师协会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委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本所律师自愿填报,并于424日前将登记表书面材料及电子版报至市律协秘书处。

                        大连市律师协会

                       2015年4月17

 

 

辽律发[2015] 8

 

关于推荐省律师协会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

为了更好地发挥省律师协会各专业(专门)委员会的作用,推动我省律师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省律师协会八届二次常务理事会议的决定,由各市律师协会推荐本辖区内的优秀律师,担任各专业(专门)委员会委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委员会委员的条件

(一)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条件。根据省律师协会八届二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的《辽宁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心律师事业;

2、在律师事务所执业五年以上或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学院校和企业从事法律工作六年以上,且具有三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3、在专业委员会所涉业务领域有较高理论和业务水准,有一定业务研究能力;

4、近三年内未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二)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条件。根据省律师协会八届二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的《辽宁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专门委员会委员可以由律师管理人员、行业管理人员和执业律师组成。执业律师担任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执业五年以上,青年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为执业三年以上;

2、诚信记录良好,从未受到过行政处分和行业处罚;

3、具有较高综合素质和责任心,热心协会工作,具有一定管理经验和奉献精神。

二、委员会委员的产生方式

委员会委员可以通过市律师协会推荐和专业委员会委员推荐两种方式产生。具体流程是如下:

1、本人自愿申请,并填写《专业(专门)委员会委员登记表》;专业委员会委员推荐的,应当由两名委员共同推荐,经该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填写《专业(专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登记表》;

2、市律师协会经审核同意后,在《专业(专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登记表》加盖公章;

3、报省律师协会核准;

4、由省律师协会在《辽宁律师》杂志和辽宁省律师协会官方网站上公告。

三、委员会委员的推荐

(一)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推荐

1、原有的专业委员会。其委员如果仍然有志于该专业委员会工作的,需填写《专业(专门)委员会委员登记表》,经所在市律师协会盖章后,报省律师协会备案。不填写《专业(专门)委员会委员登记表》的,视为放弃其委员资格。各市律师协会可以针对每个原有的专业委员会,各推荐1名律师,作为委员候选人,沈阳、大连两市,可以推荐3名律师,作为委员候选人。

2、新设置的专业委员会。各市律师协会可以针对每个新设置的专业委员会,各推荐两名律师,作为委员候选人,沈阳、大连两市,可以推荐4名律师,作为委员候选人。

(二)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推荐

1、财务与资产管理专门委员会,各市律师协会秘书长为当然的委员,各市律师协会指派一名会长(或副会长)为委员;

2、执业纠纷调处与投诉处理专门委员会,各市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该项工作的人员为当然的委员,各市律师协会推荐一名负责该项工作的律师为委员;

3、奖励与惩戒专门委员会,各市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该项工作的人员为当然的委员,各市律师协会推荐一名负责该项工作的律师为委员;

4、行业技术评定专门委员会委员,由省律师协会在高级律师中指定。

5、其他专门委员会,各市律师协会可以分别推荐1名律师为委员。沈阳、大连两市可以推荐两名律师为委员。

四、其他要求

1、委员推荐一定要建立在被推荐人自愿同意的基础上,杜绝摊派式的推荐。被推荐人在填写《专业(专门)委员会委员登记表》时,需在“本人承诺”栏中填写如“本人自愿加入××委员会”等承诺语,并由本人在此栏中签字。

2、请各市律师协会接到本通知后,按照本通知要求推荐各委员会委员人选,并于430日前将填写合格的《专业(专门)委员会委员登记表》以电子邮件方式报至省律师协会。逾期未报的,视为放弃。

其他不明事宜请与省律师协会秘书处联系。

联系人:何丽丽

邮箱:helili82@126.com

附件1 辽宁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候选人推荐(登记)表.doc

附件2 辽宁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候选人推荐(登记)表.doc

 

辽宁省律师协会

2015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