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律师事务所:
大连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与培训工作委员会拟于2014年11月1日全天举办业务培训活动,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二、地点:大连国际会展中心四楼会议室(系老会展中心,不是世界博览广场)。
三、内容:“民事审判前沿热点问题讲座”。
四、嘉宾:吴光荣博士(原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审判员、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国家法官学院司法审判研究中心研究员,清华大学博士研究生)。
五、本次培训计入年度课时。请各位律师务必于上午8:20之前持律师证准时入场,以便登录和准时开课。
业务研究与培训工作委员会
2014年10月10日
附:吴光荣简介
一、基本情况
吴光荣,男,湖南岳阳人,现为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国家法官学院司法审判研究中心研究员,清华大学博士研究生。曾参与全国法院系统学术讨论会论文评选工作(2003-2007)以及《人民法院案例选》(2004-2005)和《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3-至今)的编辑工作。2006年和2007年被选调为第一届和第二届最高人民法院西部法官培训讲师团成员,主讲司法理论与民法,连续两次或最高人民法院嘉奖。2007年物权法通过后,担任全国法院系统物权法培训班主讲教师和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培训班主讲教师,并多次受邀请担任地方法院和社会机构组织的物权法培训班的主讲教师。
二、教育经历:
1996-2000 河南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
2000-2003 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
2005-2010 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
2008-2009 德国特里尔大学,访问学者
三、工作经历:
2003-2007 国家法官学院科研部
2007-至今 国家法官学院教学部(2009年借调至最高法院民四庭工作)
四、科研成果:
(一)代表论文:
《从一起房屋买卖纠纷看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6期。
《论无权处分的适用范围》,载《中外法学》2005年第3期。
《论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载《法律科学》2006年第4期。
《论不动产登记簿的形式拘束力》,载《清华法学》2009年第5期。
《论不动产权属确认的基本规则》,载《人民司法》2009年第19期。
《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规则》,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11期。
《论出租人的瑕疵担保责任》,载《月旦民商法学》第26期(2009年)
《机动车所有权移转的基本规则》,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10月。
《留德随想:也谈作为科学的法学》,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6期。
(二)代表著作:
《物权诉讼:原理与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
(三)主编书籍:
《民商法理论与审判实务研究丛书》(共八册),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
(四)所获荣誉:
《论无权处分的适用范围》一文获国家法官学院第二届优秀科研成果评比二等奖;
《论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一文获国家法官学院第三届优秀科研成果评比三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