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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实习期满人员考核情况通报
编辑:     时间: 2014-05-28     作者:     浏览: 8587

2014415522日,大连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管理工作委员会(下称实管委)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下称《管理规则》)和《辽宁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完成了对184人的期满考核工作。现将考核情况通报如下:

一、考核过程

实管委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书面材料审查与面试相结合的方法,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一)综合业务素质和完成实习项目方面

    1、申报考核材料。415日,实管委发布了《关于2014年对实习期满人员进行考核的通知》,对参与考核人员、申报材料、考核依据、考核时间等做出详细要求。截止430日,73家实习基地完成了对184名实习期满人员的测评,将申请考核材料提交协会。

2、书面审核。510日,实管委对提交申报考核材料的184名实习期满人员进行评审,重点对实习鉴定书、实习日志和实习卷宗等是否符合形式规范以及真实性进行书面审核。

3、面试考核。对书面审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需要进一步审核确认事项,实管委通过全体委员评议程序确定了面试考核名单。2014 513日,实管委通过协会网站发布《关于对2014年申请实习考核人员进行面试考核的通知》,并公布了需要参加面试考核的人员名单。5月16下午,实管委全体委员分成五组对60名实习期满人员进行面试,对因故不能当天进行面试的实习人员择期面试。面试结束后,对其中8人因书面申报材料不完整及不符合要求的,限期进行补足补正,截止522日,考核工作全部结束。

(二)遵守实习管理规则、实习纪律情况

经查询司法行政机关和协会相关管理部门,未发现申报实习考核的实习人员有违反《管理规则》《实施细则》而被投诉的情况。

(三)岗前集中培训和实习期间网上培训情况

    申报考核的184名实习人员均参加了49日至11日的岗前集中培训班,考试成绩均合格;经查询点睛网,184名实习人员均按《辽宁省律师网络培训管理办法》的要求,完成网上培训课时。

二、考核结果

实管委经过为期38天的书面审查和面试考核,期间于510日、516日、522日三次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经集体讨论作出本年度实习期满人员考核183人合格、1人不合格的决定。

三、考核中发现的问题

本次考核,实管委从实习基地申报的考核材料中,从对实习人员的面试中,从对实习基地及实习人员的调查走访中,发现:

(一)申报考核材料存在以下问题:

1、实习日志填写不够认真,少量实习人员的日志存在应付之嫌;实习日志中反映不出其在申报材料中记载的参与承办业务情况和工作记录。

2、指导律师不实际指导和带领实习人员办理律师业务,甚至个别实习人员是由没有实习指导律师资格的律师指导办案;

3、实习人员报送的卷宗里的法律文书中未显示实习人员为委托代理人甚至整个卷宗中无实习人员任何工作情况的记载材料;

4、实习人员报送的非诉讼业务卷宗反映不出其工作内容,卷宗过于简单且材料不完整;

5、部分实习人员实务训练不足,未达到《实施细则》要求的10件以上业务量;

6、实习期间更换律所导致未在其指导律师的具体指导下办案;

7、极个别实习人员提交虚假考核材料。

(二)实习基地管理不规范,具体包括:

1、对实习人员疏于管理;

2、实习指导律师不履行指导职责

3、个别实习基地未严格按照规定指导实习律师提交实习考核材料,甚至申报虚假材料。

实习期满考核意在评价一名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是否具备基本的律师执业资格,律师实务训练是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今后,实管委将加大对业务种类以及卷宗数量的要求,严格审查实习基地报送的考核材料。对诉讼案卷,实习人员必须作为委托代理人且在法律文书中记载;对非诉讼卷宗,应当为专项非诉讼法律业务(如股权并购、破产清算、IPO等业务),工作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尽职调查工作报告、律师工作备忘录、法律意见书、有关合同协议及报告等。不能真实反映实习人员的工作内容的卷宗不再收取。

全国律协《管理规则》及省律协《实施细则》是规范实习人员的实习行为、规范实习基地和实习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的管理和指导工作的准则,实管委进行实习管理和考核的重要依据。针对本次考核出现的问题,实管委希望各实习基地认真完成对实习律师的监督、指导工作;各指导律师认真履行指导职责;全体实习人员应当充分利用一年的实习期,掌握作为一名合格律师应当具备的良好职业操守和执业技能。

 

 

 

大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管理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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