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律师出席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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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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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4日大连市律师协会六届二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市律师出席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律师出席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在辽宁省律师协会没有确定产生办法的情况下,按照本办法规定产生。
第三条 代表的产生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及简化选举层次,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代表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代表资格应符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规定。
第五条 代表候选人人数按照代表人数的150%确定。
第六条 在新一届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召开之日的大连市律师协会当任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以及新当选的全国优秀律师为当然代表候选人。
候选人人数不足名额部分,由会长会议确定。
第七条 参加投票的理事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第八条 代表候选人或另选人以得票多者当选。
第九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实施,理事会可依据本办法于每次选举前确定实施方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律师代表大会通过之日生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