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参与调解 化解矛盾纠纷---律师参与纠纷调解工作研讨会纪实
编辑:
时间:
2009-01-22
作者:
浏览:
1370
2009年1月17日上午9时,律师协会业务指导与职业培训委员会在市律协会议室举办了“律师参与纠纷调解工作研讨会”,大连市司法局都本有局长、李晓林副局长、律公处李国富处长、调研处宁建华处长及会长张耀东、副会长张玉良、华洋、杨家君参加了研讨会,大连仲裁委赵文处长应邀到会。业务指导与职业培训委员会委员等30多名律师参加了研讨会。
研讨会由业务指导与职业培训委员会副主任陈立群主持,与会律师发言踊跃。讷建宏律师就都本有局长在近期“两会”上提出“建立大连市律师参与民商事纠纷调解机制”的提案,从地方性立法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他认为律师参与纠纷调要解决的执行效力问题,应当有法律依据。他还提出律师参与纠纷调解所要遵循的自愿、公平公正、依法原则,应当建立纠纷调解机制,律师要深入基层,敢于牺牲个人利益;张玉良副会长认为,律师参与纠纷调解的关键在于先给“调解”界定一个准确的概念,单从立法上考虑还太遥远,目前可以借助信访机制的整合,构建大调解机制,由专门机构来定性矛盾纠纷的解决,也要有纠纷调解的意识;宋诗军律师主要从调解的成功率、调解的原则以及利益的维护角度谈了自己的观点;薛萍律师从十三个方面阐述了律师参与纠纷调解的技巧;张智勇律师谈了涉外案件纠纷的调解机制;华洋副会长从律师参与纠纷调解的必要性、保障机制和风险防范措施上对律师参与纠纷调解工作提出了若干建议;张耀东会长主要业务调解和公益调解的划分上阐述了律师在参与纠纷调解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最后,市司法局都本有局长做了总结性的发言。都局长指出,律师参与纠纷调解工作,是当前化解社会矛盾的新思考,是科学发展观和司法改革的必要前提,是完整发挥律师职能的必由之路。律师参与纠纷调解工作有利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管理公权力组织平衡发展;有利于减少国家司法建设成本,是解决法律资源浪费的最佳选择;有利于走向法官精英之路;有利于人权保障机制的贯彻与落实。律师参与纠纷调解工作创新了当前律师工作的机制,同时也顺应了周永康同志在第七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上讲话精神,能够启发我们在新的历史时期探索推动社会前进的源动力。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广大律师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律师也要在保增长、促内销、保稳定、促和谐的大前提下,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中心任务。
都局长对各位律师的发言做了总结并提出做好纠纷调解工作的关键点在于,一是指导思想上要立足于调解;二是在接待当事人时要引导调解;三是在解决纠纷时要擅用调解;四是在最终的结果上体现调解。
会上各位律师争先发言,会场气氛十分热烈,与会律师表示参加业务培训研讨会的收获很大,受益匪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