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律师事务所:
2012年11月,工商总局、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工商标字[2012]192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依据《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律师事务所从事该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商标代理业务,应当向商标局办理备案。为推动《办法》顺利实施,方便律师事务所尽快完成备案,及时开展商标代理业务,经司法部商工商总局,同意由我会在《办法》生效前组织开展一次集中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要求和范围
根据商标局的规定,办理备案是律师事务所和其他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代理业务能被商标局受理并在其业务管理平台上运作的必要条件,并非针对律师事务所设置的业务许可。因此,依据《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拟从事第五条第一款列举的第(一)、(二)项商标代理业务的,都应当向商标局办理备案。
二、集中备案的方法和步骤
(一)律师事务所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及下发的文书样式(附件1),将备案材料提交省(区、市)律师协会。市律师协会收到备案材料后进行审查,对材料真实、齐全的予以汇总登录;
(二)备案材料整理后,全国律师协会将按照商标局的要求,代为集中向其办理备案。商标局拟办结备案手续后,尽快将此次集中备案的律师事务所的信息予以公告。凡经公告的律师事务所,自2013年1月1日起即可开展《办法》规定的相关商标代理业务。
三、上报时间
请各所在12月18日前将材料上报至市律协,未参加此次集中备案或集中备案后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在《办法》生效实施后,拟从事《办法》规定的相关商标代理业务的,依据《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自行向商标局申请办理备案。
联系人:刘湃卿
电 话:82305666-606
附 件: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备案申请登记表(样表).doc
大连市律师协会
2012-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