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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律师协会与大连市仲裁委员会建立双方业务合作关系
编辑:     时间: 2012-05-29     作者:     浏览: 1514

   最近,大连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律协)与大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召开工作会议,双方就开展仲裁业务与律师服务业务建立合作关系。

   会议认为,律协和仲裁委在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社会法治建设上担负着共同的任务,在加强经济建设、文化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等方面有着共同的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为进一步发挥各自优势,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实现仲裁事业与律师业务的双赢效果,会议达成以下三个方面的事项:

   一、宣传和实施仲裁法

   1、双方主动承担宣传仲裁法律制度的社会责任,在各自创办的期刊、网站、论坛中开展仲裁法律制度和律师法律制度的宣传活动。

   2、将宣传纳入广泛的业务培训工作。为律师业务培训和在律师服务的企业进行仲裁法律培训。仲裁委可利用专家资源为律师及企业开展仲裁法及企业相关法律知识培训。

   3、律师采用格式条款签订合同时,在选择解决纠纷的途径上,正确规范的选择是“大连仲裁委员会”。如采用非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时,律师应将选择仲裁解决纠纷的途径,植入合同文本,该仲裁条款应为“凡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由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建立仲裁调解与律师调解的工作衔接制度

   1、律师应将自身难以解决的无仲裁协议的案件,推荐到仲裁委解决,由仲裁调解员进行调解。如经过调解双方自动继续履行合同,则不收取仲裁费。如双方当事人要求制作仲裁文书(裁决书、调解书),应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补充仲裁协议,进入仲裁程序,并收取仲裁费,由仲裁庭制作仲裁文书。

   2、经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促成的调解案件,双方当事人需要用法律文书固定其调解成果的,由律师或律师所将案件引入仲裁委,进入仲裁程序。双方达成补充仲裁协议,收取仲裁费,由仲裁庭出具仲裁文书。在当事人不能自动履行时,可依据仲裁文书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搭建纠纷解决的调解平台。仲裁委设立临时律师调解庭,为律师的调解工作无偿提供办公场地,开辟绿色通道。在调解中根据律师及当事人的需要,仲裁调解员可协助调解。

   三、充分发挥律师仲裁员的作用,大力选拔优秀律师充实仲裁员队伍

   1、在换届聘任新一届仲裁员时,仲裁委要主动听取律协对聘任律师仲裁员的推荐意见。

   2、加强对律师仲裁员的业务培训,律师仲裁员应明确代理案件中代理角色与仲裁员角色的转换,体现仲裁公正、廉洁的社会形象,提升仲裁的公信力。

   3、根据仲裁委《仲裁员办案规范》的规定,仲裁员不能代理撤销仲裁裁决及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4、培养选拔一批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优秀律师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