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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实习期满人员考核情况的通报暨考核结果公示
编辑: 实习律师管理工作委员会    时间: 2012-04-19     作者:     浏览: 3361

   

    2012310413,大连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管理工作委员会(下称实管委)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辽宁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实施细则》的规定,完成了对200名实习律师的期满考核工作。现将考核情况通报如下:

    一、考核形式

    本次考核采取书面审查和全部进行面试测评的形式进行。工作流程是:325日前,实管委委员分组分期对200名申请考核人员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了评审,重点对“实习鉴定书”、“实习日志”和“实习卷宗”是否符合形式规范以及真实性进行书面审查。330日和331日,实管委委员会同资深律师组成十个考核小组,集中对申请考核人员进行全部面试测评。个别人因故不能在指定时间前来,另行约时间面试。至413日,面试工作结束。

    二、考核结果

    经过为期四十余天的书面审查和面试考核工作,413日,实管委召开第三次工作会议,经过集体讨论,会议作出了本次申请实习期满考核人员198人合格、2人不合格的决定。

    三、考核中发现的问题

    1、实习鉴定书中的“个人实习总结”过于简单,字数少且套话过多;

    2、实习日志,存在记录不认真,未能按照要求规范记录每天参加实务训练和学习记录,而是抄写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并且没有填写实习日志的日期及时间等情况。

    3、实习卷宗内容不完整,且装订不规范,不符合司法部颁发的《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规定的各类卷宗归档要求及装订要求;个别卷宗不能反映实习律师的工作情况和记录;更有甚者,个别实习律师在没有参与承办业务的情况下,利用编造法律文书首页等手段,将个人名字添加到法律文书中,申报虚假考核材料,情节恶劣;

    4、面试中,个别实习律师对实习卷宗不熟悉,对应当掌握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相关内容不了解,不掌握律师业务的基本内容。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已于201081实施。《辽宁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实施细则》也于20122月正式实施,该《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实习基地的管理职责。针对本次考核出现的问题,实管委要求实习基地认真完成对实习律师的监督、指导工作;指导律师认真履行指导职责;实习律师认真完成律师实务训练,完成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培训。

    四、公示内容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现将经审查、测评合格的实习人员在本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名单附后),如对合格人员有疑异的,可向实管委举报。

    附: 2012实习考核通过名单.doc

实习律师工作管理委员会

2012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