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下午4点,参加全市律师事务所主任工作会议暨所主任培训班的人员开始分组讨论。第五组是来自金州新区、旅顺口区、高新园的30多家律师事务所主任或合伙人。协会副会长张玉良、秘书长李宏翔、旅顺口区司法局副局长曲路、金州新区司法局李胜军处长、行业发展委员会委员吴凯律师参加了这一组讨论。在张玉良副会长的主持下,讨论现场气氛热烈,大家发言积极勇跃。
辽宁晟大所主任吕新玮、世勋所主任郝新林、弘权所高森、生生所主任车家明、北京华泰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主任吴京堂等先后发言。吕新玮主任从我市近期引进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在连开办分所一事,谈起我市律师应当强化素质,提升地位,扩大宣传和影响,积极参与政府招商引资活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为律师扩展业务牵线搭桥,宣传律师的作用。吕新玮主任还从政府有关部门如何保障律师合法执业权益方面谈了自己的看法。
做为区政协会员的吴京堂主任谈起了他如何发挥律师职能作用,积极参政议政的感受。吴京堂说,现在有的人以公民身份代理,整天在法院门口转,招揽案源,严重影响了法律服务市场的秩序。在今年的市区“两会”上,我市律师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纷纷提出了意见和建议,要求有关部门能够进行清理,以净化我市的法律服务市场。
据了解,在此之前,市司法局收有了有关部门的咨询意见。协会纪律委员会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之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第58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之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之规定,我国现行法律是允许公民进行诉讼代理的,公民做诉讼代理人的唯一条件是须经人民法院许可,现行法律没有限制公民诉讼代理行为。
关于公民代理诉讼是否可以收取费的问题,司法部1992年8月4日发布了“关于律师工作进一步改革的意见”,规定:“只有律师、公证、乡镇法律服务人员以及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其它法律服务机构才有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权利,其它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1993年8月31日,司法部在《关于公民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批复》中又进一步明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均不得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1996年9月26日,司法部在《关于严格执行〈律师法〉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决定》中重申:“对违反法律规定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该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的交公安机关处理,该由司法行政机关处罚的要坚决处罚”。根据司法部的这一系列规定,我国现行行政规章是不允许公民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但需注意的是,司法部的上述规定仅是部门规章,而不是法律,不能对抗《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二者发生冲突时,部门规章不能对抗法律,法院不能依据司法部的部门规章进而认定公民间的委托代理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