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财务和税务管理制度建设与落实的通知
编辑:
资产与财务管理委员会、会会员事务委员会
时间:
2012-02-16
作者:
浏览:
3056
各律师事务所:
伴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介机构税收,不得实行核定征收”的规定(详见国税发[2009]114号《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在全国的统一实施,对律师事务所查账征税已经势在必行。国家税务总局也正在组织开展《律师事务所税前扣除办法》制定前的调研工作。
为了使我市的律师事务所尽快适应查账征税,降低纳税风险,加强自律,经大连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大连市律师协会资产与财务管理委员会和会员事务委员会联合下发本通知,望各律师事务所给予高度重视。
一、加强律师事务所财务和税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由于我市律师多年实行核定征税,各律师事务所普遍存在财务管理不规范的情况。为了适应查账征税的要求,律协要求各律师事务所要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特别是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报销、差旅费管理、公务用车等配套的财务和税务管理制度,做到依法纳税。
二、加强律师事务所财务和税务管理制度的落实。
各律师事务所应彻底转变财务和税务管理的理念,尽快使财务管理从核定征税向查账征税的转变,狠抓落实,努力做到“收入及时、足额入账,成本费用真实、合理”。会计、出纳应分别设岗,建议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聘请专职的会计和税务专员,财务账目管理规范合法,严格杜绝记流水账和白条帐。
特此通知。
大连市律师协会资产与财务管理委员会
大连市律师协会会员事务委员会
2012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