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嫌疑人慎用强制措施建议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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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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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上, 罗力彦律师提交了《关于公安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建议》,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2011年3月28日,辽宁省公安厅下发《辽宁省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慎用刑事强制措施的规定的通知》(辽公通【2011】70号)。
通知明确规定:对于实施犯罪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未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之罪的,不得采用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悔罪表现好,并具有盲聋哑、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从犯、胁从犯、有自首或立功表现、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取强制措施,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予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上述规定还提出,对于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符合初次犯罪、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此《规定》的制定,不仅维护了未成年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而且更加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嫌疑人的身心健康,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也将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