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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律师推动法院制定证据收据工作见成效
编辑:     时间: 2011-03-17     作者:     浏览: 882

 

律师在代理案件中,往往会遇到提交给法院的证据不给收据,在审理过程中因证据保管不当或人为原因丢失,致使影响审判结果,为此,许多律师苦不堪言,曾多方面、多渠道向有关方面提出,希望能解决这一问题。近日,这项工作在我市律师、省人大代表罗力彦的努力下初见成效。

2009年辽宁省十一届二次会议上,罗力彦律师提交了《关于省法院应统一制定对当事人及代理人提交的证据出具相关文书的建议》,引起高度重视。省高院随即做出了具体的措施,如将法官是否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出具收据纳入全省法院案件质量管理体系,并列入对法院和法官的考评范畴,加强审判管理,严格考评和责任追究。但此后仍有当事人、代理人反映,他们提交证据后个别法官不出具任何凭证。

20106月,罗力彦律师再次向省高院提出《关于对人民法院证据收据出具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建议》。2010123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据收据出具工作的通知》(辽高法【2010224号),通知明确规定:证据收据的出具是一种强制性规定,不应以当事人提出要求为限;立案、审判、执行等其他程序收到的证据材料都应出具证据收据,开庭审判过程中收到的证据材料,除出具证据收据外,还应当在庭审笔录中记录;提交证据材料找不到办案人时,可向诉讼服务中心提请转交;证据收据统一采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样式;依照省高院制定的各类案件质量标准,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未出具收据的案件,一律认定为瑕疵案件,依照《辽宁省法院系统错案及瑕疵案件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将证据收据出具情况作为年底考评专项内容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的法院作扣分处理。

省高院的通知,将解决律师提交证据而得不到收据的问题,为维护和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提供了依据。

 

附:

样式一(民事、行政案件用)

 

样式二(刑事案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