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大连市公安局监管支队的反映,我市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使用的文书格式不统一,文本五花八门, 有的是律师所自己印制的会见介绍信。为了进一步规范律师会见的文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律师会见应持司法部要求的专用介绍信;
司法部早在2000年就下发了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的通知,其中要求律师会见应持《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在此特强调从 2010年9月1日起律师会见必须持司法部制定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二、 更换律师后会见必须提供“更换律师通知书”;
关于更换律师后会见应提供“更换律师通知书”的问题,已经在协会网站进行过通知。但是据看守所反映执行的不好,有的律师是更换后的律师,但是不提供“更换律师通知书”。现再次强调,凡是更换了律师的,会见时必须提交“更换律师通知书”(见附件),否则看守所将不安排会见。请各律师事务所需要时根据附件中提供的样本自行打印。
三、 涉外案件中律师会见时需要的翻译应经办案机关准许;
据看守所反映,涉外案件中有的律师自行带翻译会见。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等联合制定的《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出示相应的执业证件。对有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律师还应向办案机关或看守部门提交翻译人员的身份证件和办案机关准许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证明。”今后在涉外案件中,律师会见需要翻译的,应按上述规定办理。
附件
更换律师通知书
看守所:
涉嫌 一案,现委托 律师事务所 律师。原委托 律师事务所的 律师合同已终止。
特此告知。
委托人签字:
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