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洋律师在人大会议上提出的建议得到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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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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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在大连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华洋律师作为人大代表针对我市律师取证难问题向会议提出了《改善律师调查取证难的建议》。
华洋代表提出,有部分政府职能部门不能依法保障律师法定的调查取证权,律师在到有关部门查询档案资料时受到限制或阻碍。他建议大连市公安局恢复户籍资料查询窗口的办事制度,为律师查询户籍资料提供方便;建议大连市房地产交易市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依法保障律师对不动产登记查询的权利,取消限制性规定。
建议提出后,大连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高度重视,分别给予了答复。由于初次答复还不能从实体上解决我市律师调查取证难的问题,华洋副会长又多次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经过近半年的努力,终于得到了上述单位的圆满答复。这是华洋副会长为了维护全市律师的权利付出努力的结果,也是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对律师工作的大力支持。
附:答复意见
大连市公安局
函(2008)086号
C
对大连市人大十四届一次会议第142号建议的答复
华洋代表:
您提出的《改善律师调查取证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了给广大市民和社会各部门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人口信息查询服务,公安机关于1997年5月利用自1986年开始办理第一代居民身份证以来存储的市内五区人口信息数据库开设了人口信息查询服务窗口。
2O07年1月,全市实现了人口信息管理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同年9月,为了积极贯彻市政府关于“行政效能年”建设的工作部署精神,公安机关依托于全市人口信息计算机网络化管理环境,把市局人口信息查询服务窗口的工作分解到全市各基层派出所,由各基层派出所负责受理全社会人口信息查询服务,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信息查询服务工作的通知》(公治明发[2007]第122号)的文件,对基层派出所人口信息查询服务工作进行了规范。此举主要有两点考虑:一是更加方便群众。凡是有查询需求的个人和单位,不管被查询的人居住何处,只要其户籍地在大连行政区划内的,都可就近就地到任何基层派出所查询;二是服务更加怏捷。近两年,有查询人口信息需求的日渐增多,原查询服务窗口经常出现排长队现象,群众很有意见。实行基层派出所接待查询服务后,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把人口信息查询服务工作放到基层派出所后,出现过个别基层派出所只受理本所辖区内的人口信息的查询而不受理本所辖区以外的人口信息查询的问题,给来访者增加了查询难度。对此类问题,公安机关一经发现即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并责其加以整改,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大连市公安局
张继先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函建[2008]16号
A
对大连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0142号建议的答复
华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改善律师调查取证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查询土地档案(原始登记资料)的有关问题: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信息中心是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下属事业单位,受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的委托开展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章第一节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关应当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十四号《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资料,是指:(一)土地登记结果,包括土地登记卡和宗地图;(二)原始登记资料,包括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和地籍图。对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土地登记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
第三条规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原始登记资料,依照下列规定查询:(一)土地权利人、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其土地权利范围内的原始登记资料;(二)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有权查询与其代理业务直接相关的原始资料;(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有权查询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原始登记资料"。
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查询机关)负责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工作’’。
根据上述规定律师因调查取证需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应
向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信息中心提出查询申请。需查询原始登记资料(土地档案)者应同时提交土地权利人、土地使用权利害关系人委托函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出具的查询和调查资料委托函。方可进行原始登记资料(土地档案)的查询、复制。
二、律师查询土地档案(原始登记资料)受限制的原因
经调查,律师查询土地档案(原始登记资料)受限制的原因是来查询的律师所需资料不全,工作人员在接待时对政策规定的宣传解释工作不到位,给来查询的律师造成误会。今后我们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更好地为律师们调查取证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三、关于查询房产查封、抵押情况
大连市房地产交易所是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下属事业单位,受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的委托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为社会各界包括律师提供房屋查封、抵押情况的查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条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根据上述法律之规定:律师查询房屋查封、抵押情况有两种情形区别对待:
一、律师在查询房屋查封、抵押情况时,如果仅了解是否有查封、抵押情况以及相关的期限登记信息时,可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即可。
二、律师在查询房屋查封、抵押情况时,如需进一步查询查封机关、抵押当事人等相关情况,并需要打印盖章或复印相关资料,必须凭律师执业证书和人民法院的立案证明方可。这主要是为了保护被查询人房屋登记信息不被滥用以及房屋交易的安全。
感谢您对我市房地产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您继续对我局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负责人:张德勋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