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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实习证的通知
编辑:     时间: 2010-04-19     作者:     浏览: 1108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称规则)(附件一)及《大连市实习律师管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附件二)的规定,现将今年办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实习证的对象: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资格证书,并符合“规则”及“细则”规定的人员,均可在我市办理实习证。

     二、办理程序:

    1、符合办理实习证人员,应当向具有实习基地的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具有实习基地资格,但已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不得接收实习人员。以上条件北三市、长海、旅顺等尚未有一家实习基地的县区除外;

    2、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人员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实习人员签订符合要求的《实习协议》,同时指定一名符合规定的律师作为指导律师;

    3、由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统一向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提交两份、附件三);

    (二)《实习登记表》(提交两份、附件四);

    (三)实习人员与实习基地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一式三份提交律协一份、附件五);

    (四)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审核后当即返还);外地考取资格的还需提交资格档案已调入或正在调入我市的证明(司法局政策法规处办理);

    (五)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本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六)申请专职的实习人员提交本市(区、县)人才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申请兼职的实习人员提交所在高等院校法学院(系)、法学研究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实习的证明;退休(役)人员提交原单位同意其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七)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八)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和实习证工本费10元(照片后注明实习人员所名、姓名);

    (九)律师事务所能够为实习人员提供办公场所的证明;

(十)中共党员需提交中共党员组织关系调转证明。(原

组织关系在市内的党员可经市司法局组织处转入;原组织关

系不在本市的党员应经大连市委组织部转接到市司法局后

再转入到律协党委。如果暂时调转不了的,应当写时书面说

明,经协会党办同意后可以暂时不转);

   (十一)附实习基地和指导律师名单批文(复印件、每人一份)。

    4、协会收到上述材料经初审符合规定后,提交协会实习律师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则规定条件的,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5、待协会秘书处办理完实习证后,通知各所统一领取实习证。

     三、要求

    (一)要提高认识。把好实习人员的入口关,是进一步健全律师行业准入管理制度的一项具体措施。各律师事务所和指导律师要提高认识,认真负责,切实了解实习人员的各方面情况。

(二)指导律师要符合规定。各律师事务所要选派职业道德好、业务能力强、有责任心、有时间和精力带实习人员的律师作为指导律师。未经省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批准后调离原所、近两年内受过投诉的律师不得做为指导律师;   

(三)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管理。各律师事务所主任要切实做好实习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不得有挂名实习现象。要注意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提高实习质量,配合实习律师管理委员会做好实习人员的管理工作。

(四)各区市县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的情况应向所属司法局备案。由所属司法局在《实习申请表》后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意见栏注明已备案或加盖公章。

     四、时间安排

    1、各律师事务所于4月29日前将材料统一报至律师协会;

    2、协会实习律师管理委员会于5月5日前对各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注:将各类表格用宋体小四号字填写,A4纸正反面打印,需要盖章的一栏加盖公章必须清楚,表格照片要贴近期2寸彩色免冠照片。 

    联 系 人:林路

    联系电话:82305666-605

    真:82306002

附件一: 1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doc

附件二:2大连市实习律师管理工作细则.doc

附件三:3实习申请表.doc

附件四:4实习人员登记表.doc

附件五:5实习协议.doc

 

               大连市律师协会实习工作管理委员会

                       2010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