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人更换律师后会见时应注意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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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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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律师事务所:
据市监管支队的反映,多名甚至十几名律师会见同一名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在我市时有发生,这样不便于监管场所对犯罪嫌疑人的管理。为了规范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执业行为,维护监管场所的工作秩序,根据市监管支队在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接受委托时,应主动向委托人了解此前是否委托过其他律师,如果已委托两名律师,应了解其与原委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是否办理了终止委托合同的手续等情况。
二、如果委托人更换律师,现接受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应填写《更换律师通知书》提交给看守机关,并要求委托人签字,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
三、由于出现多名委托人委托多名律师去会见的情况,看守所又无法识别委托人的真实身份,所以看守所强调更换律师的委托人必须是原委托人。
附:《更换律师通知书》格式
大连市律师协会
2010年4月8日
更换律师通知书
看守所:
涉嫌 一案,现委托 律师事务所 律师。原委托合同已终止”
特此告知。
委托人签字:
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