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专门委员会 | |
主 任: | 徐 影 |
副主任: | 曹 铮 刘海娇 毛晓涛 潘媛媛 |
秘书长: | 王 晓 |
副秘书长: | 马 飞 李文婧 梁 嫄 衣香凝 |
委 员: | 姚 锐 贾勤顺 宋 兵 夏竹君 王 丽 丛俊峰 张 策 王金莲 陈 静 王建男 王倩彧 刘 莎 林伟伟 王鹏飞 刘天航 张大千 申 珊 卢长卫 刘 洋 刘庆贺 江世玉 于群娣 郭银龙 高 建 |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全国律所实习规则》)及《辽宁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省律协细则》)的规定,现将2019年9月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申报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实习证的对象: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并符合《全国律所实习规则》及《省律协细则》规定的人员,均可在我市办理实习证。
二、实习申报的时间:
申报时间:即日起至2019年9月11日,逾期不再接受办理。
三、办理流程:
1.符合办理实习证人员,应当向可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根据《全国律所实习规则》第八条、第二十条之规定,自身符合条件且拥有符合资格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律师事务所,方可接收实习人员。
2.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人员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实习人员签订符合要求的《实习协议》,同时指定一名符合规定的执业律师作为指导律师;
3.由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统一向市律协提交下列材料:
3.1《实习申请表》(一式两份);
3.2《实习登记表》(一式两份);
3.3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一式三份提交律协一份、律所留存一份、本人留存一份);
3.4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或者律师资格证书(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书(提交原件及复印件);
3.5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提交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提交原件及复印件);
3.6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全国律所实习规则》第五条、《省律协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并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书面承诺;
3.7拟专职律师执业的人员提交大连市人才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提交原件及复印件);拟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提交所在高等院校法学院(系)、法学研究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提交原件及复印件),还应当提交一份亲笔承诺书,承诺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及教师证、工作证(提交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实习人员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国有企业工作的,应提交有人事权的机构批准其辞职或离退休(离岗退养)的批准文件(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前述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异议后原件退回,复印件留存;
3.8申请实习人员应提供未受刑事处罚的亲笔签字的承诺书;
3.9申请实习人员近期两寸免冠蓝底照片一张(照片背面注明实习人员所名、姓名);
3.10律师事务所能够为实习人员提供办公场所的证明;
3.11实习人员名册汇总表(纸质版电子版各一份,纸质版上须有本人签字);
3.12网站录入信息表电子版;
以上材料除电子版需拷贝外,纸质材料按顺序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装入档案袋封装好,封面标注所名、实习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
4.律协秘书处收到上述材料后,提交实习管理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初审,对于符合《全国律所实习规则》和《省律协细则》规定条件的,报省律师协会核准;
5.实习证办理完毕,通知各所统一领取实习证。
*各类表格用宋体小四号字填写,A4纸正反面打印,需要盖章的一栏加盖公章必须清楚,表格照片要贴近期2寸彩色免冠照片,相关表格可至市律师协会网站下载中心下载。因相关文件本次有所调整,请各所重新下载供实习人员使用。
四、工作要求
(一)要提高认识。把好实习人员的入口关,是进一步健全律师行业准入管理制度的一项具体措施。各律师事务所和指导律师要提高认识,认真负责,切实了解实习人员的各方面情况,保证所填报材料的真实性。
(二)实习指导律师要符合规定。各律师事务所要选派职业道德好、业务能力强、有责任心、有充裕时间和精力带实习人员的执业律师作为指导律师。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人。
(三)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管理。各律师事务所主任要切实做
好实习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规范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提高实习质量,协助实习管理与考核委员会做好实习人员的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宋述山
联系电话:82305666-610
实习管理与考核委员会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