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委员会 | |
主 任: | 李 祥 |
副主任: | 邢思远 胡之光 陈 述 林雪梅 |
秘书长: | 董俊宏 |
副秘书长: | 李春阳 王媛媛 于 昕 赵余娜 |
委 员: | 苏文贺 唐翔宇 王震宇 刘静颐 张福东 赵 洪 侯瑞品 陈 琳 尚丽娜 吴宗炬 曲治澔 靳海燕 王 斌 徐 勇 王颢霖 张志鹏 赵 宇 姜爱剑 周 政 |
风险提示
编辑:
奖惩与考核委员会
时间:
2012-11-28
作者:
针对近期律师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不签订书面合同引发的多起投诉案件,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本委向各律师事务所及广大律师发出以下风险提示:
1.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律师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将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避免律师与委托人间产生不必要的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中规定个人会员“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系违规行为。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应当依法执业,维护法律服务秩序。
2.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者,应当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律师依法执业。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管理,敦促律师在承办业务时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汇报,接受律师事务所利益冲突审查;保证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本会在此提示全体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按照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要求依法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