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原则 和谐监督 开创监事会工作新局面
——大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监事会工作报告
张积才
本届监事会是大连市律师协会成立以来的第二届监事会,在总结吸取上一届监事会工作经验基础上,已故监事长文柳山律师带领全体监事继续秉承加强行业内部民主自律管理,推进行业和谐有序、稳步发展的宗旨,认真按照协会章程办事,严格履行监督职责,较好地完成了预期任务,使大连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的工作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取得了一些有益的经验。 一、三年回顾 应当说,大连市律师协会设立监事会制度在辽宁省尚属首家,监事会工作职责和活动开展处于探索阶段,本届监事会正是起着承上启下、继往开来的作用,文柳山监事长在换届伊始就向大家提出:我们要在总结上届监事会工作基础上,同时借鉴外省市监事会工作开展较好的经验,不断充实监事会工作内容,完善监事会工作制度,认真履行监事的职责,正确处理与理事会的关系,真正实现民主、法治、公平、和谐的最高追求。围绕这一目标,三年来监事会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1、明确定位,建章立制 根据协会章程规定,监事会作为自律性社会组织的内部监督制约机构,其自身如何运转,如何有效地发挥作用,必需要有一定的制度来约束和保证。为此,2008年4月监事会在参考了北京、上海、内蒙古等地的先进做法,并针对我们大连市律师协会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了《大连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工作规则中明确规定了监事会的性质、地位和职责范围,规定了监事会工作职责行使的方式和运作程序,为监事会工作的全面开展打下了充实基础。三年来监事会的每一次职责行使都严格以《工作规则》为依据。 2、分工具体,深入实际 根据监事会工作规则中规定“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一般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在监督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章程和贯彻执行大会决议基础上,各监事进行具体分工,深入到十四个专门委员会进行专项和实体监督,通过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开展情况评价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工作业绩。同时还通过走访律师事务所征求对本届理事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正是通过这种实体监督,监事会在今年最后一次理事会上,作出了对本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提出理事会三年来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下届理事会更好履行职责提供参考意见。 3、提出意见、按章办事 律师协会作为社会团体,一切活动都必须按照严格按照章程办事,凡是违反章程的行为,监事会都有责任和义务进行纠正和制止。三年中监事会先后就协会秘书长的聘用程序上,本届换届代表弃权名额的分配上以及财务审计中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纠正或改进意见,进而维护章程的尊严,促进协会工作能按章有序向前发展。 4、相互沟通,和谐监督 我们监事会全体监事共同认识到,监事和理事一样,都是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和理事会都是向律师代表大会负责的两个常设机构,二者是并立平等的,既有对立又有统一,代表大会赋予监事会对理事会的监督权力,既是对理事会权力的制约,同时也是对理事会工作公开、公正、民主的见证,二者的最终目标都是保障和维护广大律师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因此,监事会在除了通过列席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和各专门委会员会议方式提出建议之外,还通过会前沟通和会后交流等方式保证各项决议正确实施,如2010年3月文柳山监事长针对常务理事会开会作风和会议内容向会长提出了六点建议,要求常务理事会能在今后的工作中进行改进,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5、公正审计,认真把关 会费的收支和使用情况是监事会进行财务监督的例行职责,在上届监事会打下良好基础上,本届监事会又作了进一步充实和完善,避免和杜绝财务审计工作出现漏洞,如将长期委托一家审计部门改为每年更换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建议财务委员会制定出财务管理办法和报销实施细则;在每季度财务报表和凭证的审计中,监事会会同财务委员严格审查、把关,对不符合报销手续的凭证和票据坚决予以剔除,不徇私情,真正使协会的每一分钱用在正常的预算中。在今年的财务审计中,监事会就对超预算支出和出国考察费用要求常务理事会予以说明。 三年来监事会共召开正式会议12次,临时会议2次,除有一人次临时出差未参加外,五位监事全部到会,并且还通过短信,电子邮件等不同形式保持相互间的信息交流和沟通,保证监事之间的信息渠道畅通,在今年全国监事会论坛上,大连市监事会报送的两篇论文被评为优秀论文二等奖。每当此时,我们更深深怀念文柳山监事长,是他将监事会新的工作理念融入到协会工作中来,开创了监事会工作新局面。 二、存在不足 大连市律师协会监事会成立虽然六年,但仍然还处于起步阶段,很多工作方式和内容都处于摸索和探讨过程中,与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区比较还存在很多差距,主要表现在: 1、程序监督多,实体监督少 因为律师协会设立监事会基本上都是以《公司法》中有关监事会规定为参考,而且很多地方发展参差不齐,没有一个统一蓝本,因此监事会的工作很多体现在程序监督上,如本届监事会所出具的三份意见书也是围绕理事会的工作程序上提出,就实体而言缺乏相应深度,其中包括对各位会长、副会长的履职情况,专门委员会的计划完成情况的监督等。 2、碍于情面,力度不够 协会设立监事会制度,其目的是对公共权力进行制衡、制约和监督,通过分权将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进行“分设分立”,监事会在行使监督权上要体现相对的独立性。但由于有时考虑理事在协会担任的职务都是利用业余时间完成,大家又彼此熟悉,因此尽管他们工作中或多或少存在不足,但碍于情面,往往不做深究,没有体现出监事会的力度来。 3、局限于只提出意见,缺乏相应可行建议 监事会工作中经常会有发现理事会工作中存在问题,并通过监督程序予以提出,但缺少相应合理的改正建议,容易使理事会和监事会处于一种对立状态,如果监事会能在提出意见的同时,也能提供相对参考的建议,这对协会工作无疑会起到事半功倍效果。 三、工作展望 监事会作为加强行业内部民主自律,推进行业和谐、有序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得到了全体律师的共识,通过几年的探索和发展,已积累了一定经验,党的十七大报告作出关于“完善监督制衡机制”、“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利结构和权力运行机制”的决定,是我们律师协会建立监督制衡体制,在行业内部开展民主监督的政治基础。特别是最近司法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中再次强调律师协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是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律师事业自身发展来认识律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也是对监事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只要监事会全体同仁能够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正确处理和协调好与理事会的关系,敢做诤友,我相信监事会工作会迈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进而保证律师协会发挥出应有作用,使协会真正成为律师的温暖之家,关怀之家。 谢谢大家!
create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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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 |
2010年度 |
